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北京市依法保障婦女兒童
合法權益典型案例專輯(六)
案例六
某公司就業歧視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2022年6月通過網絡平臺發布招聘信息。牛某某(女)向該公司投遞了應聘簡歷,在面試時被要求填寫《面試登記表》,表中要求填寫婚育狀況,并在電話溝通中被詢問生育計劃。后該單位以牛某某專業不對口等原因,通知其不予錄用。2022年7月,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接到牛某某的投訴,反映在應聘過程中因婚育狀況被拒絕錄用。
案件辦理情況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執法人員調取《面試登記表》、通話錄音等相關證據材料。在進一步調查中,該單位陳述面試時詢問婚育情況原因是《面試登記表》套用網上模板,并非有意設計。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指出行為的違法性,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就業性別歧視行為。該公司按要求進行了整改。
典型意義
有效糾正和避免就業性別歧視是維護女性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重點難點之一。在促進人口高質量發展、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的背景下,更需要進一步規范人力資源市場秩序,依法保障女性公平就業權益。本案中用人單位對女性求職者詢問生育計劃,違反了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有關規定,屬于就業性別歧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通過開展日常巡視檢查、專項行動、約談監督等方式,著力消除影響平等就業的不合理限制,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依法保護女職工合法權益。
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限定為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二)除個人基本信息外,進一步詢問或者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
(三)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
(四)將限制結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狀況作為錄(聘)用條件;
(五)其他以性別為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錄(聘)用標準的行為。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門關于進一步規范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就業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17號)
二、依法禁止招聘環節中的就業性別歧視。各類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擬定招聘計劃、發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員過程中,不得限定性別(國家規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等情況除外)或性別優先,不得以性別為由限制婦女求職就業、拒絕錄用婦女,不得詢問婦女婚育情況,不得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不得將限制生育作為錄用條件,不得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p>
《關于進一步加強招聘活動管理促進婦女就業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市場發〔2019〕79號)
三、規范招聘活動?!龑в萌藛挝缓腿肆Y源服務機構在擬定招聘計劃、發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員過程中,不得限定性別(國家規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等情況除外)或性別優先,不得以性別為由限制婦女求職就業、拒絕錄用婦女,不得詢問婦女婚育情況,不得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不得將限制生育作為錄用條件,不得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來源:北京女性
北京市東城區婦女聯合會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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