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春泥
北京大學
社會學系
長聘副教授
孫妍
北京大學
中國社會科學調查中心
副研究員
誰是家里人?
——對中國家庭成員界定的調查實驗研究
來源 | 《社會學研究》2025年第1期
作者 | 張春泥、孫妍
責任編輯 |胡含之
中國家庭邊界的界定是研究中國家庭的理論問題,也是家庭變遷的現實問題和家庭調查的方法問題。本文關注中國人對家庭成員范圍的認知可變性及認定標準。通過調查實驗本文發現,人們對家庭邊界的認知隨語境不同而變化;直系親屬關系對家庭關系的認定比共同居住和經濟聯系更具優先性;代際同住和隔代撫養對主干家庭的認定有重要影響。本文為經典和當代中國本土家庭理論提供了新的實證證據,并以此探討問卷調查在測量中國家庭邊界上面臨的挑戰。
一、問題的提出
家庭作為人類基本的社會制度之一,歷來是社會學關注的對象,在中國更是具有突出的研究價值。當代社會科學對家庭的實證研究有賴于家庭數據的采集。問卷調查(尤其是入戶調查)對家庭形態的測量主要從三個方面展開:一是界定家庭的邊界,包括家里有幾口人、都是哪些人,以此測量的家庭規模或人數是計算各類家庭人均指標的分母。二是采集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以此劃分家庭結構的類型,如核心家庭、單親家庭、主干家庭、聯合家庭等。三是測量家庭的權力中心,如誰是戶主或家庭主事人,戶主或主事人的特征與地位可用來代表家庭的特征與地位。在這三個方面中,以家庭邊界的測量最為基礎——因為只有界定出哪些人是家庭成員,才能進一步探討他們的關系結構和權力中心。
然而,中國的家庭是邊界不十分明確的社會實體,這給問卷調查準確識別“誰是家庭成員”帶來了一定的困難。費孝通曾舉例:“家庭在西洋是一種界限分明的團體。如果有一位朋友寫信給你說他將要‘帶了他的家庭’一起來看你,他很知道要和他一同來的是哪幾個人。在中國,這句話含糊得很……中國‘闔第光臨’雖則常見,但是很少人能說得出這個‘第’究竟應當包括些什么人”(費孝通,1998:25)。這種含糊性很大程度上源于中國傳統家庭在功能上的多元性和結構上的復雜性:它不僅是兩性為生養子女結成的自然社群,還是承擔經濟、政治、宗教等功能的事業社群,這導致家在結構上突破了父母子的小組合,并根據其承擔的功能而具有伸縮性(費孝通,1998)。因此,“家庭”在傳統中國可以是由父母子構成的小家,也可以是擴大的家庭,還可以泛指家族,其邊界不易界定。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尤其在改革開放之后,中國家庭經歷了現代化變遷。20世紀90年代到21世紀初的家庭研究普遍發現,中國城市家庭開始轉向“相對平等以情感為主要功能的核心家庭”(沈奕斐,2019:8);農村家庭結構也出現了核心化趨勢(王躍生,2007),夫妻關系取代父子關系成為家庭關系的主軸(閻云翔,2017a)。這些變化似乎指向了范圍更小、關系更明確的家庭邊界。但近十余年的家庭研究卻表明,中國家庭變遷并未遵循工業化導致核心化的線性預測,核心家庭未能取代主干家庭,夫妻主軸也未取代親子主軸,而是在結構上呈現流變性特征,即主干家庭和核心家庭的界限變得模糊可變(姚俊,2012;閻云翔,2017b;王欣,2021;李永萍,2022),家庭成員范圍的認同在同一家庭中也因人而異(沈奕斐,2019)。與此相對應,家庭實踐和觀念的變遷呈現雜糅性或“馬賽克家庭主義”特征——家庭主義與個體主義同時影響人們的家庭行為和背后的考慮(計迎春,2019,2020)。這意味著會有各種結合了傳統與現代、基于價值文化或現實需要的理由影響人們對誰是家里人、選擇誰成為自己家人的判斷。雖然問卷調查以家戶作為抽樣單元或調查對象,看似回避了“家庭”概念的模糊性問題,但國內調查在家戶的認定標準上卻莫衷一是,在調查過程與結果中也有諸多模糊和爭議,這些困惑既根源于長久以來中國傳統家庭邊界的可伸縮性特征,也是當代中國家庭經歷劇烈變遷的結果。
本文將集中探討兩方面的問題:一是中國人對家庭成員邊界認知的可變性或可伸縮性在當下是否依然存在,這對問卷調查中界定家庭成員有何影響;二是普通人在認定家庭成員時依據的主要標準是什么,人口普查和問卷調查在界定家庭戶時所廣泛采用的住址原則是否與普通人對“誰是家里人”的認知相一致。
通過調查實驗法,本文將展現中國人對家庭邊界認知的可變性或可伸縮性特征——這是費孝通等早期社會學家對中西方家庭之別的經典認識之一。本文也將通過分析各類情境之下人們對家庭成員的認定標準,展現中國下行式家庭主義(閻云翔,2017b)、馬賽克家庭主義(計迎春,2019,2020)等本土家庭變遷理論所論述的中國新家庭模式的特征,嘗試從“誰是家里人”的家庭邊界認知維度來展現當代中國家庭在傳統與現代雜糅下的變與不變。本文也嘗試將對“家”的理論概念討論、現實變化與問卷調查方法研究相結合,探討人口普查和以家庭戶為調查對象的問卷調查在測量家庭邊界上的挑戰。
二、文獻綜述
(一)中國家庭邊界的可變性
西方人類學和社會學在傳統上將家庭(family)定義為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基于婚姻、血緣或收養關系而形成的一個基本單位;家庭中的人共同生活,組成一個經濟單元,在此生育和撫養子女(本諾克拉蒂斯,2021)。費孝通(1998)將這一定義精辟地總結為父母子三角結構。在第二次人口轉變的背景下,由兩性婚姻和婚內生育形成的父母子三角結構的標準核心家庭在西方家庭生態中的地位日漸衰微,家庭的定義也日趨包容(本諾克拉蒂斯,2021)。但即便如此,西方家庭結構變化及其對“家庭”概念的拓展仍然集中在父母子三角結構上,比如將單親結構的家庭和各種多樣化的親密群體組建形式(如同居、同性伴侶關系)也視為“家庭”(Brown & Manning,2009)。
