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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4月16日,備受矚目的“山西訂婚強奸案”終于迎來了二審判決結果。
最終,給了彩禮,辦了訂婚禮,處女膜沒破等一切輿論導向都沒有撼動法律的審判。
男方席某某,強奸罪名成立,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已經羈押了2年,還需要服刑1年左右。
二審判決的結果一出,輿論嘩然。
一時間,“騙婚”“房產加名”“訂婚就可以發生關系”等一系列的法律與婚戀習俗的碰撞,在網上甚囂塵上。
而這次的二審,更多的案件細節浮出水面,讓我們可以更清晰地了解到事件的真相。
首先,男方的強奸行為是否真的屬實?
答案是肯定的。
女方在戀愛時,已經表明自己不接受婚前性行為。
但在訂婚當天,男方席某某向女方提出發生性關系,遭到拒絕。
他不顧女方反抗,將其衣服脫掉,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其間,女方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擋席某某,反抗過程中將榻榻米上的窗簾拉下。
事后,女方即跑至衛生間沖洗,情緒激動想要回家,席某某控制女方的手機并將她反鎖在屋內,自己下樓取車。
女方為了自救,用點燃的衛生紙燒榻榻米邊的柜腳,用打火機點燃客廳窗簾,席某某取水滅火時,女方趁機跑出房間從步梯下至13層呼救,席某某追至13層抓住她的手臂將其拖入電梯。
電梯到14層后,女方坐在電梯內用腳蹬電梯轎廂予以反抗,被席某某強行拖出電梯拽回室內(有監控)。
最后席某某開車送她回家,途中女方母親給她打電話時,席某某才將手機交還,女方拿到手機就向其母哭訴遭遇強暴,女方和家人在當晚打110電話報警。
其次,男方強奸是否有確切的證據?
當然是有的。
就在案發當天,女方就已經報警。
在問詢時,席某某承認自己與女方發生了一次性關系。
在行車記錄儀中,席某某與被害人母親談話時稱“我既敢做就敢擔這個事情,我從來也沒說我沒做”。
而被害女方手腕和手臂上的淤青,客廳窗簾被點燃的痕跡,現場床單上席某某的精斑,電梯監控視頻的影像,都足以證明女方在這件事上的確是被強迫的,證據鏈形成了完美的閉環。
第三,網傳女方騙婚,報警強奸只為彩禮,是否屬實?
法院也給出了詳實的結果。
原本,雙方約定是18.8萬的彩禮,在訂婚儀式上交付了10萬現金和7.2克戒指。
在事發之后,女方親屬為了促進兩人關系,曾多次與席某某及其家人溝通,希望席某某和女方盡快到民政局登記結婚。
甚至表示為了減輕男方的經濟壓力,表示剩下的彩禮可以暫時不給,只要在房產證上添加女方的名字,但男方不予回應。
從頭到尾,女方家人從來沒有以“報警”去要挾男方索取財物。
所以,網傳“女方借婚姻索財”的信息不實。她也沒有過婚史,之前也沒有索要過彩禮,根本不存在騙婚情形。
到這里,本案的經過應該是一目了然。
男方強奸事實成立,他沒得洗,也根本不可能洗白。
但讓人覺得荒謬的是,從始至終,男方家人堅稱自己的兒子是無辜的,不斷接受媒體采訪,朝女方潑臟水,甚至企圖干擾輿論。
而女方作為受害人,很少出現在公眾視野,不接受采訪,始終相信法院的判決。
真正受害的人三緘其口,作惡的卻還在控訴天理不公,攪亂輿論,簡直是魔幻一幕。
對此,法院也給出了應有的判決:
對男方母親予以訓誡,她暴露了太多女方的隱私,企圖干擾輿論,再這樣是要付出代價的。
至此,這場近三年的“訂婚強奸”風波,真的是告一段落了。
但,這件事,帶給社會大眾內心的波蕩,是史無前例的。
或許,這將成為整個社會重塑婚姻觀念的契機,更讓無數男性和女性明白,什么叫“性同意權”。
很多人,甚至包括當地的村民都認為:
掏空了家底,付出了幾代人的努力買了房,訂了婚,給了彩禮,結果碰都不讓碰,這樣的婚姻還有什么意義?
還有很多網友在評論區留言說:
不是都訂婚了嗎?遲早都要發生的事,提早一點有什么不可以?又不是第一天認識。
難不成娶回家還得供著?
看完這些評論,我深嘆一氣。
作為男性,我也忍不住質問這些人一句:
是不是只要買了房子,給了彩禮,男方就可以強行與女方發生關系,隨時隨地,不管她愿不愿意,接不接受?
