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順
中國社會科學院
社會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中國居民的收入與住房地位不一致:現狀及其影響因素
來源 | 《社會學研究》2024年第6期
作者 | 龔順
責任編輯 |黃燕華
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和財富積累機制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體現。本文利用2011—2021年的六輪中國社會狀況綜合調查數據,討論已有研究忽視的收入與住房地位不一致的問題。研究發現,當前中國居民的收入與住房地位不一致趨勢凸顯。在住房金融化、房價上漲的背景下,居民首套住房的購房時機和金融杠桿的使用程度是影響其收入與住房地位不一致的重要因素。此外,中國作為市場化轉型國家的制度背景也影響了居民的住房獲得,從而對地位不一致產生影響。即使在住房市場化轉型后,再分配因素仍發揮重要作用。本文對理解中國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化具有一定的啟示。
一、引言
“地位不一致”對中國民眾而言并不是一個陌生的話題。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初,中國曾出現“腦體倒掛”即教育與收入地位不一致的現象。時至今日,中國的“腦體倒掛”狀況已得到極大改善。然而,當前新的地位不一致現象正在凸顯。在財富不平等日益嚴峻的21世紀,在中國作為財富主要載體的居民住房與收入的地位不一致問題日趨嚴重。從房價收入比來看,2021年中國大都市中心的房價收入比即住房價格與城市居民年收入的比值顯著高于同期美國、英國、日本等發達國家主要大都市中心的房價收入比水平。中國居民的收入與住房地位不一致的問題亟需研究和關注。
收入與住房地位不一致的本質是勞動力市場能力與住房財富資源積累的脫鉤,是財富不平等時代中國社會結構變遷的重要體現。從傳統意義上講,人們的生活境況和生活水平通常由其勞動力市場能力決定(方長春,2019),收入水平影響住房狀況,高收入者的住房狀況更好,低收入者往往住房財富也較少。然而,現實情況卻并非總是如此,這便產生了收入與住房地位的不一致。
就社會分層理論而言,收入和住房問題是當今中國乃至世界社會分層的兩大主要范疇,是完善分配制度、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方面。中國政府提出要同時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和財富積累機制(習近平,2022)。社會大眾對“收入與住房倒掛”和高房價收入比的討論熱火朝天。盡管社會分層研究已針對收入分配與住房財富的分化機制展開了豐富討論(方長春,2014;吳開澤,2017;李春玲,2019),但目前相關研究呈現為相對獨立的兩個領域。一方面,收入分配研究缺乏對住房財富及其分化機制的研究;另一方面,雖然近年來有研究注意到住房財富的重要性,強調超越收入分配對住房財富及其分化機制進行討論(李春玲、范一鳴,2020),但是過度強調住房或財富維度而缺乏收入視角也成為這類研究的不足之處。不僅如此,目前學界關于收入與住房及財富的相關研究基本忽視了收入與住房地位不一致的可能性,對住房金融化與中國作為市場化轉型國家的制度背景等因素對居民住房或財富獲得的重要作用缺乏關注。因此,關于收入與住房地位不一致的研究也是對既有社會分層研究的重要補充。
從地位不一致的理論來看,肇始于20世紀40、50年代的地位不一致研究遵循傳統社會分層研究注重勞動力市場表現的研究范式(Wright,1985),集中討論了教育、職業和收入的地位不一致(Lenski,1954;陸學藝主編,2002;Voces & Caínzos,2021;Wiedner,2022)。與此同時,地位不一致研究的另一經典研究范式是關于地位不一致對居民社會心態影響的分析(Burris,2001;Griffiths,2021)。總體而言,已有的地位不一致研究尚缺乏財富分析視角。本研究也嘗試突破既有研究的這一局限,進一步豐富地位不一致的理論討論。