上述西方社會對“家庭”的主流定義也適用于中國,但中國人對“家庭”的認知遠不止于此,其家庭邊界具有擴展性。費孝通曾用“家”(Chia)(Fei,1939:27)或“擴大的家庭”(expanded family)(費孝通,2006)或“小家族”(費孝通,1998)來區分中西方社會性質上相同的“家庭”在形式上的區別:與西方的父母子三角結構家庭不同,中國人的家庭可以依照其所承擔社會功能的需要沿父系親屬差序向外擴大。除費孝通以外,其他對中國家庭有過經典論著的早期學者也普遍提及中國家庭邊界的擴展性特征,認為中國家庭不僅是“自然家庭”或“生物團體”,還是包括了更多親屬所構成的“經濟家庭”或“經濟團體”(弗里德曼,2000;林耀華,2000)。
但中國家庭也并不都是規模龐大的聯合大家庭,而是可大可小、可分可合,似乎沒有明確、單一的邊界,甚至可以因時因地發生變化,具有可伸縮性。1943年,許烺光(Francis Lang-Kwang Hsu)在《美國社會學刊》(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發表題為《中國家庭規模之謎》的文章,試圖向西方學界呈現中國家庭的復雜性:為何文學作品描繪的典型中國家庭是直系和旁系親屬幾代人同住在一個屋檐下的大家庭,但關于中國農村的學術調查卻顯示當時家庭的平均規模僅在五人上下?考慮到當時的高生育率,五人規模僅相當于三代主干家庭或多子女的核心家庭。許烺光(Hsu,1943)認為中國人一方面有大家庭的社會需要(social emphasis)或理想,但另一方面,能否維持較大的家庭規模則受限于經濟條件。理論上,以父子軸為基礎的中國家庭比以夫妻軸為基礎的西方家庭具有更強的代際可擴展性。但現實中,只有富裕的、在當地有社會聲望的家庭才有開枝散葉的社會需要及經營大家庭的經濟基礎,而大多數貧困的農戶則從實際出發將家庭規模控制在三代直系及以內。這種家庭本位的文化理念與家庭現實經濟狀況之間的張力就導致中國家庭規模呈現有大有小的多樣性,并有可能隨著家庭經濟和社會聲望的變化而變化。費孝通是明確提出中國家庭具有可伸縮性特征的學者,他指出中國傳統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格局(即“差序格局”)是以“己”出發的一個范圍,而非固定的團體,家也如此(費孝通,1998:25-26)。他以中國人使用“家”這個字來舉例:“‘家里的’可以指自己太太一個人,‘家門’可以指伯叔侄子一大批,‘自家人’可以包羅任何要拉入自己的圈子,表示親熱的人物”(費孝通,1998:25-26)。費孝通主要從家庭功能角度來解釋為何中國傳統家庭邊界會有可伸縮性:由于中國家庭在功能上不局限于生兒育女,還要承擔經濟、政治、宗教等諸多功能,因此,家在中國是一個事業組織,可根據需要承擔的功能或事業大小改變它的范圍。
上述費孝通等早期學者對中國家庭邊界或范圍的論述是對中西方家庭之別最精辟的認識之一,涉及“誰是家里人”的認知問題。在傳統社會,這一現象反映了中西方家庭在權力結構(以父子軸還是以夫妻軸為基礎)、家庭功能(包含政治宗教功能還是僅限于生育撫養功能)、家庭文化(家庭本位還是個體本位)上的重要差異性,這些因素導致中國人對家庭邊界的認知具有更大的擴展性和可變性。針對當代中國的家庭變遷,既有文獻側重于探討家庭結構類型或實踐的變化(如閻云翔,2017a,2017b;王躍生,2007,2018;劉汶蓉,2021),卻較少探討人們對家庭邊界的認知。沈奕斐(2019)的研究提供了在這一議題上難得的經驗資料,她在對上海中產家庭的訪談中發現,同在一個屋檐下居住的不同成員對“誰是家里人”的認知并不一致,但不同于費孝通將家庭邊界的伸縮性建立在差序格局和父權制家庭的基礎上,今日中國家庭邊界的可變性與現代化的關系更為密切。沈奕斐(2019)指出,中國現代城市人的個體化過程造就了以個體利益為中心的家庭概念,個體會根據現實矛盾和需求來確定家庭成員,造成家庭認同的變動形態。由此,“誰是家里人”的認知既體現了中國家庭的傳統特征,也受當代中國家庭變遷的影響。
(二)中國家庭邊界的標準及其變化
人們如何界定家庭邊界取決于他們界定家庭成員的標準。社會調查一般是從家戶(household)的角度來界定家庭。不同于家庭本質上是建立在婚姻(或同居等其他親密關系締結形式)、生育和撫育基礎上的親屬團體,家戶是政府和社會組織對家庭及其成員實施管理的產物,以相對獨立的居住和生活單位為基礎。西方國家的人口普查和社會調查通常采用住址原則(rules of residence)來界定家庭,將家庭限定為在一個住戶單元中共同居住的親屬團體(Tillman & Nam,2008)。例如,美國收入動態調查(Panel Studies of Income Dynamics)的基線調查界定家庭的方式是在入戶時提問“有多少人住在這里”,并用表格記錄每個住在這里的人與戶主之間的關系。這種調查方式暗含的假定是家戶等同于家庭,每個家庭在居住和生活單元上是相對獨立的,只有家庭成員才住在一起,反之親屬如果不住在一起,應該視為另外的家庭。