再回到這個訂婚強奸案本身,女方也不是說不和男方發生關系吧?所以,所謂付出了彩禮、訂了婚,連碰都不能碰的說法是荒謬的。
她明確表示自己需要婚后,而男方是怎么做的呢?不管她愿不愿意,就是強行上。
說到底,這里面最重要是兩個字就是:尊重。
男性對女性的尊重。
但就這個案件來看,男方做法確實過分,也不敢想象女方結婚之后會是過著什么樣的日子,這也是女方義無反顧要退婚的原因。
在多年的封建傳統文化的影響下,很多男性覺得女性一旦同意訂婚,就表示默許發生關系。
仿佛一紙婚約,一次儀式,就成了行使這個權利的通行證,從來沒有想過女性愿不愿意。
只要他覺得“火候到了,該睡了”,女性就必須同意。
但事實上,法律早已明確——任何性行為都必須建立在自愿的基礎上,不管是否結婚或者訂婚。
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新婚姻法,對婦女權益的保護,國家意志堅決而強大。
即使是夫妻了,只要違背女方意愿強行發生性關系,都算強奸,從來沒有法律認定“訂婚”就代表“性同意”。
其實戀愛關系也好,訂婚儀式也好,在法律面前,都不是性犯罪的免死金牌。
但,現在依然有很多人,他們不懂得尊重女性的意愿,依然在物化女性,依然在用暴力達成自己的目的。
我們的法律在進步,而他們的腦子,還在裹著臭腳布。
02
想起了前段時間看過的一個新聞。
福建福州,男方小峰和女方小雨經人介紹認識。
兩人確定戀愛關系之后,小峰一直向女方提出同居的要求。
一直到訂婚之前,男方提了六七次。
他說:
時候到了,該同居就要同居啊。
可是都遭到了女方的拒絕。
結果到了訂婚的那天晚上,他覺得這下總算是“時機到了”,于是開始霸王硬上弓。
女方的身體和心理都遭受到了嚴重打擊,要退婚。
男方傻眼了:裝什么呢?都訂婚了還不能發生性關系?
在他們眼里,戀愛,訂婚,都是“發生關系”的“火候”,是一種時機。
他們掐準時間節點,步步為營,就是沒有想到,女方也有不同意的時候。
真是法盲。
這個女方還算有仁慈之心,要是有證據證明她是不情愿的,立即選擇報警,這就是強奸罪沒跑了。
很多人可能無法理解,我們已經戀愛了,已經訂婚了,她就是我的人了,難道我對自己的人做那樣的事情還算犯罪?
這就是很多人不明白的道理:人權永遠在任何關系之上。
醒醒吧,現在不是清朝了,已經是新社會了。
不管她是你的什么人,不管你們是什么關系,只要她感覺不舒服,只要她受到侵害了,你就是在犯罪,這就是法律賦予每一個女性的保護。
“性同意權”,不掌握在加害者手里面,而是掌握在被害者手里面。
時至今日,很多人依然覺得,女性是沒有“性同意權”的。
很多男性認為:我跟你確定了某一段關系,那就默認我們會發生點什么。
戀愛的時候,男朋友會說:手也牽了,吻都吻了,還在矜持什么?
訂婚的時候,未婚夫會說:都到這一步了,你還裝什么?
結婚后,丈夫會說:你是我老婆,我想怎樣就怎樣。
女性的身體,似乎一直都在被定義,被他人支配。
而她們一旦有自己的想法,一旦確定了某段關系而不拒絕發生性行為,就被人嗤之以鼻:
裝純,矯情,欲擒故縱。
種種標簽貼在她們身上,讓她們自己有時候也會自我PUA:
我這么做是不是有點難為人了?
是我太保守了?
正是這種自省和自我PUA,讓很多女性陷入猶豫、迷茫和痛苦之中。
這也是我要寫這篇文章的原因:
不管何時何地,不管婚戀與否,性同意權永遠都掌握在自己手中,不懼任何世俗壓力,不被任何道德綁架。
如果今天,我們默許了“訂婚就能發生關系”,那明天就有人鼓吹“結婚就可以家暴”;
如果今天,我們承認了“女性沒有性同意權”,那么明天就會有人打著各種幌子,肆意踐踏女性的身體。
這些底線一旦突破,女性的困境只會變得愈發艱難。
山西訂婚強奸案,就像一面照妖鏡,照見了社會對女性,仍有著根深蒂固的物化和歧視。
而法院的判決,正是給了這種思想一記狠狠的耳光。
任何一段關系,都不能凌駕于人權和尊嚴之上。
真正的文明,是平等和尊重,絕不是裹著現代外衣的野蠻和糟粕。
尊重每一個女性都有說“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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