基于上述討論,本研究將使用中國社會狀況綜合調查(Chinese Social Survey,簡稱CSS)在2011年至2021年的六輪調查數據,構建收入與住房的地位模式分類,分析過去十年間中國居民收入與住房地位不一致的現狀及其影響因素,尤其關注住房金融化與中國作為市場化轉型國家的制度背景對居民收入與住房地位不一致的影響。
二、文獻述評
(一)“地位不一致”的理論脈絡
地位不一致的理論起源于馬克斯·韋伯(Max Weber)基于不同“社會秩序”所提出的多元維度社會分層的標準。在此基礎上,美國社會學家格爾哈特·倫斯基(Gerhard E. Lenski)最早系統地提出了“地位不一致”的概念(Lenski,1954,1956)。他指出,多元社會分層指標之間并不總是完全匹配,因此地位不一致研究是韋伯社會分層理論直接衍生的學術命題。除了理論概念的辨析外,倫斯基還利用美國的調查數據,基于收入、職業、教育和種族地位維度提出“地位結晶化”(status crystallization)概念。高地位結晶化是指四種社會分層指標的彼此關聯性較強,而低地位結晶化則指不同社會分層指標的相互關聯性偏弱。
此后,地位不一致研究有了進一步的推進。杰克遜(Elton F. Jackson)基于職業、教育與種族構建了四種地位不一致模式,并使用美國的調查數據將地位不一致進一步模式化(Jackson,1962)。后續有研究分析了教育、職業和收入三個維度的地位不一致,結果表明美國人的地位不一致程度較高,造成民眾社會階層認同下降(Hodge & Treiman,1968)。早在21世紀初,國內學者也針對中國居民的地位不一致進行相關分析。轉型中國的社會結構發生了深刻變化。中國社會科學院當代中國社會結構變遷研究課題組指出,改革開放以來市場制度的建立使居民的教育與職業地位一致性得以提升,但轉型期的社會各階層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地位不一致(陸學藝主編,2002)。總體而言,目前多數既有地位不一致的研究往往聚焦于教育、職業和收入的地位不一致(Rohrbach-Schmidt & Tiemann,2016;Dudal & Bracke,2019;Wiedner,2022)。此外,另一種經典的地位不一致的研究范式是探討地位不一致對社會心態的影響。例如,倫斯基在提出地位不一致概念時就注意到,在美國那些地位不一致程度較高的公眾更傾向于支持民主黨,希望借此推動相關政策的調整(Lenski,1954)。
21世紀以來,財富不平等對社會不平等的作用愈發凸顯(皮凱蒂,2014),財富已成為世界各國社會不平等的核心議題之一。住房是家庭財富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在中國,住房對居民財富結構的影響尤為重要(劉祖云、毛小平,2012)。住房在中國家庭總財富中的占比超過70%,成為家庭投資和財富積累的重要載體,住房的升值對中國財富增長的貢獻率超過一半以上(李春玲、范一鳴,2020)。此外,住房還關系人民安居樂業,并在中國的社會文化中具有支撐含義(李駿,2021)。由此,在財富分層日益凸顯的背景下,住房不平等及其分化機制成為社會學財富分層研究的主要研究議題。過去十余年,國內社會學界圍繞住房不平等及其分化機制展開了頗為豐富的學術討論(范曉光、呂鵬,2018;吳開澤,2019;魏萬青、高偉,2020)。
然而,無論是已有住房研究還是地位不一致研究,都鮮少關注中國居民的收入與住房地位不一致的問題。在財富分化日益凸顯的背景下,作為我國家庭財富主要形式的住房與居民收入存在著怎樣的不一致狀況呢?本文提出,有必要將住房作為重要的地位維度展開地位不一致的分析,以更深入地探討中國社會結構的深層變化。
(二)地位不一致的模式分類與影響因素
本研究旨在討論收入與住房地位不一致的問題。下面,本研究將針對收入與住房地位不一致的模式分類及影響因素進行分析。
按照居民收入與住房兩個維度,收入與住房地位模式呈現四種類型(見圖1)。其中,橫軸代表居民住房財富的多寡,縱軸表示其收入的高低。在模式A(高收入、高住房)中,居民收入和住房地位均較高,整體社會經濟地位較高;相反,在模式C(低收入、低住房)中,居民收入和住房地位均較低,整體社會經濟地位較低。模式B(高收入、低住房)和模式D(低收入、高住房)是居民收入與住房地位不一致的模式。在模式B中,居民的住房財富地位較低,收入地位較高,即“高收入、低住房”的地位不一致模式;在模式D中,居民收入處于相對劣勢地位,但其住房財富較多,屬于“低收入、高住房”的地位不一致模式。