但在中國,家庭和家戶的關系更為復雜。有的學者認為家是比戶更小的單位,比如林耀華(2000:73)對家與戶的界定是“家以灶計,戶則以住屋計”,也就是說在一個住屋內可能有多個家(或“灶”)。也有的學者認為家是比戶更大的概念,較之家的可擴展性,戶的范圍更明確和具體。例如,朱愛嵐(2004)指出家戶成員的邊界是相對清晰的,因為戶籍登記制度讓每個居民都能毫不含糊地確認自己所屬的戶,戶的建構和分化均會經過正式制度的賦予和認定;相比之下,家庭和家庭紐帶比戶更不明確,國家對它們的控制也不嚴格。盡管家戶和家庭在嚴格意義上存在差別,但多數學者認為,對中國家庭的研究應該以家戶為單位。首先,家戶被認為是傳統中國社會的基本單元。中國自秦以來就形成了“編戶齊民”、以家戶為主要生產單位的家戶制度,在該制度下家與戶相互統一(徐勇,2013)。如今中國農村的家庭制度仍是家戶主義的(陳明,2018)。其次,出于調查實施便利性和節約成本等方面的考量,家戶也比家庭更好調查。人口普查面對規模龐大的人口,通常只能基于住址上的獨立居住單元(a distinct housing unit)來統計人口,很難將所有分散在不同住址上的家庭成員都關聯并整合進同一個家庭單元(Taeuber & Taeuber,1971)。大多數社會調查則參考人口普查的做法,也采用家戶作為家庭調查的邊界。
相比于地理上的聚居和戶籍簿上登記在一起,(父系)親屬關系與經濟聯系是界定中國家庭時更為重要的傳統標準(Thornton & Lin,1994)。由血緣和婚姻關系構成的親屬關系是中國人界定家庭的基礎。中國傳統家庭結構以父子軸為基礎,本就具有很強的代際關聯性和延綿性(Hsu,1943)。不僅如此,家庭成員范圍還可以向外擴大至更多的親屬,但基于父權制的傳統,邊界的擴大被限定在父系一脈,“除了少數例外,家并不能同時包括媳婦和女婿。在父系原則下,女婿和結了婚的女兒都是外家人。但家庭的邊界在父系方面卻可以擴大得很遠,五世同堂的家,可以包括五代以內所有父系方面的親屬”(費孝通,1998:39)。親屬關系對家庭的重要性還體現在生育對于夫婦關系的認定上——孩子出生才是夫妻關系完成的條件,沒有孩子的夫妻關系只是預備性質的(費孝通,1998)。
但共居于一戶和父系親屬關系也不能完全界定家庭。經濟聯系或俗稱“同灶吃飯”是界定中國傳統家庭的另一個重要標準。林耀華(2000:73)對家庭的定義“乃指共同生活,共同經濟,而合飲于一灶的父系親屬”,其中“合飲于一灶”是“家以灶計”的依據。又如李景漢(2005:153)指出“家庭系包括一切共同生活之人口而言。凡與本家有密切之經濟關系者雖未在家居住,亦算本家之人……凡已脫離經濟關系者,雖在同院居住之弟兄,亦不算為一家”。一般認為,中國傳統家庭的分裂或分家是以財產(如田產、住屋)上的分割為標志(弗里德曼,2000;林耀華,2000),這也體現了經濟聯系在家庭邊界界定上的重要性。
由此可見,對中國家庭的界定應該包括三個標準:共同居住、(父系)親屬關系和經濟聯系。這看似復雜,但在人口流動不頻繁、家庭形態相對單一的20世紀,三者的重疊度比較高,研究者采用任何一種標準也能較準確地識別家庭成員的邊界。然而,隨著21世紀以來中國社會的經濟發展和家庭領域的加速變遷,這三個標準在識別家庭邊界上各自面臨了一些難題。
首先,家庭模式和代際關系發生了變化,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的邊界日益模糊。從20世紀6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國曾經歷了核心家庭快速增加、主干家庭減少的家庭核心化過程(王躍生,2007),但在隨后的變遷中,主干家庭并未失去它在中國家庭生態中的地位,子女成年和成家后與父母同住仍非常普遍(王躍生,2018)。但這種代際同住家庭早已突破了傳統社會從夫居的主干家庭模式,展現出極強的策略性和靈活性;與此同時,不同住的親代和子代之間也可能存在緊密的代際團結。學界已提出各種概念來總結這些新的家庭模式,例如具有主干與核心家庭“合二為一”特征的準主干家庭和跨代家庭(閻云翔,2017b)、“兩幢房子一個家”和“兩扇門一碗湯”型家庭(沈奕斐,2019)、臨時主干家庭(姚俊,2012),具有雙系特征的“兩頭走”家庭(王會、狄金華,2011)、雙系多核家庭(計迎春,2020),以及囊括所有直系親屬的家庭代際關系網(吳帆,2022)等等。下行式家庭主義(閻云翔,2017b)和馬賽克家庭主義(計迎春,2020)為這些新家庭模式提供了理論基礎。這兩種理論均指出,中國新家庭模式的特征集中體現在代際和性別兩個維度上:代際維度體現為父母和成年子女相互依賴、親密共生、家庭權力下移;性別維度體現為父系家庭規范弱化,母系家庭實踐強化或已婚女兒的主體性提升,雙系并重的模式出現。下行式家庭主義理論主要從中國個體化進程的發展特征來解釋這些變化:傳統的孝道規范和父權文化在集體化和市場經濟的先后沖擊下已大為衰落,但由于缺乏重新嵌入的機制,從集體和單位中被剝離出來的個人只能回到家庭中尋求庇護,由此產生了新的家庭主義(閻云翔,2017b)。馬賽克家庭主義理論則更進一步從復雜現代性的角度提出,處于轉型社會的中國家庭同時受到儒家傳統、社會主義革命傳承、市場經濟現代化和全球化的多重影響,現代與傳統交錯雜糅,形成了父母子女在不同生命歷程階段的代際共生模式(計迎春,2020)。在這種復雜的家庭模式圖景下,誰是家庭成員的認同規則也在發生轉變。比如,已婚夫妻的父母(尤其是女方父母)算不算夫妻的家庭成員,或者已組建自己婚姻家庭的子女(尤其是女兒)算不算其父母的家庭成員?從代際團結角度來看,子女出于資源共享或家庭責任會保留自己在父母家庭的成員身份,家的邊界會涵蓋子女自己的家庭以及父母(岳父母)的家庭(陳皆明,2010);但從個體化角度來看,人人都可以出于自身需要來策略性地建構以自我為中心的家庭結構和關系,丈夫、妻子和父母之間對“誰是家里人”都可能有不同認識(沈奕斐,2019)。
其次,就經濟聯系而言,傳統社會中家庭的分裂(分家/分灶)有相應的制度、規則和禮節可循(林耀華,2000),是否為同灶吃飯的家庭成員是明確且有據可循的。但在現代化過程中,傳統的分家方式已瓦解。一方面,少子化家庭已沒有了專門的分家儀式;有的家庭即便分灶分食,但代際財產和生活卻沒有完全割裂,仍然以同屬的大家庭來開展社會交往和人情往來;還有的家庭則是在不同節點,有時“伙在一起”,有時“各吃各的”,親代和子代都說不清楚有沒有分家(王欣,2021)。另一方面,成年子女和父母之間經常會有金錢往來,但這些金錢往來往往承載的是親密關系的象征意義(計迎春,2020),與經濟上是否一體無關。因此,家庭成員是否在經濟上聯系在一起日益基于人們的主觀判斷和心理認同,難有普適的標準可循。
