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5日,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工商銀行山東省分行原資深專家孫建勇受賄、違法發放貸款一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孫建勇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百四十萬元;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三百五十萬元。查扣在案的受賄違法所得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3年6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孫建勇利用擔任工商銀行山東省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工商銀行青島市分行黨委書記、行長,工商銀行新疆分行黨委書記、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辦理、信托融資、工作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
2003年春節前至2016年10月,孫建勇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400萬余元。
2013年8月至9月,孫建勇利用擔任工商銀行新疆分行黨委書記、行長職務上的便利,在明知有關公司不符合繼續發放貸款條件的情況下,違反法律規定,安排向該公司發放貸款共計4.03億元。
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孫建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身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孫建勇犯數罪,依法應予并罰。孫建勇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調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系坦白,依法應從輕處罰;積極退繳部分贓款,可酌定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孫建勇 , 漢族 , 管理學碩士 , 高級經濟師 。 其職業生涯深耕中國工商銀行體系 。 早期扎根基層 , 歷任山東德州分行總經濟師、副行長、行長, 積累地方分行管理經驗 ; 2001年晉升山東分行副行長 、 黨委委員 , 進入省級分行決策層 ; 2009年調任沿海重鎮青島分行黨委書記 、 行長 , 期間兼任中國海洋大學創業導師及教授 ; 2012年轉戰邊疆 , 任新疆分行黨委書記 、 行長 。 退職后受聘山東省分行資深專家 。
2024年3月19日 ,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工行紀檢監察組與山東省監察委員會聯合通報 , 孫建勇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立案審查調查 。 同年10月12日 , 經工行黨委研究 , 決定對其開除黨籍 、 取消待遇 , 并收繳違紀違法所得 , 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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