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類社交平臺里,別具一格、吸睛十足的頭像往往能為使用者增添不少樂趣,可要是在未經他人允許的情況下,拿他人頭像來用,這算不算是侵犯他人權益的行為呢?別著急,通過下面這個案例,咱們一探究竟!
肖像權侵權之周文海律師案例(1)
案例:來自河南駐馬店的大學生王某與李某是同學。某日,李某在王某的微信朋友圈看到一張王某的日常自拍照,覺得照片中的王某表情生動有趣,未經王某同意便將這張照片下載,設置為自己的微信頭像,并發布在微博、抖音等社交平臺。不久后,王某的朋友和同學發現此事,紛紛詢問王某是否知情,甚至有陌生人通過李某的賬號聯系王某,導致王某感到隱私被侵犯、名譽受損。王某要求李某刪除照片并道歉,但李某認為“只是用一張照片而已,沒必要小題大做”,拒絕配合。于是,王某聯系到了我們律博維權衛士周文海律師,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在事后的2-3個月時間里,走仲裁結果是:李某向王某道歉,并承擔3000元賠償其名譽損失費、精神損失費等,同時承擔該訴訟期間的王某的所有律師費,至此,此事得以圓滿解決。那么,遇到此類情況,具體該如何維權呢?
肖像權侵權之周文海律師案例(2)
1.固定證據
操作:
王某應第一時間對李某使用其照片的界面進行截圖或錄屏(需包含賬號信息、發布時間等),保存原始照片的拍攝記錄(如手機原圖、拍攝時間),并留存與李某溝通的記錄(如微信聊天、短信)。
重要性:
證據是主張權利的基礎,需證明李某未經許可使用照片且造成負面影響。
2.聯系平臺投訴
操作:
通過微信、微博、抖音等平臺的侵權投訴渠道(通常在“設置-幫助與反饋”中),提交身份證明、權屬證明(如原圖)及侵權截圖,要求平臺刪除相關內容。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95條: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侵權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需對損害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3.發送律師函
操作:
委托律師起草律師函,明確要求李某立即停止侵權、刪除照片、公開道歉,并保留索賠權利。律師函可通過郵寄或公證送達,增強法律威懾力。
作用:
若李某仍不配合,律師函可作為后續訴訟中證明其“主觀過錯”的證據。
4.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
可要求李某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若造成嚴重精神損害)或經濟損失(如維權合理支出)。
管轄法院:
侵權行為地(如王某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18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未經許可不得制作、使用、公開他人肖像。
《民法典》第1019條:不得以丑化、污損等方式利用他人肖像,或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肖像。
《民法典》第995條:人格權受侵害的,受害人可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肖像權侵權之周文海律師案例(3)
相關法條總結:
1.肖像權保護:
-《民法典》第1018條、第1019條明確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他人肖像。
2.隱私權與名譽權:
-《民法典》第1032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隱私。若李某的行為導致王某被騷擾或社會評價降低,可能同時構成名譽權侵害。
3.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1165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注意事項:
協商優先:若侵權影響較小,可先嘗試通過溝通解決,降低維權成本。
賠償標準:精神損害賠償需根據實際損害程度主張,法院可能酌情支持數百至數千元不等。
平臺責任:若平臺未及時刪除侵權內容,可將其列為共同被告。
通過上述步驟,王某可有效維護自身肖像權與人格尊嚴,同時警示他人尊重法律邊界。
肖像權侵權之周文海律師案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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