模式A和模式C屬于收入與住房地位一致的模式。學界已圍繞收入與住房分配及其分化機制展開了豐富的討論。基于既有研究可以看到,高職業地位、豐富的人力資本、城市居民身份等社會經濟方面的優勢會增加居民的收入和住房獲得,從而提升居民成為模式A(高收入、高住房)的可能性;相反,低職業地位、缺乏人力資本、農村居民身份等社會經濟方面的劣勢則使居民成為模式C(低收入、低住房)的概率提升(劉精明,2006;吳開澤,2017;李春玲,2019)。模式B(高收入、低住房)和模式D(低收入、高住房)是既有社會分層研究忽視的分析對象。相較于地位一致的模式A和模式C,這兩類地位不一致模式的形成機制相對復雜。
本研究認為,住房金融化是居民收入與住房地位不一致發生的重要條件。收入與住房地位不一致(模式B和模式D)的產生或與近年來住房金融化背景下住房價格的快速上漲密切相關。“金融化”是一個多層次、含義豐富的概念,它不僅包括金融行業的擴張,還涵蓋了非金融行業的金融活動、公司治理的金融導向、家庭投資的金融化,以及公共領域內金融工具的應用等方面(楊典、歐陽璇宇,2018;周浥莽、李月旻,2023)。
借鑒已有研究(戴險峰,2017;張成思,2019),深入分析金融化的概念,本研究提出,在住房金融化、房價快速上漲的過程中存在一個關鍵的購房窗口期,即在房價大幅上漲之前,購房者有機會以相對較低的成本進入市場,獲得住房地位躍升的機會。在宏觀層面,居民可以通過把握購房的關鍵時機,從而實現住房地位的躍遷;在微觀層面,居民可以使用金融杠桿等手段,提高家庭對住房金融投資的參與度,從而在購房窗口期實現住房地位的躍遷(見圖2)。
具體而言,住房部門是金融部門滲透程度最高的領域之一(戴險峰,2017),住房金融化及其伴隨的城市化、土地財政、貨幣超發等因素推動了房價在某些階段的快速上漲(李嘉,2021)。這種上漲為部分居民提供了通過購房實現住房地位躍升的機會。在宏觀層面,一些低收入居民可以通過把握較早的購房時機,使自身住房財富積累快速增加、住房地位快速提升,形成模式D(低收入、高住房)。而對于那些未能在房價上漲前獲得住房的高收入居民而言,他們獲得住房的成本則遠遠高于房價上漲之前,因此難以建立與收入相匹配的住房財富地位,這也是模式B(高收入、低住房)產生的主要原因。
在微觀層面,住房金融化指涉個人和家庭普遍應用金融工具購房的現象。住房金融化為家庭投資住房提供了機會。在住房金融化、房價快速上漲的背景下,一些低收入居民可以通過使用住房貸款等金融杠桿把握購房窗口期,形成了模式D(低收入、高住房)。而那些金融杠桿使用程度較低的高收入居民,則容易形成模式B(高收入、低住房)。
此外,中國居民的住房獲得還與市場化轉型的制度背景密切相關(方長春,2014)。中國作為市場化轉型國家的制度背景也可以通過影響居民的住房獲得,從而對其地位不一致產生影響。眾所周知,改革開放是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一個重要分水嶺。改革開放后,中國經濟社會體制發生了一系列深刻變革。經濟由再分配經濟向市場經濟快速轉型,私有部門出現隨后壯大,私有部門對國家稅收的貢獻不斷增長,中國的社會分配機制也發生了根本性改變(李路路、邊燕杰主編,2008)。
市場化轉型理論及其相關競爭理論強調中國作為市場化轉型國家的特殊性,為解釋中國市場化轉型前后居民的收入與住房地位不一致提供了重要理論參考(Bian & Logan,1996;劉欣,2005;邊燕杰等,2006;Wu,2019)。相關理論強調,受教育程度和單位類型所代表的市場和再分配因素對市場轉型國家的居民社會經濟地位獲得產生了重要影響。
本研究認為,市場化轉型及其相關理論強調的市場和再分配因素也是解釋居民收入與住房地位不一致形成的重要機制。按照市場化轉型理論的觀點,在住房市場化改革前,體制內低收入的居民可以憑借其身份優勢獲得住房。隨著住房金融化的推進,房價快速上漲,這些體制內居民的住房財富迅速增加,形成了模式D(低收入、高住房)。而在住房市場化改革后,單位類型等再分配因素對居民的住房獲得不再發揮作用。此外,在住房市場化改革前就能獲得住房的高受教育程度居民不僅具備人力資本優勢,且積累了顯著的住房財富,他們成為“高收入、高住房”的可能性更高。相比之下,在住房市場化改革后獲得住房的高受教育程度居民則主要通過市場化手段獲得住房,更容易形成模式B(高收入、低住房)。
三、研究假設
(一)住房金融化的效果
