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地規則分為優惠和非優惠原產地規則。根據《海關法》《關稅法》《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原產地確定的基本原則包括完全獲得標準和實質性改變標準。
優惠原產地規則依照我國締約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制定,主要包括自貿協定項下原產地規則和對最不發達國家零關稅措施原產地規則。
非優惠原產地規則適用于實施最惠國待遇、反傾銷和反補貼、保障措施等非優惠性貿易措施以及貿易統計等活動對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的確定。根據《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完全在一個國家(地區)獲得的貨物,將該國(地區)視為原產地;由兩個以上國家(地區)參與生產的貨物,把最后完成實質性改變的國家(地區)確定為原產地。
《關于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22號,2005年1月1日實施)明確,該規定隨附的《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從價百分別標準的貨物清單》(以下簡稱《清單》)列名的商品適用《清單》所列原產地標準,其他貨物一律適用四位稅號改變標準。例如,二極管(稅目8541)屬于《清單》列名商品,適用“焊接、封裝并滿足從價百分比標準”;集成電路(稅目8542)不屬于《清單》列名商品,適用四位稅號改變標準。
進出口企業可以在貨物實際進出口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令236號)和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4號的相關規定向其注冊地直屬海關申請作出原產地預裁定。對于具體產品原產地規則有疑問的,也可以向當地海關咨詢。
參考文件: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989417/index.htm
2. 關于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zfxxgk/hggzk/4101410/index.html
來源:海關總署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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