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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送達地址的指導意見與裁判觀點丨實務方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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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地址的確認不僅是程序正義的體現,也是確保訴訟效率和公正的關鍵一環。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司法實踐的深入,關于送達地址的確定與適用,已成為民事訴訟中不可忽視的議題。本文詳細解讀全國法院關于送達地址的最新指導意見及裁判觀點,以供參考。

一、《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關于送達地址的規定

01.第一 百三十七條 當事人在提起上訴、申請再審、申請執行時未書面變更送達地址的,其在第一審程序中確認的送達地址可以作為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程序的送達地址。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法發〔2017〕19號)

02.送達地址確認書是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制度的基礎。送達地址確認書應當包括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人民法院告知事項、當事人對送達地址的確認、送達地址確認書的適用范圍和變更方式等內容。

03.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應當包括郵政編碼、詳細地址以及受送達人的聯系電話等。同意電子送達的,應當提供并確認接收民事訴訟文書的傳真號、電子信箱、微信號等電子送達地址。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訴訟代理人確認的送達地址視為當事人的送達地址。

04.為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應當告知送達地址確認書的填寫要求和注意事項以及拒絕提供送達地址、提供虛假地址或者提供地址不準確的法律后果。

05.人民法院應當要求當事人對其填寫的送達地址及法律后果等事項進行確認。當事人確認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已知曉人民法院告知的事項及送達地址確認書的法律后果,保證送達地址準確、有效,同意人民法院通過其確認的地址送達訴訟文書等,并由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簽名、蓋章或者捺印。

06.人民法院應當在登記立案時要求當事人確認送達地址。當事人拒絕確認送達地址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處理。

07.當事人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確認的送達地址,適用于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執行程序。當事人變更送達地址,應當以書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當事人未書面變更的,以其確認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08.因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導致民事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直接送達的,民事訴訟文書留在該地址之日為送達之日;郵寄送達的,文書被退回之日為送達之日。

09.當事人拒絕確認送達地址或以拒絕應訴、拒接電話、避而不見送達人員、搬離原住所等躲避、規避送達,人民法院不能或無法要求其確認送達地址的,可以分別以下列情形處理:

(一)當事人在訴訟所涉及的合同、往來函件中對送達地址有明確約定的,以約定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二)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交的書面材料中載明的自己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三)沒有約定、當事人也未提交書面材料或者書面材料中未載明地址的,以一年內進行其他訴訟、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四)無以上情形的,以當事人一年內進行民事活動時經常使用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進行送達的,可以同時以電話、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達人。

10.依前條規定仍不能確認送達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戶籍登記的住所或者在經常居住地登記的住址為送達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工商登記或其他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

三、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規范民商事案件訴訟文書送達工作的規定(試行)》

11.人民法院在當事人起訴或者答辯時應告知其提供或者確認自己準確的送達地址,并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當事人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行為的不利后果,并記入筆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一方當事人提供對方當事人的送達地址或可能獲得送達地址的相關線索。

12.當事人拒絕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經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戶籍登記中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中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

1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推定為拒絕提供送達地址:

(一)受送達人的送達地址不明,但能通過電話等方式聯系,其在法院電話通知后,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也不提供準確送達地址的;

(二)受送達人在本案中不出現或者有意躲避的,但在法院同期審理的其他案件中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且不提供或確認送達地址的;

(三)在法院公告送達期間,受送達人向法院提出管轄異議或要求回避等書面申請,但又未明確提供送達地址的。上述涉及電話通知內容的,送達人員應形成筆錄。

14.因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法院,送達人按照受送達人確認的送達地址或者推定的送達地址送達后,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郵寄送達的,以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受送達人能夠證明自己在訴訟文書送達的過程中沒有過錯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15.當事人在簡易程序中確認的送達地址可以作為轉為普通程序后的送達地址。

當事人在提起上訴、申請再審、申請執行時未書面變更送達地址的,其在第一審程序中確認的送達地址可以作為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程序的送達地址。

四、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推進集約送達工作的規定(試行)》

16. 【送達地址確認書】

送達地址確認書是確保人民法院有效送達的重要條件。送達地址確認書應當包括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人民法院告知事項、當事人對送達地址的確認、送達地址確認書的適用范圍和變更方式等內容。

人民法院應當制作統一的《送達地址確認書》,當事人填寫前應向其告知填寫要求、注意事項、法律后果等內容。對于受送達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提供虛假地址或者提供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拒絕簽收的法律后果的告知應當全面、詳細、明確。

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訴訟代理人確認的送達地址視為當事人的送達地址。

17. 【適用范圍】

當事人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確認的送達地址,適用于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執行程序。當事人變更送達地址的,應當及時告知人民法院。當事人未及時告知的,以其確認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18. 【確認節點】

原告起訴時,被告應訴答辯或向其首次送達時,第三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或向其首次送達時,人民法院應要求其確認送達地址并引導受送達人選擇電子送達方式。

19. 【拒不提供送達地址情形】

當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認定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

(一)拒絕確認送達地址或當面向人民法院明確表示不愿提供送達地址的;

(二)送達地址不明,但能通過電話方式與之取得聯系,其在人民法院電話通知后,拒不到院領取訴訟文書,也不提供準確送達地址的;

(三)向法院提出管轄異議或要求回避等書面材料,但材料中又未明確提供送達地址的;

(四)在本案中拒接電話、避而不見送達人員、搬離原住所等故意躲避、規避送達,且不提供或確認送達地址的。

當事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送達工作記錄,并將相關書面證明材料附卷備查。

無法聯系到當事人或無法證明當事人有故意躲避、規避送達行為的,不能認定其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