最后,隨著大規模人口流動和遷移以及家庭擁有房產數量的增加,家庭成員分散居住在不同地址上的情況越來越普遍,但這種分開居住未必意味著分家,這導致共同居住的標準越來越難以反映家庭的真實邊界。關于鄉城流動的研究指出,許多分散居住的親屬成員之間事實上還存在密切的經濟和生活聯系,在主觀上也認為屬于同一個家庭,居住形態的分散性是迫于生計的權宜之舉(王欣,2021;李永萍,2022),實則“分而不散”,農民對家的認知仍是以縱向主軸為基礎的大家庭形態(何奇峰、周芯宇,2024)。
可見,中國家庭邊界的界定標準在傳統上所具有的復雜性在經歷現代化的過程中又產生了不確定性,這些不確定性增加了社會調查在識別家庭邊界上的難度。
(三)中國家庭邊界問題給問卷調查帶來的挑戰
上述中國家庭邊界的可變性及其界定標準的復雜性問題大多反映在理論探討和田野觀察中,很少在問卷調查方法的研究和實踐中受到重視。但問卷調查卻時常遇到家庭邊界問題帶來的挑戰。
首先,國內各個調查在界定家庭成員時所采用的標準莫衷一是,造成對家庭規模認識不一致。表1總結了全國人口普查和國內大型社會調查對家庭成員的界定。
全國人口普查是根據普查標準時點在物理地址上的共同居住狀態(如“2020年10月31日晚居住本戶”)來登記家戶成員,對于戶口在此戶但距普查標準時點已超過半年不在戶內生活者,則在流入地登記(王躍生,2018)。國內以家戶住址為抽樣單位的社會調查基本采用受訪者主觀認定家庭成員的方式,但有的調查會在篩選樣本家戶或者在提問家庭人數的先導語中限定一些條件。比如,中國家庭追蹤調查(China Family Panel Studies,簡稱CFPS),中國健康與養老追蹤調查(China Health and Retirement Longitudinal Study,簡稱CHARLS),中國家庭金融調查(China Household Finance Survey,簡稱CHFS)采用了經濟聯系作為判定家庭成員的標準。CFPS和中國勞動力動態調查(China Labor-force Dynamics Survey,簡稱CLDS)對家庭成員的血緣關系有所限定。采用受訪者主觀認定的方式意味著調查采集的家庭規模很可能因受訪者對家庭邊界的認知不一致而產生偏差,而不同調查強調不同的標準也可能影響受訪者對家庭邊界的判斷,導致不同調查的結果難以比較。表1顯示,對住址原則執行最為嚴格的全國人口普查統計出的家庭戶規模要明顯小于以受訪者主觀認定為基礎的其他同期全國性社會調查。從家庭戶規模的變化上看,從2010年(左右)到2020年(左右),全國人口普查所反映的家庭規模下降幅度也要明顯高于其他社會調查。
其次,同住、親屬關系、經濟聯系三者的重疊度下降也會導致調查在判斷和識別家庭成員上的困難。以CFPS為例,若采用同灶吃飯的經濟標準,2010年基線調查得到的家庭平均規模為3.79人,而若限定為同住且同灶吃飯的成員,則家庭規模縮小為3.35人。如果以親屬關系來判定,在婚夫妻應歸為同一家庭的成員,但CFPS基線調查的在婚者中有8.25%長期不與配偶共同在家居住,若以同住來識別家庭邊界,這些配偶都會被排除在家庭成員之外。CFPS是一個長期性的追蹤調查,離開基線家庭的成員也是持續被追蹤訪問的對象,這些離家人員的歸屬(是歸于原家庭還是視為另組新家庭)是一個難題。2011年CFPS維護調查嘗試采用平均每年是否與原家庭有1000元以上的實物或現金往來判斷離家人員是屬于原家庭還是另組新家庭,但數據卻顯示,在高收入地區或家庭,1000元的標準完全不足以證明個人與原家庭之間存在穩定的經濟聯系,可能只是一次或幾次普通的人情往來;而在貧困地區,不足1000元的經濟往來也不足以證明個人和原家庭不是一個經濟共同體,換言之,很難找到絕對的金額標準來識別經濟聯系。2012年CFPS又嘗試綜合婚姻狀態、有無正式工作、有無配偶孩子留在家、有無供養關系等多個指標界定家庭,結果發現共同外出的夫妻可能被割裂為兩個家庭,比如在雙雙外出的情況下,若只有丈夫一方供養父母家庭,妻子作為媳婦不直接供養婆家,這對夫婦中一人會被判定為原家庭成員,另一人則被誤認為另組新家庭。2014年以后,CFPS改為由外出地址作為基本判斷單元,讓離家人員自己判斷與原家庭是否經濟獨立,而這種判斷主要基于受訪者對經濟聯系的心理認同,因此會出現原家庭認為離家人員仍是其家庭成員,但離家成員卻聲稱自立門戶的情況(胡婧煒等,2014)。可見,“誰是家里人”已成為復雜調查設計中的一個測量難題。
如果從研究者的角度出發,以任何一種或幾種標準的組合來界定家庭都有其合理性,但問題是,作為普通人的受訪者對家戶或家庭邊界的認知和標準是否與研究者的設想相一致?這個問題勢必會影響調查數據的可靠性。
(四)小結
基于上述討論,本文將中國家庭邊界的可變性和家庭成員的認定標準作為研究內容,探討受訪者對“誰是家里人”的認知是否穩定,在父系血緣、經濟關聯和同住這三個標準中,哪一個(些)對受訪者界定家庭成員更重要。
首先,研究家庭成員的邊界能夠回應家庭定義的文化多樣性問題。21世紀以來,西方學界也意識到過往對“家庭”概念的理解局限于單一文化的視角,開始關注西方國家內部不同族群和亞文化群體,比如加拿大原住民(Tam et al.,2017)、以色列猶太人(Gavriel-Fried & Shilo,2016)、性少數群體(Hull & Ortyl,2019)等的家庭認知和界定標準的差異性。較之這些關注點,探討中國家庭邊界更能拓展對非西方文化情境下家庭定義和形態多樣性的認識。