本研究提出,住房金融化是中國居民收入與住房地位不一致發生的重要機制。回溯中國住房市場化改革的進程可以發現,中國住房金融化進程在不斷深化(吳開澤,2019)。此外,住房在中國還承載了滿足人民居住需求以外的諸多功能,例如住房與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高度綁定等(方長春,2014),這進一步強化了住房金融化特性,加快了房價的上漲速度。例如,從房價來看,住房財富增值速度顯著高于同期年均工資收入增速。有統計顯示,2008年中國全國住宅均價每平方米為3919元,2020年這一數值達到了每平方米9980元,而在一些特大城市中,房價上漲幅度更為明顯(楊城晨、張海東,2021)。在住房金融化、房價上漲的背景下,較早獲得住房、金融杠桿使用程度較高的居民,其住房財富積累更多、住房地位更高。相反,對于那些未能獲得住房或金融杠桿使用程度較低的居民而言,他們在其后獲得住房的成本遠遠高于從前,獲得住房的難度增加,難以建立與收入相匹配的住房財富地位。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設。
假設1:住房金融化對居民的收入與住房地位不一致具有影響。
假設1-1:在住房金融化、房價上漲背景下,較早獲得住房、金融杠桿使用程度較高的居民成為“低收入、高住房”地位不一致模式的發生比更高。
假設1-2:在住房金融化、房價上漲背景下,未能獲得住房或金融杠桿使用程度較低的居民成為“高收入、低住房”地位不一致模式的發生比更高。
(二)住房市場化轉型的影響
中國作為市場化轉型國家的制度背景也可能會影響居民住房獲得,從而對其地位不一致產生影響。市場化轉型論及其競爭理論強調從受教育程度和單位類型兩個維度理解中國社會不平等(Song & Xie,2014;方長春,2014)。據此,本研究認為,受教育程度和單位類型也是理解市場化轉型國家居民的收入與住房地位不一致的重要因素。
在住房市場化轉型前,中國體制內低收入的居民可以憑借其身份優勢獲得住房。由于住房金融化的推進,這些體制內居民的住房財富迅速增加,形成了模式D(低收入、高住房)。而在住房市場化轉型后,單位類型等再分配因素對居民的住房獲得不再發揮作用。因此可以認為,與住房市場化轉型后相比,住房市場化轉型前獲得住房、低收入的國有部門居民成為“低收入、高住房”模式的發生比更高。
在受教育程度的影響方面,住房市場化轉型前獲得住房、受教育程度高的居民不僅憑借人力資本優勢在市場化轉型后獲得較高的收入,還積累了住房財富,因此成為“高收入、高住房”地位模式的發生比較高。相反,在住房市場化轉型后獲得住房、受教育程度高的居民主要通過市場手段獲得住房,他們的住房財富積累相對較慢,因此形成了模式B(高收入、低住房)。基于此,本研究提出以下研究假設。
假設2:中國作為市場化轉型國家的制度背景對中國居民的收入與住房地位不一致產生影響。
假設2-1:與住房市場化轉型后相比,住房市場化轉型前獲得住房的國有部門居民成為“低收入、高住房”模式的發生比更高。
假設2-2:與住房市場化轉型后相比,住房市場化轉型前獲得住房、受教育程度較高的居民成為“高收入、低住房”模式的發生比更低。
四、研究設計
(一)數據
本研究使用的數據來自中國社會狀況綜合調查。該調查是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實施的一項全國范圍的大型連續性抽樣調查項目,目的是通過長期縱貫調查來獲取轉型時期中國社會變遷的數據資料。數據涵蓋全國31個省(區、市),采用嚴格的概率抽樣的入戶訪問方式執行調查。本研究使用了2011年、2013年、2015年、2017年、2019年和2021年六輪調查數據,以探究中國居民收入與住房地位不一致的狀況。由于退休人員的收入不屬于勞動力市場表現,我們將分析樣本的年齡限定為18~60歲。考慮到農民的收入與住房構成的復雜性,我們剔除了全職務農的受訪者樣本。
(二)變量
本文的因變量是居民的收入與住房地位不一致。收入是勞動力的價值或價格的表現形式。本文主要使用受訪者勞動力市場維度的收入進行測量,包括受訪者過去一年的工資、薪金、獎金、提成與經營辦廠等收入。由于住房主要以家庭為單位,本文采用受訪者回答的家庭人均住房財富的金額進行測量。本研究借鑒已有研究關于地位測量的排名計算法(Chetty et al.,2014),基于個人收入的排名與家庭人均住房財富的排名測量居民的收入與住房地位不一致。這一測量方法能最大程度滿足本研究測量地位不一致的研究情境,還可以減少跨年度比較分析方面的誤差。此外,為科學地評估我國居民的收入與住房地位模式和地位不一致狀況,本研究利用潛類分析(Latent Class Analysis,簡稱LCA)生成四類地位不一致模式,即“低收入、低住房”、“高收入、低住房”、“低收入、高住房”和“高收入、高住房”四類模式。