20. 【視為地址】

當事人具有第八條拒不提供送達地址情形,人民法院不能或無法要求其確認送達地址的,可以分別以下列情形處理:

(一)當事人在訴訟所涉及的合同、往來函件中對送達地址有明確約定的,以約定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二)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交的書面材料中記載的自己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三)沒有約定、當事人也未提交書面材料或書面材料中未載明地址的,以一年內進行其他訴訟、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四)無以上情形的,以當事人一年內進行民事活動時經常使用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進行送達的,可以同時以電話、短信等方式通知受送達人。

21. 【最終視為地址】

當事人具有第八條拒不提供送達地址情形,依第九條規定仍不能確定送達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戶籍登記的住所或在經常居住地登記的住址為送達地址,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其工商登記或其他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

22. 【法律后果】

因受送達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提供虛假地址或者提供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直接送達的,訴訟文書留在該地址之日為送達之日;郵寄送達的,訴訟文書被退回之日為送達之日。

五、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送達工作指南》(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15年第14次會議討論通過)

23. 【簡易程序轉化后送達地址確認書的適用】

以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后,當事人原填寫的送達地址確認書,可以在普通程序審理中繼續適用。

24. 【普通程序送達地址確認書】

以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要求當事人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中的送達地址確認書統一參照本指南中的樣式制作(見附件1:《送達地址(送達方式)確認書(樣式)》)。

送達地址確認書可以采用普通A4大小紙張雙面印制,由受送達人分別填寫第一聯和第二聯;也可以采用A4 大小無碳復寫紙兩聯單方式雙面印制,由受送達人一次性填寫,第一聯由法院存卷,第二聯由受送達人留存。

25. 【送達地址確認書的填寫時間】

一審法院應當在立案登記時向原告送交送達地址確認書,在第一次向被告、第三人等訴訟參與人送達訴訟文書時一并送交送達地址確認書,要求當事人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并指導當事人正確填寫相關內容,向其釋明拒絕填寫、未準確填寫和未及時書面告知送達地址變更的法律后果。當事人無法現場填寫的,可以要求其在7日內填寫完成并將填寫后的送達地址確認書第一聯交還或寄回法院。

二審、執行期間,當事人送達地址未變更的,不需要另行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但一審期間未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或公告送達的當事人在二審和執行期間出現的,二審法院和執行法院應當要求其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

當事人申請再審時未書面變更送達地址的,其在申請再審前的訴訟程序中確認的送達地址仍然有效。被申請人的送達地址由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向被申請人首次送達訴訟文書時進行確認,被申請人確認送達地址未變更的,其在再審審查前的訴訟程序中填寫的送達地址仍然有效;被申請人送達地址有變更的,應當要求其重新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

26. 【送達地址的變更】

在案件終結執行前,受送達人的送達地址和電話、電子郵件等信息需要變更的,應及時向案件承辦法官或工作人員書面告知(見附件2:《送達地址(送達方式)變更告知書(參考樣式)》)。

一審期間需要變更送達地址的,由受送達人向一審法院承辦法官書面告知。

上訴期內和申請執行期內需要變更送達地址的,由受送達人向一審承辦法官書面告知。

二審期間需要變更送達地址的,由受送達人向二審法院承辦法官書面告知。

執行期間需要變更送達地址的,由受送達人向執行法院承辦法官書面告知。

27. 【送達地址確認書的裝卷歸檔】

送達地址確認書應當裝入正卷備查。受送達人提出保密要求的,案件承辦法官應當進行審查,經審查其保密要求有正當理由的,應將地址確認書裝入副卷。

二審期間,受送達人變更送達地址的,二審法院應將變更后的送達地址確認書裝卷入檔,并同時將確認書復印件在退卷時與一審案卷一并退回一審法院裝卷入檔。

全省法院網上辦案和電子卷宗系統平臺完善后,各級法院應將當事人提交的送達地址確認書內容錄入網上辦案系統。

28. 【送達地址的推定】

受送達人現場拒絕簽收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或者簽收送達地址確認書后不按法院指定的時間填寫交還或寄回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地址確認書或《送達回證》備注中注明情況,推定以向其最后一次有效送達的地址,或者自然人戶籍登記中的住所地,法人、其他組織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所地為其確認的送達地址。

29. 【送達地址確認的法律后果】

因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法院,送達人按照受送達人確認的送達地址或者推定的送達地址送達后,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郵寄送達的,以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受送達人能夠證明自己在訴訟文書送達的過程中沒有過錯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30. 【僅填寫訴訟代理人送達地址的處理】

當事人將訴訟代理人的地址確認為送達地址,并拒絕填寫本人送達地址的,按第12條推定其本人送達地址。

訴訟代理人代當事人填寫送達地址的,除寫明訴訟代理人自己的送達地址外,還應當向當事人確認后填寫當事人本人的送達地址。 訴訟代理人不確認填寫當事人本人送達地址的,按第一款推定當事人本人的送達地址。

在當事人未書面通知法院解除委托之前,法院依送達地址確認書向訴訟代理人的送達行為,對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律師事務所(律師)和其他代理人拒收的,郵寄送達的,以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當事人解除委托合同或委托合同終止后,法院在后續訴訟程序可以按照推定的當事人本人地址送達。

31. 【送達地址確認書的適用范圍】

當事人確認的送達地址適用于該案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執行程序和該當事人同期在全省法院審理的其它案件。