其次,關于“誰是家里人”的認知不僅反映家庭定義的文化特征,也是觀察當代中國家庭變遷的窗口。對家庭范圍的認同是家庭成員之間關系的基礎,會影響人們在家庭內外的行為實踐(沈奕斐,2019),最終讓特定的家庭結構成為事實。傳統與現代價值交織、雜糅的馬賽克圖景為家庭邊界認知的可變性提供了依據,家庭邊界的可變性又為靈活和有策略性的家庭實踐提供了基礎。對家庭邊界的研究能夠豐富我們對當代中國家庭結構流變性在認知或觀念層次上的認識。
此外,家庭成員界定不僅是理論問題、現實問題,還是方法問題。當今的定性研究在探討家庭實踐時聚焦于親屬關系的互動,很少對家庭邊界做出明確界定;定量研究則不假思索地使用問卷調查提供的家庭人數變量,而對于數據采集的模糊地帶鮮有反思。通過總結國內大型社會調查的家庭成員界定標準及其在實操上的困惑,我們意識到有必要將本土家庭理論、家庭變遷的現實與家庭調查的方法相勾連,以此推動調查方法的改進,使調查數據更貼合實際需求,更具有科學性與有效性。
三、數據與方法
本研究的數據來自調查實驗。在2022年9—11月期間,我們委托第三方調查機構開展了“中國本土化概念的社會調查”。該調查以智能手機為媒介,在獲得受訪者的電子知情同意后,邀請其完成約10分鐘的自填式問卷調查。我們對回收數據的質量進行了嚴格控制,排除回答時長過短、注意力測試不通過和答題存在邏輯矛盾的樣本,最終得到有效樣本量10183人。
調查中,我們開展了情境實驗(vignette experiments)。在調查設計中,給受訪者提供的“情境”可理解為向他們模擬呈現不同的解釋機制或背景性因素,從而了解受訪者在不同情境下態度或決策的變化。由于向同一受訪者呈現所有可能的模擬情境并不現實,目前一種主流做法是隨機向受訪者呈現所有情境中的一部分(Atzmüller & Steiner,2010)。具體做法是:在問卷調查中,通過計算機指派,將受訪者以同等概率隨機分配到由不同版本問卷題目(或數據采集模式或實施方案等)構成的實驗情境中答題。這種分組的隨機化能夠消除實驗組和控制組或不同情境分組的系統性差異,從而解決內生性問題。在數據采集之后的平衡性檢驗(balance check)中,如發現在與研究問題相關的社會人口學變量上,不同實驗分組之間的分布無顯著差異,就意味著內部效度前提成立,不同組別之間的測量結果可以用非參數分析或普通最小二乘法來比較(王森滸等,2022),以此估計實驗干預(情境)對行為傾向或觀念態度的作用。
本研究針對兩個研究問題各設計了一個實驗。實驗一是構造了兩種答題語境的單因素情境實驗,用于檢驗家庭邊界在不同情境下的可變性;實驗二是多因素的虛擬情境實驗,用于探索人們對家庭成員的認定標準。
(一)實驗一:語境實驗
語境實驗通常用于檢驗受訪者主觀態度的可變性。調查方法研究發現,受訪者對主觀題并不是總有現成的態度可以回答,而是可以在有需要時即時生產;受訪者答題時的語境(比如在一份問卷訪題之前的先導語或前續訪題)有可能影響受訪者對后續訪題的回答(Tourangeau et al.,2000)。從訪題屬性看,當面對測量主題較為模糊或較難理解的訪題時,受訪者的回答更易受到語境的影響;反之,如果他們對測量主題有清晰的認識,其回答應該在任何語境下都保持一致。假設“家”在中國是一個模糊的、不明確的概念,那么,對“誰是家里人”的回答則具有主觀性。根據馬賽克家庭主義理論,當代中國家庭呈現傳統與現代、家庭主義與個體主義之間的雜糅:一方面,傳統的家本位文化和代際團結強化了主干家庭的合理性;另一方面,現代個體主義文化和人口高流動性又將家庭引向核心化和小型化。這兩方面均會左右受訪者的回答。
對此,我們設計了兩種語境,一種是暗示傳統的、家庭主義的大家庭語境:“中國歷來有大家庭的傳統。有研究表明,2010年中國已婚成年人中有1/3與父母處在同一家庭;超過50%的孫子女接受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照看”。另一種是暗示現代的、個體主義的小家庭語境:“近年來中國的城市化和人口流動加快,個人主義價值觀興起。有研究表明,中國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單人家庭;從1990年到2010年,中國單人家庭的比例上升了10%”。這兩個語境的內容分別編寫自相關研究資料(Raymo et al.,2015)。我們將這兩種語境作為問卷答題之前的先導語,將受訪者以1/2的概率隨機分派到其中一種語境所在的問卷進行作答。在呈現先導語之后,問卷按照家庭調查的常規方式提問受訪者自家的家庭人數(“在您家,除了您以外,您家里還有幾位家庭成員?”)、家庭關系(“除了您以外,您家這N名家庭成員中,有幾人是您的平輩/長輩/晚輩?他/她與您是何種關系?”),以及每位成員與受訪者共同居住(“他/她是否與您居住在一起?”)和經濟聯系(“他/她是否與您有供養和被供養的關系?”)的狀態。為了確保受訪者認真閱讀了先導語,我們將先導語分三頁呈現,每頁強制停留至少3秒,3秒過后受訪者須點擊操作才能翻頁。調查在實驗題結束后還設置了一道質控題,讓受訪者選擇他們答題前看到的是哪句先導語,只有選擇正確者才作為有效分析樣本。
實驗一重點關注的是受訪者對自己家庭的規模和成員范圍的認知可變性,即大家庭語境是否會讓受訪者擴大他們對家庭邊界的認知,尤其是突破核心家庭的范圍;或者小家庭的語境是否會縮小受訪者對家庭邊界的認知,聚焦在核心家庭或限定于同住人員范圍內。
(二)實驗二:虛擬情境實驗
虛擬情境實驗是通過受訪者對特定虛擬情境內容的判斷來了解他們的評價標準或態度。前面提到,同住一戶是社會調查識別家庭成員的原則,在人口大規模流動的今天,同住多大程度上還能作為識別家庭成員的標準仍有待檢驗。除了同住以外,父系親屬、經濟聯系也被視為界定中國傳統家庭的標準,在今天,這些標準多大程度上還在被普通人運用?
