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5日2時29分許
廣東潮州市饒平縣三饒鎮南新村
一自建房發生火災
造成3人死亡
日前,潮州市政府批復了
該起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調查認定潮州市饒平縣三饒鎮“4·15”較大火災事故是一起因經營性自建房房主沒有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未按照有關要求設置防火分隔,配置消防設施,火災風險隱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徹底,火災隱患長期未得到有效整治導致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發生經過
01
2024年4月15日2時50分許,潮州市消防救援支隊指揮中心接到報警:潮州市饒平縣三饒鎮一自建房起火。
02
2時58分首戰力量三饒鎮專職消防隊到達現場立即開展救援,樟溪消防救援站、新塘專職消防隊、黃岡消防救援站先后到達現場開展救援。
03
3時18分基本控制火勢?,F場救出被困人員4人,除張某(產權人陳某的婆婆)外,其余3人均第一時間送往醫院救治,后經醫院救治無效死亡。
起火建筑基本情況
▲現場方位圖
▲起火建筑概貌
起火建筑位于潮州市饒平縣三饒鎮南新村西平路485號,建筑主體為3層鋼筋混凝土結構,坐東朝西,南北兩側貼鄰村民自建房,西側為西平路,東側為水溝及山地。該建筑單層面積約160平方米,總建筑面積約480平方米。首層為自主經營的五金店,第二、三層為居住用。
該起火建筑周邊100米范圍內無水源、200米范圍內有1個天然水池、700米處有1個市政消火栓。該建筑未設置消防設施,僅在建筑首層經營區域配置獨立式煙感報警器、滅火器,在第二層居住區域客廳處開設1個逃生窗。
事故直接原因
經調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陳某個人自建房首層中部茶幾東面鐵架底部隔板上的電子設備(自用電器,非銷售貨物)內置的18650鋰電池熱失控自燃,引燃周邊可燃物蔓延成災。
事故間接原因
▲現場平面圖
一是涉事房主、經營者安全意識淡薄。涉事房主、經營者缺乏基本的消防安全意識,違規在經營性場所內設置住宅,且未與經營、存儲位置進行物理分隔,為后續火災發生和人員傷亡埋下隱患。
二是屬地監管責任缺位,隱患排查整治和宣傳教育工作不力。三饒鎮、南新村委會未認真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制度,網格人員對經營性自建房安全檢查的重點把握不準,未能對“有無存在‘三合一’問題”進行精準辨識。
三是部門監管聯動不足,未有效指導屬地工作落實。三饒派出所未認真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工作,指導村(居)委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存在不足,未有效提升群眾的安全防范意識,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工作不到位。
四是基層救援力量建設不到位。三饒鎮政府專職消防隊、南新村微型消防站履職缺失,基層監督管理不到位、重視不夠、投入不足,基層消防救援力量亟需進一步強化,打早滅小能力還有待進一步提高。
人員死亡分析
01
火災荷載大,產生大量有毒煙氣。自建房首層起火部位處存放了大量的雜物、生活用品等,火災荷載大,火災產生大量高溫濃煙毒氣迅速蔓延導致人員窒息死亡。
02
火災發生時間是住宅亡人火災高發時間段。火災發生在凌晨2時29分許,火災發生時,二層3名被困人員正處于熟睡中,當發現發生火災時,火勢已處于猛烈燃燒階段,錯失了最佳的逃生時機。
03
缺乏基本的逃生自救常識。起火建筑為村民自建住宅、鋼筋混凝土結構,內部有疏散樓梯,首層起火后,火災產生的高溫濃煙順樓梯向上蔓延,封堵逃生通道,二層迅速形成高濃度的煙霧環境,加之被困人員缺乏逃生自救的基本常識,未向逃生窗處進行逃生自救,造成在二層被困的3人(2個大人和1個小孩)吸入過多的有毒高溫煙氣無法逃生。
對事故有關單位及責任人處理
潮州市紀委監委責成饒平縣人民政府向潮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責成三饒鎮單位、政府向饒平縣委、縣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認真汲取事故教訓,深刻檢視問題并落實整改,整改落實情況及時向饒平縣委、縣政府報告;責成三饒派出所向饒平縣公安局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各級紀檢監察部門按干部管理權限對14名黨員、公職人員予以問責。
自建房消防安全指南
來源:中國應急管理報融媒體工作部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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