32. 【送達地址確認重要注意事項的告知】

一審法院在要求當事人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時,可以采用下列方法將送達地址確認制度的重要注意事項書面告知當事人。

采用本指南第8 條第二款的方法制作兩聯單送達地址確認書,在確認書背面印制告知事項,將送達地址確認書第二聯交當事人留存;或者將附件1《送達地址(送達方式)確認書(樣式)》中的重要事項告知內容單獨印制,與《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等訴訟文書一并送交當事人。

33. 【訴前地址確認】

當事人在民商事合同中就發生糾紛時訴訟文書的送達地址所做的約定,屬于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確定當事人的訴訟文書送達地址(見附件3:合同約定的送達地址條款參考范本):

(1)合同條款明確約定了送達地址的適用范圍包括爭議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后的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和執行程序;

(2)合同條款約定了當事人送達地址需要變更時的通知程序;

(3)合同條款提示了以下法律后果:因當事人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后未及時依程序告知對方和法院、當事人或指定接收人拒絕簽收等原因,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的,郵寄送達的,以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當事人在公證債權文書中明確約定債權文書履行發生糾紛后的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符合第一款規定的三項條件的,可以按照公證債權文書確認當事人的訴訟文書送達地址。

當事人向仲裁機構提交確認的仲裁文書送達地址,符合第一款規定的三項條件的,糾紛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后,可以按照當事人在仲裁階段確認的送達地址為其訴訟文書送達地址。

前三款以外的其他糾紛,當事人在公安派出所、交警、人民調解委員會等機關和組織處理調解民事糾紛時,向以上機關和組織填寫確認的送達地址,或者在調解協議中約定送達地址,符合第一款規定的三項條件的,可以按照當事人填寫確認或調解協議約定的送達地址確認當事人的訴訟文書送達地址。

糾紛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后,當事人直接向法院確認的送達地址與訴前確認的送達地址不一致的,以向法院提交確認的送達地址為準。

六、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陜西監管局《關于在金融借款合同中約定送達地址問題的指導意見》

34.銀保監部門應當要求金融機構在與當事人簽訂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時,明確約定送達地址(含電子送達地址),并約定以該送達地址作為債權催收、仲裁或訴訟時送達法律文書的地址。

35.金融糾紛當事人在合同或其他書面文件中明確約定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地址作為送達訴訟文書的確認地址。人民法院送達時可以直接適用郵寄送達。

36.約定送達地址確認的當事人既可以包括合同相對方亦可以包括擔保人等。

37.當事人約定送達地址的,民事訴訟一審、二審、再審和執行程序均可作為送達地址,但是當事人對送達地址適用范圍另有約定或當事人向人民法院另行確認送達地址的除外。

38.當事人可以約定送達地址變更通知程序,當事人變更送達地址未履行變更通知程序的,原送達地址仍然有效。

39.當事人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后未及時依程序通知,人民法院按照其提供或確認的送達地址送達即視為合法送達;人民法院郵寄送達的,以郵政回執記載的簽收時間為送達時間;郵寄法律文書被退回的,人民法院收到退回法律文書的時間為送達時間;留置送達的,以法律文書留置于送達地址的時間為送達時間。

40.當事人可以約定電子送達,約定電子送達的,應當提供并確認傳真號、電子信箱、微信號、微博號、QQ號等電子送達地址。

七、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涉及送達的若干問題解答(二)》(滬高法〔2007〕103號)

41. 在簡易程序中確認的送達地址可以在普通程序中適用。

以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后,當事人原填寫的送達地址確認書,可以繼續在普通程序審理中適用;以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按當事人申報確認的地址送達,當事人拒收的,郵寄送達的以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直接送達的可適用留置送達。

42. 送達地址確認書適用于一審、二審和執行程序,以及該當事人同期在本市人民法院審理的其它案件。

送達地址確認書除適用一審程序外,當事人末明確聲明適用范圍或者未向法院告知其送達地址變更事項的,可繼續在二審和執行程序以及該當事人同期在本市人民法院審理的其它案件中適用。

43. 法院以當事人確認的地址送達訴訟文書,與受送達人有密切聯系的人自愿簽收的,視為直接送達。

受送達人是自然人的,與其有密切聯系的人包括同住成年家屬以及具有相當識別能力的同住人、受送達人雇用的人(如保姆)、鄰居、所在單位的同事、以及居住地的物業管理部門;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它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其它組織的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以及該辦公地點其他有辨別能力的職員或雇員。上述簽收人自愿簽收有關訴訟文書的,視為直接送達,但送達回證上應注明其與受送達人的關系。

上述簽收人是同一案件中相對方當事人的或者有證據表明其不宜簽收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44. 電子郵件和傳真可以作為有效送達的方式。

當事人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明確,法院可以電子郵件或者傳真送達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員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傳真號碼送達訴訟文書。有效發出并確認收悉后,由送達人員在送達回證上記明相關情況即視為送達。

45. 法院向送達地址確認書以外的地址送達訴訟文書,義務簽收人簽收的,視為有效送達。

當事人確認的送達地址不便送達的,法院向送達地址確認書以外的地址也可以實施有效送達,以防止惡意拖延訴訟行為的發生。送達地址確認書以外的地址及義務簽收人的范圍,參見高院于2007年1月15日正式公布的《民事訴訟涉及送達的若干問題解答(一)》中關于送達的場所以及義務簽收人范圍的相關規定。