為了驗證以上三方面標準對家庭成員認定的影響,實驗二構造了兩類居住格局:(1)一位已婚人士(主人公)與配偶、父母同住;(2)夫、妻、其他人員三地分散居住。在每類居住格局下,通過變換主人公的性別、設定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來擴展出不同的虛擬情境。需要說明的是,在三地分散居住格局下,主人公若有下一代,則與祖輩居住在一起。此外,在分散居住格局下,實驗還納入了不同居住單元間是否有經濟聯系(“定期給住在乙村的父母寄錢”)的因素。由此,實驗二構建了4種代際同住的虛擬情境和8種代際分散居住的虛擬情境,系統為每名受訪者從共同居住和分散居住中各隨機抽取一個情境進行提問。為了便于受訪者理解,問卷對情境進行了文字描述并配合卡通圖片呈現。
代際同住情境描述為“如圖所示,陳華(女)與自己的丈夫、父母、孩子居住在一起,您覺得以下所列的人員中哪些是陳華的家庭成員?【可多選】”。在這段陳述中,陳華的性別(女/男)、是否有孩子(顯示或不顯示“孩子”)是可變化的內容,構成了4種情境組合。問卷以1/4的概率給受訪者呈現其中一種虛擬情境,讓其選擇虛擬情境提到的人物中哪些人為陳華的家庭成員。
分散居住情境的描述為“如圖所示,李敏(女)獨自住在甲縣,她的丈夫在丙市打工,她的孩子與她的父母一同居住在乙村。李敏會定期給住在乙村的父母寄錢。您認為以下所列的人員中哪些是李敏的家庭成員?【可多選】”。在這類情境中,主人公李敏與配偶、父母均分散居住。根據主人公的性別(男/女)、孩子(有/無)及其與父母的經濟聯系(有/無寄錢),形成了8種虛擬情境組合。受訪者以1/8的概率被分派到其中一種情境,通過他們對誰是該情境中主人公的家庭成員的回答,我們可以了解受訪者認為哪些標準在家人的判定中最重要。
實驗二關注的是代際同住、父系血緣、經濟聯系在對家庭成員認定上何者更為重要。如果同住是重要標準,分散居住將會影響對家庭成員的認定;如果父系血親是重要標準,從妻居和沒有生育下一代的情況會將一些人排除在家庭成員之外。如果經濟聯系是重要標準,在分散居住的情況下,有無經濟聯系則成為判斷是否為一家人的重要因素。
前面提到,調查實驗的優點在于受訪者被隨機指派進入實驗情境,故而這一過程不會受其個人特征的影響。我們對分析樣本中不同實驗情境下受訪者的性別(男=1,女=0),年齡(35歲及以下=1,35歲以上=0),學歷(大專及以上=1,高中及以下=0),是否為本地人口(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在同一區縣=1,不在同一區縣=0),是農業還是非農戶口(農業戶口=1,非農戶口/居民戶口=0),以及婚姻狀態(在婚=1,單身/離婚/喪偶=0)的分布進行了平衡性檢驗,發現各情境組受訪人群的上述社會人口學變量的分布無顯著差異(P>0.01)。換言之,不同組別受訪者答題結果如果存在差異,只可能是因為問卷中語境或虛擬情境的不同,而非其他社會人口學因素造成的選擇性。因此,在方法上,對實驗一的數據分析采用單變量均值差或成數差的假設檢驗。對于實驗二的數據,為檢驗各情境因素對家庭成員認定的影響,分析采用了二項logit回歸分析,以受訪者是否視虛擬人物為家庭成員(1=是,0=否)作為因變量,各實驗因素作為自變量。
四、研究發現
(一)家庭邊界的大小是否受到語境的影響
實驗一構造了大家庭和小家庭兩種語境,關注不同語境是否影響受訪者對自己家的家庭規模和成員范圍的回答。首先,被隨機分配到閱讀“大家庭”先導語的受訪者(“大家庭”組)所回答的家庭人數平均為3.85人,顯著高于閱讀“小家庭”先導語的受訪者(“小家庭”組)所回答的3.56人。從家庭人數的具體構成來看,“大家庭”組比“小家庭”組回答的上輩和平輩成員人數都要在統計上顯著更多,但兩組人對下輩成員人數的回答沒有顯著差別(見表2)。
其次,若關注受訪者會把哪些親屬納為家庭成員,表3顯示“大家庭”組和“小家庭”組在列舉配偶和子女這兩類核心家庭成員的比例上沒有顯著差別,但“大家庭”組卻比“小家庭”組更傾向于將更多上輩親屬(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其他長輩)和配偶之外的平輩親屬(兄弟姐妹、其他平輩)納入自家成員的范圍中。
最后,若以家庭人數和親屬關系劃分家庭類型,“大家庭”組受訪者的家庭被識別為4人及以上戶的比例比“小家庭”組高近7%,被識別為主干家庭和其他家庭等結構更復雜的其他家庭比例也比“小家庭”組分別高近4%和5%(見表4)。
上述結果表明,受訪者對家庭邊界的認定會受到語境的影響而具有可變性,這會影響對家庭規模和結構的測量結果。較之“小家庭”語境的提示,在“大家庭”語境的提示下受訪者匯報的家庭成員人數更多,更可能將上輩直系親屬和旁系親屬算作自家成員,由此導致調查統計出來的家戶規模和主干家庭、其他家庭的比例更高。
(二)三個標準如何影響家庭成員的界定
實驗二請受訪者根據虛擬情境判定不同關系人是否為主人公的家庭成員,對此,調查分別設計了直系親屬同住一戶的代際同住情境和異地而居的分散居住情境。通過對兩種居住情境的比較可知(見表5):首先,直系親屬關系對家庭成員界定最為重要,即便是主人公與其配偶、父母分散在三個不同區縣的地址上,也有3/4以上的受訪者認為他們同屬一個家庭。其次,是否同住對家庭成員界定也有一定的影響,尤其體現在界定父母的家庭成員身份上:若代際同住,89%的受訪者認為父母是主人公的家庭成員;若不同住,則該比例降至76.9%,兩者相差約12%。
下面我們分別來看在代際同住和分散居住的情況下,受訪者對主人公的父母、配偶和子女的家庭成員身份識別如何受到其他情境設定的影響。我們使用二項logit回歸方法比較并檢驗了不同情境因素對認定父母、配偶、子女為主人公家庭成員(1=是,0=否)的平均邊際效應(Average Marginal Effects,簡稱AME)(見表6)。
1.對父母家庭成員身份的認定
表6顯示,受訪者對主人公與父母是否為同一家庭的判斷首先受到主人公性別的影響。在代際同住的情況下,男方父母比女方父母更可能被認定為主人公的家庭成員,這說明父系親屬關系對家庭邊界識別有一定的影響。在分散居住的情況下,主人公的性別也會顯著影響其父母是否被判定為其家庭成員。從比例上看,如果主人公為已婚女性、不與父母同住(異地)、沒有子女讓父母幫忙照看,且不存在定期經濟往來,66.7%的受訪者認為她與其父母是同一家庭;如果主人公與父母有經濟往來,認為她與父母是同一家庭的比例僅提升至70.6%。但如果主人公是同樣情況的男性,即便他與父母沒有定期經濟往來,也有75%的受訪者認為主人公與異地居住的父母是同一家庭。可見,傳統家庭中將男性視為家庭永久成員、女性視為家庭臨時成員的區分對當今家庭邊界認知仍有一定的影響。