本研究提出收入和住房地位不一致的核心解釋變量為住房金融化和市場化轉型。住房金融化主要使用受訪者是否獲得住房、首套住房獲得時間和首套住房的金融杠桿使用程度進行測量。需要注意的是,考慮到住房金融化、市場化轉型以及房價上漲的前提是居民擁有具有產權和交易性質的住房,本研究將住房限定為商品房、公房等可以交易的住房,排除了自建房等不具有產權和交易性質的住房。
根據統計數據及已有研究(倪鵬飛,2019;陳小亮等,2023),在住房金融化背景下,中國房價的快速上漲大致經歷了以下五個時期:(1)1997年前,我國主要實行福利分房制度,住房金融化尚未起步。(2)1998—2002年,1998年《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發布,全面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在《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出臺后居民可以通過貸款購房,房地產市場平穩增長。(3)2003—2008年,2003年國務院發布《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明確房地產作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進一步推進房地產市場化,住房需求和供應增加,加之中國經濟快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推進,中國房地產市場進入快速發展階段,房價快速上漲。(4)2009—2014年,2008年后,為應對金融危機,中國政府大規模加大房地產投資,地方政府成立了以土地為抵押物的融資平臺,實現了土地金融化,房地產市場迅速回暖,房價再次快速上漲。(5)2015—2021年,在2015年去庫存、貨幣化安置政策以及降準降息等多重利好下,居民購房需求增加,房價持續上漲。尤其是2016年房價快速上漲,部分一線城市房價甚至翻倍。
本研究將受訪者首套住房獲得時間與這些階段相對應,形成六類別變量:(1)未獲得住房,(2)1997年及以前,(3)1998—2002年,(4)2003—2008年,(5)2009—2014年,(6)2015—2021年。以“未獲得住房”為參照組。關于受訪者金融杠桿的使用程度,本研究使用受訪者購買首套住房的房貸金額進行測量。但由于中國社會狀況綜合調查僅在2011年設置了購房貸款金額的相關問題,相關分析主要使用2011年中國社會狀況綜合調查的數據。
在住房市場化轉型方面,如上文所述,1998年《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宣布全面停止住房實物分配。本研究將受訪者首套住房獲得時間分為住房市場化轉型前(1997年及以前)和住房市場化轉型后(1998年及以后),得到三類別變量:(1)未獲得住房,(2)住房市場化轉型前(1997年及以前),(3)住房市場化轉型后(1998年及以后)。以“住房市場化轉型前”為參照組。此外,受市場化轉型理論啟發,本研究關注受教育程度和單位類型對居民收入與住房地位不一致的影響。因此,本研究將受教育程度分為初中及以下、高中、大專及以上三類,以初中及以下為參照組;將單位類型分為市場部門和國有部門,以市場部門為參照組。本文的控制變量包括調查年份、性別、婚姻狀況、戶口、世代等。調查年度包括2011年、2013年、2015年、2019年和2021年,以2011年為參照組;婚姻狀況分為已婚和未婚;戶口包括城鎮戶口和農村戶口;世代分為1978年前出生世代和1978年及以后出生世代。
(三)分析策略
本研究主要關注低收入者擁有較高住房地位和高收入者擁有較低住房地位的情況,因此,研究將重點分析住房金融化和市場化轉型等變量如何影響“低收入、高住房”相對于“低收入、低住房”的發生概率,以及“高收入、低住房”相對于“高收入、高住房”的發生概率。為了實現上述分析目標,本研究主要采用二項邏輯斯蒂回歸(binary logistic regression)模型。