46. 當事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的處理。

在法院公告向下落不明的被送達人送達相關訴訟文書期間,被送達人向法院提出管轄異議或要求回避等書面申請,但又未明確提供送達地址的,視為當事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法院作出的管轄異議裁定或者申請回避決定無需再公告送達,可依據最高法院《郵寄送達若干規定》執行,即自然人以其戶籍登記中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法人或者其它組織以其工商登記或者其它依法登記、備案中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郵寄送達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47. 當事人指定其委托的律師事務所(律師)所在地為送達地址的法律效力。

當事人將其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確認為其委托的律師事務所(律師)代收的,在當事人未書面通知法院解除該委托之前,法院依送達地址確認書的送達行為,對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律師事務所(律師)拒收的,郵寄送達的以文書退回之日為送達之日,直接送達的可適用留置送達。

八、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解決民事訴訟“送達難”若干問題的意見》(川高法〔2017〕283號)

48. 【送達地址、送達方式確認制度】

人民法院立案及當事人應訴答辯時,人民法院應當要求當事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填寫《送達地址、送達方式確認書》,填寫當事人本人、委托訴訟代理人以及指定訴訟文書收件人的送達地址、聯系電話,并明確送達方式。

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為填寫的《送達地址、送達方式確認書》視為當事人本人填寫。

《送達地址、送達方式確認書》中所填寫的當事人本人、委托訴訟代理人以及指定的訴訟文書收件人的地址,均為合法有效的送達地址。前述地址發生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的,仍以前述地址作為有效送達地址。

49. 【當事人本人送達地址的效力延伸】

當事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在一審中確認的當事人本人送達地址,可以作為二審、執行及再審程序中的送達地址,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書面變更送達地址的除外。

當事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在審理或執行程序中所確認的本人送達地址,可以作為其同時期參加的其他案件的送達地址,但當事人在其他案件中已另行確認送達地址的除外。

50. 【送達地址推定之一】

經人民法院告知,當事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明確或不存在,或當事人躲避、規避送達導致人民法院無法告知其確認送達地址的,按照以下方式確定送達地址:

(一)訴訟所涉合同、文件中對訴訟送達地址有明確約定的以約定地址為送達地址;

(二)沒有約定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上訴狀答辯狀、申請書等材料的,以材料中載明的當事人地址為送達地址;

(三)沒有前兩項規定的地址的,以當事人一年內進行其他訴訟、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四)無以上情形的,以當事人一年內進行民事活動時經常使用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51. 【送達地址推定之二】

按 照本意見第7條仍不能確定送達地址的,按照以下方式確定送達地址:

(一)委托訴訟代理人為律師或基層法律工作者的,以委托訴訟代理人所供職的律師事務所或法律服務所為送達地址;

(二)自然人以戶籍登記中的住所地、居民身份證信息中載明的住址、經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

(三)法人、其他組織以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

(四)當事人指定訴訟文書收件人的,以該收件人戶籍登記中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以及工作單位為送達地址。

存在多個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一個送達地址。

52. 【故意躲避、規避送達】

當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送達意見》第八條規定的“躲避、規避送達”:

(一)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明確,但能通過電話方式聯系,在人民法院電話通知后,拒不到指定地點領取訴訟文書,也不提供準確送達地址的;

(二)在人民法院公告送達期間,被公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辯狀、管轄異議或要求回避等書面申請,但又未明確提供送達地址的;

(三)當事人在一案中不出現或者故意躲避,但在人民法院同期審理的其他案件中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且不提供送達地址的;

(四)其他故意躲避、規避送達的情形。

人民法院應當將當事人故意躲避、規避送達的情況記錄在案并附卷備查。

53. 【人民法院告知義務】

人民法院應當制作《送達地址確認重要事項告知書》,明確告知當事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應當如實填寫送達地址以及拒不提供送達地址或填寫送達地址不明確、不存在的法律后果;

(二)當事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及時、如實告知送達地址變更的情況,以及不告知變更情況的法律后果;

(三)按照當事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確認的送達地址送達文書后,訴訟文書被退回的法律后果;

(四)其他應當告知當事人的事項。

54. 【送達地址訴前確認制度】

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向行政主管部門、行業自治組織、仲裁機構、訴前調解機構以及特定行業從業者發送工作建議等方式,引導相關當事人事前對發生糾紛時訴訟文書的送達地址、法律后果及送達地址變更后的通知程序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

當事人在訴前對訴訟送達地址的約定,原則上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一)明確表示糾紛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后,該地址作為訴訟送達地址;

(二)明確送達地址變更時當事人應當履行通知義務的程序;

(三)明確約定因當事人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后未及時通知對方和人民法院、當事人或指定接收人拒絕簽收等原因,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時的法律后果。

55. 【送達地址的訴前確認效力】

當事人在民商事活動中明確約定了訴訟文書送達地址,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當事人的約定確定訴訟文書送達地址。

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確認了仲裁文書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本意見的規定,按照當事人在仲裁階段確認的送達地址確定訴訟文書送達地址。

公安機關、交警部門、人民調解委員會、行政調解機構等機關和組織處理調解民事糾紛過程中,當事人向以上機關和組織確認的送達地址,或者在調解協議中約定的送達地址,符合本意見第11條之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當事人確認或約定的送達地址確定訴訟文書送達地址。

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確認的送達地址與前三款規定的送達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人民法院確認的送達地址為準。

56. 【受送達人?自然人】

當事人為自然人的,受送達人為:

(一)當事人本人或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二)在當事人確認或人民法院推定的送達地址內,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住的成年家屬;

(三)當事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

(四)當事人或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指定的訴訟文書收件人。

57. 【受送達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當事人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受送達人為:

(一)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組織的主要負責人;

(二)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以及其他履行該單位收發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

(三)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指定的訴訟文書收件人;

(四)法定代表人(法人)或主要負責人(非法人組織)的委托訴訟代理人;

(五)法定代表人(法人)或主要負責人(非法人組織)或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指定的訴訟文書收件人。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在法人、非法人組織的辦公地點、營業場所簽收訴訟文書的,視為送達但有證據表明其不宜簽收的除外。

九、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商事案件訴訟文書送達問題的若干規定(試行)》(浙高法〔2009〕129號)

58.在當事人起訴或者答辯時,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其提供自己準確的送達地址,并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

送達地址確認書應當告知當事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或其所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一方當事人提供對方當事人的送達地址或可能獲得送達地址的相關線索(如要求離婚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提供對方當事人親屬的聯系方式),以便及時、有效實施送達。

59.當事人將其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確認為其委托的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住所的,在當事人未書面通知法院解除該委托之前,法院依送達地址確認書的送達行為,對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拒收的,郵寄送達的以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直接送達的可適用留置送達。

60.以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后,當事人原填寫的送達地址確認書,可以繼續適用。

送達地址確認書除適用一審程序外,當事人未明確聲明適用范圍或者未向法院告知其送達地址變更事項的,可繼續在二審和執行程序以及該當事人同期在受理法院審理的其他案件中適用。

以上兩款規定的事項,人民法院應當以送達地址確認書或者其他適當方式告知當事人。

61.當事人確認的送達地址不便送達的,法院向送達地址確認書以外的地址也可以實施有效送達。

62.當事人具有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可推定為“當事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并依據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十一條執行:

(一)受送達人的送達地址不明,但能通過電話等方式聯系,其在法院電話通知后,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也不提供準確的送達地址的;

(二)受送達人在本案中不出現或者有意躲避的,但在法院同期審理的其他案件中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且不提供或確認送達地址的;

(三)在法院公告送達期間,受送達人向法院提出管轄異議或要求回避等書面申請,但又未明確提供送達地址的。

上述電話錄音內容,送達人員應整理成書面記錄。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由全體合議庭成員、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由獨任法官及一名書記員簽名后附卷。電話錄音的原始資料應暫時予以保存,一審未上訴案件一般保存至上訴期滿后六個月;上訴案件一般保存至該案二審宣判后六個月。

十、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實施意見》(渝高法〔2018〕108號)

63.人民法院應當分別下列情形確定受送達人的送達地址:

(1)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了《送達地址確認書》的,以《送達地址確認書》中載明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2)沒有提交《送達地址確認書》的,以訴訟所涉合同中明確約定的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為送達地址;

(3)沒有提交《送達地址確認書》,也未在訴訟所涉合同中明確約定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的,以受送達人在重慶法院參與的尚未審結的其他訴訟案件中確認的本人送達地址為送達地址。

64.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起訴訟時,立案人員應當要求其確認送達地址,受送達人拒絕確認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之規定處理。

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未確認送達地址的,應當要求其補充確認,拒絕確認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65.被告到庭應訴答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到庭參加訴訟或者人民法院向被告、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進行首次文書送達時,送達人員應當要求其確認送達地址。受送達人拒絕確認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本意見第13條、第14條、第15條之規定告知其拒不提供送達地址的法律后果,并在送達地址確認書備注欄中予以記載說明。

66.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統一的格式和內容制作《送達地址、送達方式確認書》,在交由受送達人填寫前應當向其明確告知填寫要求、注意事項、法律后果等內容。

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由其訴訟代理人代為確認送達地址、送達方式。

67.當事人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確認的送達地址及送達方式,適用于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執行程序及其作為再審申請人的審判監督程序。當事人變更送達地址、送達方式,應當以書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當事人未書面變更的,以其確認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68.受送達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第八條規定的“拒絕確認送達地址,人民法院不能或無法要求其確認送達地址”之情形:

(1)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明確表示不愿提供送達地址的;

(2)受送達人的送達地址不明,但能通過電話方式與之取得聯系,其在人民法院電話通知后,拒不到庭領取訴訟文書,也不提供準確送達地址的。

前款第(1)項人民法院應當將受送達人拒絕提供送達地址的行為記錄在案;第(2)項應將通話人、通話時間、通話內容、撥打和接聽電話號碼等整理成書面通話記錄,有條件的法院還應當形成電話錄音附卷。

69.受送達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第八條規定的“躲避、規避送達,人民法院不能或無法要求其確認送達地址”之情形:

(1)人民法院通過受送達人在移動、聯通、電信等通信機構實名登記的電話號碼與之聯系,受送達人拒絕接聽電話,且在人民法院短信告知案件受理法院、案號、對方當事人、承辦法官、聯系電話等案件具體信息后,仍然拒絕與送達人員取得聯系的;

(2)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依法變更登記、備案而撤離其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所地的;

(3)其他拒絕應訴、拒接電話、避而不見送達人員、搬離原住所等躲避、規避送達的情形。

前款第(1)項人民法院應當將移動、聯通、電信等通信機構出具的受送達人電話號碼實名登記信息、人民法院向受送達人發送告知短信的照片、受送達人拒接電話的記錄材料等存卷備查;第(2)項應將證明該法人、組織確已撤離其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所地的照片、錄像或調查材料等存卷備查;第(3)項應將受送達人存在拒絕應訴、拒接電話、避而不見送達人員、搬離原住所等躲避、規避送達行為的證明材料存卷備查。