其次,主人公是否生育下一代或居住單元中是否包含第三代,也會對受訪者識別主人公的家庭成員有顯著影響(見表6)。從比例上看,當有第三代時,同住的男方父母被認為是男主人公家庭成員的比例達到90.8%,若同住的是女方父母,認為是同一家人的比例也達到88.9%;而主人公和配偶無下一代時,該比例會分別降低至89.4%和87.1%。在分散居住的情況下,未成年子女與祖輩同住(隔代照看)是祖輩被認定為家庭成員的一個更重要的因素,無論是否有經濟聯系,居住單元中包含未成年(外)孫子女的祖輩會有更高的比例被認定為主人公(下一代的父/母)的家庭成員。這一規律對男女主人公均適用:對于已婚女性,即便她與父母無定期經濟聯系,只要她的父母與她的子女住在一起,就會有77.8%的受訪者將該女性的父母視為其家庭成員,比該女性無子女、與父母分散居住時提高了約11%;對于已婚男性,如果其父母為他照看子女,82.7%的受訪者認為即便該男性不給父母定期寄錢,也應該將他父母與他視為同一家庭。
最后,經濟聯系(即是否定期給父母寄錢)對識別家庭成員也有一定影響。在分散居住的情境下,如情境描述中提及主人公向父母定期寄錢,受訪者更可能認定父母是主人公的家庭成員,但這一因素的影響低于性別和隔代撫育(見表6)。
2.對配偶家庭成員身份的認定
相較于父母,受訪者對配偶家庭成員身份的認定要明確得多,但也會隨情境設定發生一定的變化。在代際同住的模式下,與父系親屬標準相關的從夫居和生育下一代對家庭成員的識別均有顯著影響(見表6)。主人公的配偶是從夫居的妻子會比是從妻居的丈夫更可能被判定為家庭成員。是否生育下一代也是判定配偶是否屬于家庭成員的一個重要因素,如果生育了下一代,無論主人公的婚居模式是從夫居還是從妻居,其與配偶都更有可能被受訪者認定為同一家庭。在分散居住的情境下,是否生育下一代是認定配偶是否為主人公家庭成員的唯一在統計意義上顯著的影響因素。已生育下一代顯著提高了異地配偶被識別為家庭成員的可能性。
3.對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員身份的認定
受訪者判斷主人公的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成員身份幾乎不受性別和經濟聯系這些情境因素影響(見表6)。從比例上看,在代際同住的情況下,無論主人公是男還是女,鮮少有受訪者會認為其與子女不屬于同一家庭:當主人公是男性時,受訪者認為同住子女是其家庭成員的比例為97%;當主人公是女性時,該比例為96.8%,兩者之間無顯著差異。即便是分散居住,也有約九成的受訪者認為主人公的留守未成年子女是其家庭成員。而主人公是否定期寄錢對子女是否為其家庭成員的判定影響很小:對于留守且被隔代撫養的孩子,即便沒有經濟聯系,分別也有89.4%和88.6%的受訪者判定男女主人公與分開居住的子女同屬一個家庭;有經濟聯系的情況下,這兩個比例分別為90.1%和90.4%。可見,對下一代的認定是無條件的,這與下行式家庭主義的觀點高度一致。
五、結論與討論
本文運用調查實驗從認知角度展現了中國家庭經典論述中提及的家庭邊界可變性特征,并探討了在當今家庭經歷巨大變遷的背景之下,中國受訪者界定家庭成員邊界所依據的標準。本文發現人們對“誰是家里人”的認知同時受到傳統與現代交織的復雜影響,為馬賽克家庭主義和下行式家庭主義理論提供了新的證據。
首先,中國人對家庭邊界的認知并不穩定,會受到語境影響而具有可變性:在代際團結的“大家庭”語境暗示下,受訪者會將更多親屬納入家庭成員的界定中,尤其是上一輩和旁系親屬;反之,在個體主義“小家庭”語境暗示下,受訪者回答的家庭規模要更小,更集中于核心家庭的配偶和子女關系。可見,時至今日,家庭在中國人的認知中仍是一個邊界模糊的概念,中國人對家的認識不僅不局限于核心家庭的三角關系,對家里人的界定也可能因場景不同而伸縮。但不同于費孝通當年所論述的以鄉土社會差序格局為背景的家庭邊界可伸縮性,當今中國人同時兼具“大家庭”與“小家庭”的認同體現的是他們在傳統與現代的話語之間的徘徊。由于本研究采用網絡調查的形式,參與調查實驗的受訪者以青年人和受過高等教育者居多。通常來說,青年人和高學歷者的家庭觀念應更趨于現代,但本文表明,他們對家庭邊界的認知仍具有代際團結的面向,可見即便是青年或高學歷者對家庭的認識也呈現現代與傳統交織、雜糅的馬賽克家庭主義特征,體現了同一社會環境下人們對新舊觀念的學習與繼承。
其次,直系親屬關系是中國人界定家庭成員時最重要的標準,即便直系親屬分散而居,也不影響大多數中國人將這些親屬均認定為家庭成員。但不同于父權制傳統下家庭成員范圍被嚴格限定在父系血親之內,如今絕大多數受訪者會認為已婚女性的父母如果同住也是其女兒的家庭成員;對不與父母同住且無定期經濟往來的已婚女兒,也有超過2/3的受訪者會將該女性與其父母視為同一家庭。不過,傳統父系觀念并非完全沒有影響:相比于女兒,已婚兒子無論與父母是否共同居住或有無經濟聯系,他與父母都更可能被認定是一家人。相比于與女兒同住的父母,與兒子同住的父母也更可能被認為是兒子的家庭成員。上述發現從家庭邊界認知的角度展現了當代本土家庭理論中有關傳統父權規范衰落、已婚女性主體性上升(閻云翔,2017b)和雙系代際關系兼重但傳統性別規范仍存于實踐(計迎春,2020)等論斷。
再次,下一代的存在成為了維系其他家庭關系的紐帶。生育子代的女性、幫助撫養(外)孫子女的(外)祖父母都更可能被認定為家庭成員。沈奕斐(2019)對上海家庭模式的觀察發現,第三代的出生是家庭結構變化的關鍵點,大部分家庭都是因為第三代出生,第一代才住到第二代家庭中。本文則進一步指出,第三代的出生還可能成為家庭認同變化的關鍵點。實驗發現,影響判定上一代父母是否為家庭成員最重要的因素是代際同住和隔代撫育/照料:在代際同住的情境下,父母被認定為主人公家庭成員的比例比在分散居住的情境下高約12%;如果祖孫三代共居,則認為他們是同一家人的比例高達九成上下,且不因祖輩是祖父母還是外祖父母而有顯著不同;在祖輩隔代照看留守孫代的情境下,也有八成上下的人會將三代人視為同一家庭。這一發現支持了下行式家庭主義(閻云翔,2017b)的一個重要論斷,即第三代兒童具有向心力量,“從不同方面讓各代人聚集在一起,激勵所有成年家庭成員努力實現共同的目標”(閻云翔,2017b:5)。這一發現也體現了馬賽克家庭主義所提出的代際照料協作對于現代中國家庭的高度重要性,以及中國成年子女與父母的代際關系轉向互惠交換原則的趨勢,即提供照料幫助的父母更可能被視為成年子女的家庭成員(許琪,2017)。