五、實證發現
(一)居民地位不一致狀況的描述性分析
圖3報告了2011年至2021年中國居民收入與家庭人均住房財富的構成情況。總體而言,十年間中國居民的住房財富占總資產的比例不斷增加,但住房財富的增長速度顯著高于收入增長速度。以上發現與托馬斯·皮凱蒂(Thomas Piketty)關于資本回報率遠高于經濟增長率會造成社會貧富兩極化的研究發現(皮凱蒂,2014)一致,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住房作為資產與財富的高增值性。
表1根據潛類分析生成的四類收入與住房地位模式(“低收入、低住房”,“高收入、低住房”,“低收入、高住房”和“高收入、高住房”)展示了地位不一致模式及其年度變化。首先,結果證明了中國居民的收入和住房地位不一致狀況普遍存在,亟需學界關注和研究。總體而言,“高收入、低住房”和“低收入、高住房”兩類地位不一致模式的占比分別為21.73%和17.38%。換言之,2011—2021年間,40%左右的中國居民面臨收入和住房地位不一致的問題。其次,分年度來看,十年間中國居民收入與住房地位模式的變化較小,“低收入、低住房”的比例有所上升,“高收入、高住房”的占比有所下降,但上述兩個比例數值的變動較小,僅為3%左右;與此同時,兩類地位不一致模式的占比變化也較小。本研究將在接下來的回歸分析部分對年度效應進一步探討,以進一步驗證地位不一致的變化趨勢。總結而言,本研究的描述性分析發現,當前中國居民的收入與住房地位不一致的趨勢正在凸顯。
(二)住房金融化與地位不一致
本研究關注低收入者擁有較高住房地位以及高收入者擁有較低住房地位的影響因素。在表2中,我們使用二項邏輯斯蒂回歸模型,探討在住房金融化、房價上漲背景下居民首套住房的獲得及其獲得時間對“低收入、高住房”與“高收入、低住房”兩類地位不一致模式的影響。模型2-1是對“低收入、高住房”地位不一致模式影響因素的分析模型,模型2-2則是對“高收入、低住房”地位不一致模式影響因素的分析模型。表2中所有系數均為對數比,系數大于1表示某一類地位模式的發生比更高,系數小于1表示其發生比更低。
首先,模型2-1顯示,在住房金融化、房價上漲的背景下,居民是否獲得住房與購房時間是影響“低收入、高住房”地位不一致模式形成的重要因素。與我們的研究假設1-1一致,在住房金融化、房價快速上漲的背景下,較早獲得住房的低收入居民成為“低收入、高住房”模式的發生比更高。然而,并不是越早獲得住房的低收入居民成為“低收入、高住房”地位不一致模式的發生比越高。住房市場化轉型前的住房獲得對“低收入、高住房”地位不一致模式的影響相對較小。在住房市場化轉型后尤其是住房金融化興起以后,獲得住房的低收入居民成為“低收入、高住房”地位不一致模式的發生比較高。具體而言,與其他年份獲得住房相比,1998—2002年與2003—2008年獲得住房的低收入居民成為“低收入、高住房”地位不一致模式的發生比最高。換言之,低收入者在1998—2002年與2003—2008年期間購買住房的收益更高。這或許是因為2008年后中國住房金融化加速推進、房價快速上漲,所以在1998—2008年之間購房的居民享受到了房價上漲的紅利。
其次,關于“高收入、低住房”地位不一致模式的影響因素方面,模型2-2顯示,無論高收入居民在何時獲得住房,其“高收入、低住房”模式的發生比均較低。然而,對于調查時間點仍未獲得具有產權性質住房的高收入居民而言,其“高收入、低住房”地位不一致模式的發生比最高。這證明了在住房金融化、房價上漲背景下,未能獲得住房的高收入的居民成為“高收入、低住房”地位不一致模式的發生比更高。
與此同時,我們也發現,隨著時間的推移,高收入居民成為“高收入、低住房”地位不一致模式的發生比呈現下降趨勢。這不僅體現在購房時間的變量上,在調查時間變量(2011—2021年)上也大致呈現相同趨勢。這可能是因為,伴隨住房金融化的推進,高收入居民愈加容易通過金融市場獲取貸款、提升住房條件,降低了他們處于“高收入、低住房”地位不一致模式的可能性。上述分析表明,住房金融化對居民的收入與住房地位不一致具有重要影響。在住房金融化、房價上漲的背景下,“低收入、高住房”地位不一致的形成原因在于低收入者在合適的時機購買了住房;而“高收入、低住房”地位不一致的形成原因則在于高收入者未能購買住房。