70.受送達人具有本意見前兩條所列拒絕確認送達地址或躲避、規避送達行為,人民法院不能或無法要求其確認送達地址的,可分別按下列情形推定送達地址:

(1)當事人在訴訟所涉及的合同、往來函件中對送達地址有明確約定的,以約定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2)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交的書面材料中載明的自己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3)沒有約定、當事人也未提交書面材料或者書面材料中未載明地址的,以一年內進行的其他訴訟、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4)無以上情形的,以當事人一年內進行民事活動時經常使用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進行送達的,可以同時以電話、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達人。

71.依本意見前條仍不能確認送達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戶籍登記的住所或者在經常居住地登記的住址為送達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

十一、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送達若干問題的解答》(渝高法〔2015〕266號)

72.當事人在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及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了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該送達地址作為當事人確認的送達地址。但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和方式變更送達地址的除外。

73.受送達人參加訴訟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送達地址確認書》。受送達人書寫確認書有困難的,由人民法院將受送達人確認的內容記入筆錄,交由受送達人簽名(捺印)或蓋章。

經人民法院告知,受送達人沒有按前述方式確認送達地址的,自然人以戶籍登記中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中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

74.一方當事人了解其他訴訟參與人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線索。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進行風險提示,告知因送達地址不明確可能影響送達效率的后果。

75.受送達人在提起上訴、申請再審、申請執行時未書面變更送達地址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七條處理。

受送達人在第一審程序中確認的送達方式、地址,可以作為其在該案第二審程序中的送達方式、地址,但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書面變更了送達方式、地址的除外。

76.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由其訴訟代理人代為確認或變更送達方式、地址。

77.《送達方式確認書》《送達地址確認書》或相關筆錄應當裝入正卷,并同步掃描錄入網上辦案系統。

十二、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規范民事送達工作的指引(試行)》(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20年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78.【送達地址確認制度】

當事人起訴(上訴)、應訴答辯、首次出現時,人民法院應當要求當事人或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填寫《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

委托訴訟代理人確認的送達地址視為當事人的送達地址。

當事人將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地址確認為送達地址,并拒絕填寫本人送達地址的,推定為其本人送達地址。

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當事人填寫送達地址的,除寫明委托訴訟代理人自己的送達地址外,還應當填寫當事人本人的送達地址。委托訴訟代理人不填寫當事人本人送達地址的,其填寫的送達地址推定為當事人本人的送達地址。

79. 【拒絕確認法律后果】

原告提起訴訟、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時,拒絕確認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沒有補正的,裁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80. 【提供其他訴訟參加人地址】

原告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知悉的其他訴訟參加人的送達地址,包括:

(一)盡可能全面地提供被告、第三人的送達地址,包括最近一次聯系的電話和通訊地址;

(二)提供多個送達地址的,按照成功率由高到低的順序進行排列;

(三)明確被告、第三人的送達地址是經常居住地、戶籍所在地、暫住地或是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注冊地、登記地等參考信息,并提供其他可能獲得送達地址的相關線索。

人民法院依據原告起訴時所提供被告、第三人的送達地址無法直接送達、留置送達或郵寄送達的,應當要求原告補充材料。

81. 【送達地址審查】

人民法院對原告提供的被告、第三人的送達地址應當進行審查,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或第三人送達地址,人民法院可以依當事人申請發出律師調查令或者依職權予以調查。

經調查仍無法核實被告、第三人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第三人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人民法院不得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準確的被告住址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終結訴訟。

82. 【被告、第三人地址確認】

被告到庭應訴答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到庭參加訴訟或者人民法院向被告、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首次送達時,送達人員應當要求其確認送達地址。

83. 【送達地址確認的法律后果】

因受送達人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送達人員按照受送達人確認的送達地址或者推定的送達地址送達后,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電子送達的,訴訟文書發出之日視為送達之日;郵寄送達的,訴訟文書被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直接送達的,訴訟文書留在該地址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受送達人能夠證明自己在訴訟文書送達的過程中沒有過錯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84. 【告知內容】

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的填寫要求、注意事項、適用范圍、變更方式等內容。

《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應當告知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拒絕提供送達地址、提供虛假送達地址、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或其所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訴訟文書的法律后果。

85. 【適用范圍】

《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適用于一審、二審和執行程序。當事人提起申請再審時未書面變更送達地址的,在審判監督程序中可以沿用一審程序中確認的送達地址。送達地址發生變更的,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

86. 【效力延伸】

當事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在一審、二審或執行程序中所確認的當事人送達地址,可以作為當事人一年內參加其他案件的送達地址,但當事人在其他案件中已另行確認送達地址的除外。

87. 【約定送達地址】

行政主管部門、行業自治組織、仲裁機構、訴前調解機構以及銀行、保險公司等與其管理對象、服務對象約定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可適用于一審、二審和執行程序。

88. 【約定內容】

當事人在訴前可對訴訟送達地址進行約定,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一)明確表示糾紛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后,該地址(含電子地址)作為訴訟有效送達地址;

(二)明確約定因當事人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后未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和人民法院、當事人或指定接收人拒絕簽收等原因,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時,視為有效送達。

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確認的送達地址與前述約定的送達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人民法院確認的送達地址為準 。

