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強化禁種鏟毒工作,堅決遏制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違法犯罪活動反彈,全面提升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發現和打擊處理能力,努力實現毒品原植物“零種植”,確保“零產量”的工作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重慶市禁毒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特通告如下:
一、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之規定: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鏟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1.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2.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
3.抗拒鏟除的。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實行管制。禁止非法種植罌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煉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2.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3.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二、嚴禁任何餐飲業、單位(企業)食堂和個人銷售、添加、食用罌粟苗、罌粟殼、罌粟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包庇、縱容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違法犯罪人員的,從嚴懲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覺主動鏟除的,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罌粟殼等,主動上交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五、廣大人民群眾要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積極檢舉揭發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違法犯罪行為。
凡是提供豐都縣內非法種植罌粟、大麻有效線索的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由非法種植的屬地政府將視情給予200元至10000元人民幣獎勵,多人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舉報事項要客觀真實,縣公安局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重慶市禁毒條例》等有關規定,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法從嚴懲處。
六、各鄉鎮(街道)、村(社區)要切實履行禁種鏟毒工作職責,加強禁種宣傳教育,組織力量全面開展踏查鏟毒行動,及時發現和鏟除非法種植的毒品原植物。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舉報受理單位:豐都縣公安局禁毒大隊和各派出所
舉報電話:110、023-70686297、70686218
特此通告
重慶市豐都縣公安局
2025年3月20日
☆ END ☆
編輯:邱河
審核:秦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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