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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蓮池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彩禮糾紛案作出維持原判終審判決,以裁判引領弘揚誠信和諧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釋放出堅決否定借婚姻索取財物的鮮明導向。
史某家住農村,家庭條件一般。2024年8月11日,史某經媒人介紹與張某相親,張某向史某索取訂婚禮10001元、彩禮128888元,合計現金138889元。張某收到訂婚禮及彩禮后,與史某于8月29日登記結婚。登記后,雙方暫未共同居住。同年10月6日,雙方舉行完婚禮儀式后,張某以身體不適為由一直拒絕夫妻生活,且僅在史某家中短暫居住兩周后,就以“對月風俗”為由返回自己娘家居住,并且也拒絕與史某見面。
史某認為妻子不顧及新婚丈夫的感受,行事有違常理。在兩人分居期間,史某多次嘗試與張某取得聯系,但張某以史某沒有將其所有收入交其保管等理由搪塞,拒絕返回。多次溝通無果后,二人不再聯系。這時,史某回想起在辦理婚姻登記時,發現張某有過多次婚姻記錄,認為妻子是在欺騙自己的感情,而自己也對張某了解不充分,草率結婚,兩人之間已經沒有夫妻情分。對此,史某將張某訴至蓮池法院,要求與張某離婚并返還彩禮。張某到庭表示同意離婚,但不同意返還彩禮。
面對這起“閃婚”又要“閃離”的案件,蓮池區法院在審理時,通過查詢關聯案件,了解到張某在此案之前,尚存在兩起婚姻財產糾紛案件,兩起案件時間距離較近,且均為男方起訴,起訴理由與該起案件相似。
蓮池區法院承辦法官結合關聯案件,深入審查本案證據,綜合考慮雙方的相處模式、感情基礎、資金往來等各項因素,認為史某、張某二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過于短暫,未建立感情,婚姻已無存續可能,并確認張某存在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該行為違反婚姻自由原則,應當堅決予以打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一方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張某將收取的138889彩禮全部返還原告。
張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保定中院經審理,認為蓮池區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最終于日前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張某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河北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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