89. 【訴前地址確認】

訴前調解的案件,特邀調解員(多元解紛調解員)應協助做好送達地址確認工作。訴前確認的地址,適用于一審、二審和執行程序。

90. 【躲避、規避送達

受送達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躲避、規避送達:

(一)受送達人拒不提供或者拒不確認送達地址的;

(二)受送達人送達地址不明,但能通過電話等方式聯系,在人民法院告知后,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的;

(三)受送達人拒接電話、避而不見送達人員、搬離原住所的;

(四)受送達人在本案中不出現,但在同期審理的其他案件中作為當事人積極參加訴訟的;

(五)在人民法院公告送達期間,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轄異議或申請回避等,但又不提供送達地址的。

因上述情形導致人民法院無法確認送達地址的,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第八條確定送達地址。

上述躲避、規避送達的情形,送達人員應在《訴訟文書送達日志》中予以記載說明或形成錄音資料存卷備查。

十三、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執行《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理解與適用暫行辦法(試行)(2019年5月31日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7次會議討論通過)

91.人民法院必須貫徹落實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制度,按照辦案系統內的《送達地址確認書》統一格式,要求當事人如實填寫相應內容,并在閱讀確認書告知事項及相應法律后果后,簽名、蓋章或捺印確認。

因特殊情況不能到現場簽署《送達地址確認書》的當事人,可通過遠程視頻方式,在確認其本人身份后,發送《送達地址確認書》電子版供其即時填寫后,簽名、蓋章或捺印確認,傳真、拍照或郵寄返回人民法院,與現場確認具有同等效力,但應當對送達過程制作文字說明,截屏、錄屏文件隨卷保存。

92.人民法院應當引導當事人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同時選擇多種送達方式,同意電子送達的,除要求其填寫手機號碼、傳真號碼、電子郵件地址外,還可要求當事人填寫微信、QQ等受送達電子媒介賬號。

93.人民法院在登記立案時,原告、申請人及其代理人拒絕確認送達地址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作不予立案處理。

94.被告、被申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等首次到人民法院參加訴訟活動時,應當要求其按照前述規定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拒不填寫的,負責接待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載明其姓名,注明拒填情況,并由兩名以上在場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署名,按照本辦法第三章規定處理。

95.當事人本人指定代理人之外其他代收人的,確認的代收人送達地址對當事人本人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應當要求當事人同時提供代收人電話號碼等其他聯系方式。

96.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確認的送達地址,視為當事人的送達地址,人民法院應當要求代理人盡量提供當事人本人的送達地址;代理人不能確認當事人送達地址,其他訴訟程序未繼續委托該代理人的,不得作為當事人在其他程序的送達地址。

97.由代理人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的當事人,首次接受人民法院現場調查、庭詢談話,或首次參加庭前會議、法庭審理等訴訟活動過程中,應當向其核實所填寫內容,并載入筆錄。

當事人認可代理人已確認的地址,適用《若干意見》第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拒絕承認代理人已確認的送達地址,又不確認其他受送達地址的,當事人為原告、申請人、反訴原告的,按照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作駁回起訴處理;當事人為被告、被申請人、第三人的,按照本辦法第三章處理。

已確認的受送達地址為代理人地址的,除當事人書面申請撤回該代理人的委托之外,不受前款規定限制。案件其他程序對其適用本辦法第三章規定。

98.提供至人民法院的訴訟材料中的電話號碼可聯系到當事人的,在有其他材料可印證該號碼系當事人使用,或通過聯系判斷為當事人本人的,可適用本章規定通過電話方式向其確認送達地址,由人民法院撥打電話人代為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制作電話記錄,并將通話錄音存卷備查。

99.除第二章有規定之外,當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若干意見》第八條中的人民法院不能或無法要求其確認送達地址:

(一)對方當事人無法提供其有效地址的;

(二)對方當事人提供的地址,經上門送達查無此人,且有向該處鄰居、管理人或轄區基層組織調查詢問筆錄或音視頻記錄的。

100.當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若干意見》第八條中的躲避、規避送達,視為人民法院不能或無法要求其確認送達地址:

(一)對方當事人提供的電話號碼無法接通,或接通后不承認是當事人本人的,經過電話號碼同一性認定,視為拒接電話。電話號碼無法接通的,人民法院送達人員應當在不同工作日撥打三次以上,并制作電話記錄。

(二)對方當事人提供的電話號碼可以接通,接通后承認是當事人本人,但拒絕提供自己可送達地址,經告知不應訴的法律后果后,仍不明確表示是否參與訴訟的,送達人員制作電話記錄后,視為拒絕應訴。

(三)當事人按照本辦法規定同意與人民法院約定送達的,無正當理由在約定時間不到達約定地點的,視為避而不見送達人員。

前款約定時間后24時內,當事人主動向人民法院送達人員聯系,并說明正當理由的,送達人員可與其重新約定合理時間、地點進行送達,拒絕再次約定送達,又拒絕接受本辦法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或在重新約定時間不到達約定地點的,按照前款規定認定。

本項所指的合理時間指在前次約定時間后3天以內,合理地點指與前次約定地點在同一縣(區)級轄區內;也可由負責送達人員根據案件情況決定。

(四)人民法院送達人員按照對方當事人提供的地址,曾送達成功的,再次送達時,其未在該處繼續居住的,視為搬離原住所。

當事人未在該處繼續居住情況,送達人員應當制作向該住處鄰居、管理人或轄區基層組織的調查筆錄或詢問音視頻記錄。

101.具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當事人,按照以下方式進行送達地址推定:

(一)《若干意見》第八條第(一)項中所指的合同、往來函件除傳統紙質文件外,也包含當事人提交證據印證訴訟所涉交易時約定的口頭合同,以及為合同履行進行商定的聯系信息。

(二)《若干意見》第八條第(三)項中所指當事人近一年內進行其他訴訟中提供的地址,在準確錄入其身份證信息后,可以在辦案系統內“涉案查詢”模塊進行查詢,截屏并由二名以上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簽字確認;也可以由技術人員從系統后臺調取其涉案情況進行篩查,篩查反饋結果由技術人員、送達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查詢到當事人所涉的其他訴訟不在本院的,可向原訴訟受理法院函詢其參訴時是否提供過地址。

(三)《若干意見》第八條第(四)項中所指當事人一年內進行民事活動時經常使用的地址,可以由其他當事人提供材料印證的民事活動使用地址;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其身份信息,向須進行實名認證的淘寶等電子商務平臺公司發送《協助調查函》,要求提供其常用地址。

102.《若干意見》第九條中,自然人的戶籍登記地,應當以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或相應對接平臺調取、查詢的戶籍材料,加蓋戶籍專用印章或由二名調取人簽字確認。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應當在國家工商總局或其他依法登記、備案的官方網站進行查詢,并將查詢頁面截屏,由二名以上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簽字確認;官方網站沒有查詢功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所在地對應機構申請查詢。

103.人民法院在依照《若干意見》第八條、第九條進行送達地址推定時,必須遵循順位遞進選擇原則。

十四、其他權威司法觀點

104.原告能夠提供可以識別被告的信息,即使其不能提供被告的住所,人民法院也應予以受理。

觀點解析: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要求,只要原告能夠提供可以識別被告的信息,即使其不能提供被告的住所,或者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并非客觀、準確的住所,人民法院也應予以受理。在被告的住所并不明確,且法院查證不能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向當事人釋明通過公告方式向被告送達。

另外,在人民法院實施立案登記制的情況下,對于案件的實體審理屬于立案之后的處理、因此,在立案階段,無論原告與被告是否實質上具有某種法律關系,即被告是否是與原告具有法律關系的合適的應當承擔責任的被告,均不影響人民法院受理該案。至于人民法院在立案后,經過實體審理、認定原告所起訴的被告并不合適,被告與原告并無相應的法律關系,則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在此情況下則屬于人民法院實體審理之后的處理問題。

觀點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編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6月出版。

105.案件進入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程序,當事人未申請變更送達地址的情況下,可否按照當事人在一審案件中提供的送達地址確認書中記載的地址送達?

答:關于送達地址確認書適用的時間和空間的效力和范圍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提起上訴、申請再審、申請執行時未書面變更送達地址的,其在第一審程序中確認的送達地址可以作為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程序的送達地址。”與之相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三款和第十一條第一款也體現了相同的立法思路,該規定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在第一審、第二審和執行終結前變更送達地址的,應當及時以書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因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從前述司法解釋和規定的內容來看,當事人在一審訴訟時向法院提供或確認的送達地址,在案件進入二審和執行程序后仍然是有效的,送達地址確認書的時間和空間效力可擴展至二審及此后的執行階段;在一個案件完整的訴訟程序終結前,當事人未申請變更送達地址的情況下,送達地址確認書應該在整個程序中均為有效,除一審程序中可適用外,在二審和執行程序中可以繼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也同樣規定:“當事人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確認的送達地址,適用于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執行程序。當事人變更送達地址,應當以書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當事人未書面變更的,以其確認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觀點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

十五、典型案例要旨

106. 被告是法人的,在登記機關(不限于工商登記)登記、備案中的住所為送達地址。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拒絕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經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戶籍登記中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中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因此,一審法院通過郵政特快專遞按照北方彈簧公司登記住所地向其郵寄送達傳票、裁定書等訴訟文書,快遞回執載明上述司法文書均已由門衛代收,一審送達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案例文號:(2017)最高法民終337號

107. 送達地址確認書的時間和空間效力可擴展至二審和執行階段。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提起上訴、申請再審、申請執行時未書面變更送達地址的,其在第一審程序中確認的送達地址可以作為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程序的送達地址。經審查,在本案的一審過程中,甲置業公司出具的《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中確認的送達地址為**。一審法院按照上述送達地址向甲置業公司郵寄送達了應訴通知書(參加訴訟通知書)、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在本案的二審審理過程中,甲置業公司并未書面申請變更送達地址,依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二審法院根據甲置業公司在一審確認的送達地址進行送達符合法律規定。

甲置業公司出具的《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內容雖不完整,但該地址確認書上加蓋了甲置業公司公章,能夠確認上述送達地址即為甲置業公司確認的地址。《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因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申5733號

108. 再審申請人金旺角實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廣西金旺角投資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崇左吉瑞鑫酒店投資有限公司、潘某梅與被申請人廣西鐵投商貿集團有限公司、一審第三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分行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最高法院認為,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送達地址的,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 <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 的通知》第八條的規定,按照該約定送達的地址為當事人送達相關訴訟文書的,符合法律規定。同時,上述“約定送達地址”既可以是合同雙方因為合同履行而送達相關文書的地址,也可以是為將來發生訴訟、仲裁時,審判機關、仲裁機構為當事人送達訴訟和仲裁文書的送達地址。故一、二審法院按照潘雪梅在《委托貸款質押合同》約定的送達地址送達訴訟文書,符合法律規定。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申1000號

來源:類案同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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