最后,經濟聯系是界定中國傳統家庭邊界的一個重要標準。如今,經濟聯系雖仍對識別上一代父母是否為一家人存在一定影響,但這一影響已不再是決定性的。一方面,這很可能與中國家庭的生計模式變化有關,傳統中國家庭的生計模式是靠一個錢袋子生活的家族共產制(滋賀秀三,2003),而如今家庭成員個體的經濟獨立性增強,在很多情況下家庭收入不需要統一保管和分配,這會削弱人們對家庭成員間經濟聯系重要性的認識。另一方面,什么樣的經濟聯系能夠用來識別家庭邊界可能難以被現有的操作化方案很好地測量出來。本文將經濟聯系操作化為“定期向父母寄錢”,可能未全面涵蓋家庭經濟聯系的復雜性,前文提到的大型社會調查(如CFPS)也遇到這一難題。當“同灶吃飯”的標準已不適用于人口大規模流動和城鎮化的當今中國家庭,什么樣的經濟聯系能有效識別家庭邊界仍有待探索。
中國家庭研究離不開對“家”概念的探討,對概念的探討最終要落實到研究方法的改進中才能實質性地促進家庭實證研究的中國化。本文對家庭邊界的研究不僅為經典和當代中國本土家庭理論提供了新的證據,對社會調查的數據解讀和測量方法改進也有一定的啟發。
首先,普查或入戶調查常以住址上的家戶作為家庭成員的邊界,但在人口大規模流動、物流與通信技術日益發達的今天,人們對家庭的理解已超越了空間意義上家戶的邊界。家庭與家戶的分離值得我們重新思考和解讀“家庭小型化”的趨勢及其社會后果。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顯示,2020年我國家庭戶平均人口為2.62人,比2010年的3.10人減少了0.48人。這些數字的變化在社會上引起了相當高的關注,媒體和專家學者常將2.62人的家庭戶平均規模解讀為結婚率和生育率下降所導致的家庭小型化趨勢,并將之引申到對獨居群體的擔憂(穆光宗,2021)。誠然,生育率下降、結婚率下降等第二次人口轉變特征是導致中國家庭規模縮小的首要因素,但這種解讀沒有考慮到家庭邊界的測量問題。在過去的人口普查中,一方面由于人口流動性不如現在高,家戶成員分散在不同住址上的情況不如現在普遍;另一方面由于未采用計算機輔助調查手段和大數據查重手段,普查員和填寫者可能都對家庭成員的界定采用了較為模糊的標準,比如采用填寫者的主觀認定或者參考戶口登記情況進行填報,這種模糊性反而有可能結合了親屬關系等普通人對家庭的理解來界定家庭戶,使登記的戶成員與家庭的真實邊界更為貼近。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采用了計算機輔助調查手段,調查過程更為標準化,更嚴格地執行了以標準時點共同居住為條件的家庭戶定義,數據最終與身份證大數據進行查重校驗,這些做法雖然有助于不重不漏地統計總人口,但卻可能導致把長期分散居住在多處的家庭成員拆分為不同的家庭戶,從而使統計出的家庭戶平均規模明顯下降而戶數明顯上升。這也是為何社會調查項目得到的家庭規模通常會比人口普查登記的家庭戶規模更大的原因。從我們的實驗來看,分散居住其實不太影響人們對“誰是家里人”的認定。因此,即便以普查口徑統計的家庭戶的人口規模縮小了,也不意味著中國家庭已縮小到平均連三口之家的規模都達不到的水平,更不意味著可以進一步解讀為越來越多的人脫離家庭,成為空巢原子化的個體。
其次,社會調查的測量方法應結合當代中國家庭的特征加以改進。目前問卷調查對家庭關系的采集基本上都是先讓受訪者主觀匯報家庭人數,在此人數基礎上再進一步采集部分或全部家庭成員的信息。受訪者初始匯報的家庭人數也經常會直接作為各種家庭人均指標的分母。本文發現,中國人對家庭邊界的理解是模糊的,對家庭成員人數的回答是不穩定的,會受到語境的干擾。換言之,調查問卷的先導語、訪員讀題或提示的行為都有可能影響受訪者的回答。這意味著在中國調查家庭成員時應避免在一開始就使用“您家幾口人”這樣的設計,而應采用更為客觀的“共同居住人”的提法,并在此基礎上采集共同居住人以外的直系親屬關系以及家庭成員(尤其是家戶外與家戶內成員)之間是否有經濟聯系。在客觀信息基礎上,再采集受訪者對共同居住人中誰是家庭成員的主觀判定,實現主客觀信息相結合,以方便研究者根據不同研究目的界定家庭邊界,服務于家庭形態多元化背景下的研究需求。
本文對中國家庭邊界的測量問題進行了初步的實證性探索,但還有一些值得進一步研究的問題。一是家庭功能、社會地位與邊界伸縮性的關系。費孝通(1998)提到家庭邊界因家庭功能的變化而伸縮,許烺光認為家庭邊界會因家庭的經濟和社會地位而變化(Hsu,1943),本文的實驗情境僅關注了撫育后代這一種功能,未來還可以嘗試研究家庭的其他事業性功能(例如借貸、生產經營)和家庭社會經濟地位的變化對家庭邊界認知的影響。二是共同居住、親屬關系、經濟聯系是相對客觀的標準,但家庭認同是主觀的,會受到情感的影響,未來研究可探討情感對家庭邊界認知的影響。三是不同群體對家庭邊界認知的異質性問題。比如,老一代是否比年輕一代具有更大的家庭邊界認知和更強的家庭邊界伸縮性?沈奕斐(2019)對上海中產家庭的研究發現,老人回答的家庭邊界更大(“大傘下都是家里人”),年輕的妻子則擁有更清晰的小家庭概念。我們分析了CFPS基線調查(2010年)家庭成員問卷的回答人與他們所回答的家庭成員包括哪些人,也發現不同年齡人群的差異:若回答人是60歲以上的老年人,他們所列舉的家庭成員中會有8.4%是不在家居住的離家人員,而如果回答人是35歲以下的青年人,他們列舉的家庭成員中離家人員占比僅為4.8%。可以假設,如果能將實驗對象拓展到老年群體,也許會發現他們對家庭成員范圍的認知具有更強的可擴大性。然而,網絡調查招募的實驗對象難以全面覆蓋年齡更大、學歷更低的群體,即便包含少量這類樣本,也具有較強的選擇性,未必能代表這些群體的普遍狀況。因此,未來研究可嘗試在全國代表性調查中復制類似的實驗,探索不同社會群體對“誰是家里人”認知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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