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消防領域不大不小的事,就是11項行業標準的修改稿面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已近尾聲。其中
我必然要關注此事,已經在限定時間向有關機構提出了書面修改建議。
這兩份行業標準的報批稿,最明顯的改動就是新增了“視頻分析”的內容,篇幅很大,占有相當分量。報批稿中專門設有兩節多達18條。視頻分析范圍包括起火部位、起火點、起火時間、起火原因和蔓延經過等。而物證提取與檢驗鑒定,僅一節12條。
實踐中,基層火災調查人員確實愈加依賴現場視頻,很多火災事故調查不看痕跡、不取證、不鑒定,憑某機構作出的視頻分析意見就可以定火災原因、起火部位。因而產生的爭議不在少數,需要引起警覺。
“視聽資料分析,電子數據分析”不是行政執法機關收集證據的行為。我國僅有極個別機構的寥寥幾個人,在向消防救援機構出具視頻分析意見,實質壟斷了這項收費業務。行業壁壘導致社會上的第三方機構無法進入。該項活動又沒有建立行業自律體制,完全處于無人監管約束的狀態。
《火災原因認定規則》更是將其賦予極其重要的地位,特別修改了“引言”,提出“火災原因認定是對火災現場勘驗、調查詢問、視聽資料分析、電子數據分析以及物證鑒定等環節所獲得的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并最終得出結論的過程”。“一般要求”和“起火部位認定”的部分,也做了相同敘述。問題在于,無論“視聽資料分析”還是“電子數據分析”本質上仍是分析者的個人主觀認識,怎么就成了獲取證據的環節了呢?
其實,“視聽資料分析,電子數據分析”的結論并不是三大訴訟法和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證據種類,既不是書證也不是鑒定意見,火災案件若進入刑事、行政和民事程序,其證據屬性、證據能力必遭挑戰和質疑。
由于安裝位置、拍攝角度、光線、遮擋等因素影響,很多聲像資料是不能直接反映火災現場狀況的。此時,如果依靠主觀分析來確定畫面以外的事實,真實性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在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司法機關將沒有直接記錄到現場情況的視頻證據作為間接證據,審查極為嚴格,若不能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通常不會予以采信。
特別強調的是,“視聽資料分析,電子數據分析”的結論不是全國人大規定的聲像資料鑒定,其真實性和合法性勢必將成為各方關注質疑的焦點,動搖火災調查結論的可信性。
因此,我向有關機構建議刪除相關內容。待行業自律、糾偏和驗證機制建立,供給側能夠更好地滿足群眾需求,條件成熟后再制定單行的行業標準。
消防救援機構各項工作中,火災事故調查是重中之重,是基礎。要秉持科學、公正、客觀的態度,更好地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防止既得利益者跑馬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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