在上述分析的基礎上,本研究還使用受訪者購買首套住房時的貸款金額進一步測量住房金融化對居民收入與住房地位不一致的影響(見表3)。如上文所述,由于數據僅在2011年設置了購買首套住房貸款金額的相關問題,相關分析只使用了2011年中國社會狀況綜合調查的數據。
表3證明,住房金融化是造成居民收入與住房地位不一致的重要因素。在住房金融化、房價上漲的背景下,金融杠桿使用程度越高的低收入居民更有可能成為“低收入、高住房”的地位不一致者。高收入者越使用金融杠桿,購房時貸款金額越高,其出現“高收入、低住房”地位不一致模式的可能性也會降低。
(三)市場化轉型與地位不一致
表4中我們繼續討論了住房市場化轉型對地位不一致的影響。模型4-1和模型4-2是單位類型和受教育程度對居民地位不一致模式影響的主效應模型。模型4-3至4-6則進一步分別關注了單位類型和受教育程度與住房市場化轉型的交互項的效果。此外,與表2一致,表4中所有系數均為對數比,系數大于1表示某一類地位模式的發生比更高,系數小于1表示其發生比更低。
首先,模型4-1和模型4-2顯示,與研究假設2一致,中國作為市場化轉型國家的制度背景對居民的收入與住房地位不一致產生影響。受教育程度和單位類型共同影響居民的收入與住房地位不一致,尤其對“高收入、低住房”的地位不一致模式有影響。換言之,與純粹的市場經濟國家不同,中國居民的收入與住房地位不一致不僅與市場因素相關,還受再分配因素的影響。
其次,為了驗證研究假設2-1,即住房市場化轉型前后,單位類型對居民地位不一致影響的差異,模型4-3和模型4-4進一步分析了單位類型與住房市場化轉型交互項的效果。為了科學展示非線性模型中交互項的系數以便讀者理解,我們繪制了單位類型與住房市場化轉型變量交互項系數的圖示(見圖4)。圖4表明,在住房市場化轉型前后,國有部門低收入居民形成“低收入、高住房”地位不一致模式的發生比,與國有部門高收入居民形成“高收入、低住房”地位不一致模式的發生比并無顯著差異(P>0.1)。這與研究假設2-1“與住房市場化轉型后相比,住房市場化轉型前獲得住房的國有部門居民成為‘低收入、高住房’模式的發生比更高”不同。但整體來看,國有部門居民在低收入情況下形成“低收入、高住房”地位模式的比例更高,而在高收入情況下形成“高收入、低住房”地位模式的比例更低。這表明住房市場化轉型并未完全削除再分配權力所帶來的收益。
此外,為了驗證研究假設2-2,即住房市場化轉型前后,不同居民受教育程度對居民地位不一致影響的差異,模型4-5和模型4-6考察了受教育程度與住房市場化轉型交互項的效果。為了方便解釋,我們也根據模型4-5和模型4-6的回歸分析結果繪制了交互項系數的圖示(見圖5)。
圖5顯示,整體而言,較高的受教育程度提升了低收入居民成為“低收入、高住房”地位不一致模式的發生比,降低了高收入居民成為“高收入、低住房”地位不一致模式的發生比。但圖5的結果與研究假設2-2“與住房市場化轉型后相比,住房市場化轉型前獲得住房、受教育程度較高的居民成為‘高收入、低住房’模式的發生比更低”并不一致。相反,無論居民受教育程度如何,住房市場化轉型后居民獲得住房對維持其收入與住房地位一致性都更加重要。
總結而言,與市場化轉型理論強調市場化轉型后市場和再分配因素“此消彼長”(Nee,1989)不同,住房市場化轉型并沒有降低再分配因素的回報。相反,國有部門的居民在低收入的情況下成為“低收入、高住房”地位模式的發生比更高,在高收入的情況下成為“高收入、低住房”發生比更低。上述發現支持了“權力衍生理論”等市場化轉型理論的競爭理論。結合住房金融化的背景,我們也為市場化轉型后權力如何衍生提供了一些線索。一方面,既有研究已經指出,在住房市場化轉型后,體制內的居民仍然在住房補貼與公積金補助等方面具有優勢(方長春,2014)。另一方面,在住房市場化轉型后,體制內的居民可能憑借其體制內身份更加容易獲得住房貸款、使用金融杠桿,這使他們能夠更好地把握購房時機和購房窗口期,從而實現住房地位躍升。
六、結論與討論
收入與住房地位不一致趨勢的凸顯是居民勞動力市場能力與住房財富資源積累脫鉤的表現,是財富不平等時代中國社會結構變遷的重要體現。本研究探討了中國居民收入與住房地位不一致的問題。研究發現,2011年至2021年十余年間,40%左右的中國居民面臨收入和住房地位不一致的問題。收入與住房地位不一致已成為關系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議題。本文對中國居民收入與住房地位不一致的影響因素進行分析發現,住房金融化與中國作為市場化轉型國家的制度背景共同影響居民的收入與住房地位不一致(見表5)。
首先,住房金融化對地位不一致的形成有重要的解釋力。在住房金融化、房價上漲的背景下,低收入者若能在合適的時機購買住房、使用金融杠桿的程度更高,“低收入、高住房”地位不一致模式的發生比也更高。相反,高收入者錯過購房時機、使用金融杠桿的程度低則會產生“高收入、低住房”地位不一致模式。
其次,中國作為市場化轉型國家的制度背景對地位不一致模式的形成具有重要影響。具體而言,無論住房市場化轉型前后,國有部門和人力資本較高的低收入居民都可以通過其體制身份優勢和人力資本優勢實現住房地位的躍升,從而形成“低收入、高住房”的地位不一致模式。相反,市場部門和人力資本較低的高收入者更容易形成“高收入、低住房”的地位不一致模式。這一結果與市場化轉型理論的預期不同,說明中國的市場化轉型并未完全消除再分配因素對居民地位不一致的影響。總之,本研究認為,能否在合適的時機購買住房、能否有效利用金融杠桿、是否具有體制內的身份優勢以及人力資本優勢是影響我國居民收入與住房地位不一致的重要因素。
從理論角度來看,本研究是對現有社會分層框架的重要補充。長期以來,作為衡量勞動力市場不平等的重要指標,收入分配狀況及其內在機制分析一直是社會分層領域研究的重點(陳光金,2010;李培林、朱迪,2015;李培林,2019)。近年來,隨著住房財富對社會不平等的作用凸顯,學界開始關注住房不平等(吳開澤,2019;方長春,2020)。本研究的分析顯示,基于收入或住房單一維度的分析都可能造成研究結論存在“一葉障目”的風險。因此,探究當前中國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化需要同時將收入與住房納入分析框架。
本研究還可能為解釋中國居民社會階層認同和消費疲軟現象提供新的解釋視角。例如,當前中國社會學界難以充分闡述為何“地位決定論”無法對居民的社會階層認同提供合理解釋,以及中國居民普遍存在的社會階層認同偏下的現象(陳云松、范曉光,2016;許琪,2018)。消費社會學的研究普遍只強調收入代表的預算約束對擴大消費的解釋作用(朱迪、龔順,2023)。本研究認為,需要納入收入與住房地位不一致變量,以更全面理解轉型期中國居民的社會心態和消費行為。
收入與住房地位不一致及其社會影響的研究或具有重要的應用對策價值。其一,針對一些居民尤其是城市新市民人力資本較高但住房不足的情況,要逐步完善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售并舉的住房制度,讓他們在“樂業”的同時實現“安居”,從而提升他們的幸福感、獲得感和安全感。其二,住房是中國居民財富的主要構成部分,因此需要從規范財富積累機制的角度看待住房不平等的問題。鑒于中國二次分配主要針對收入而非住房等財富的情況,需要優化二次分配體系,規范財富積累機制。其三,收入是消費支出、財富積累乃至提高居民社會階層認同與幸福感的保障,應進一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中的比重,探索拓寬城鄉居民財產性收入渠道,讓全體人民都能在發展中實現收入增加。其四,需要高度關注住房金融化的社會影響。在住房金融化和房價上漲的背景下,有效利用金融杠桿可能會提升居民的住房地位。然而,在房價下跌的情況下,這些因素的影響會有所變化,可能導致資產貶值和財務風險增加,從而影響居民的經濟穩定和住房地位。
本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處。首先,毋庸置疑,關于收入與住房地位不一致的成因及其解釋機制存在諸多可能。相較于一些具有較為成熟的理論分析和解釋框架的研究議題,關于收入和住房地位模式及其不一致的研究尚缺乏系統的理論分析框架。基于此,本研究主要納入住房金融化和中國作為市場化轉型國家的制度背景這兩大維度,分析二者如何影響居民的收入與住房地位不一致。其次,地位不一致的空間地理效應也值得分析和探討,但由于數據和篇幅限制,本研究沒有展開進一步討論。今后的研究可以圍繞地位不一致的空間地理效應、人口流入和人口流出效應等角度對收入與住房地位不一致的影響因素展開更加深入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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