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記者從佛山市政府網獲悉,佛山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公開征求《佛山市功能型無人車道路測試與商業應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已經發布。這將是佛山市對無人車行業出臺的首份管理辦法。根據征求意見稿,該舉措實施后,在佛山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無人車道路測試、商業應用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應遵守本細則。開展無人車道路測試、商業應用活動,應遵循安全第一、服務發展、鼓勵創新、審慎包容的原則,并積極推進無人物流、無人售貨、無人環衛和無人安防等應用場景商業化運營。
功能型無人車車輛編碼規格及樣式
功能型無人車(簡稱“無人車”),是指未列入機動車裝備標識標牌管理,無駕駛艙、無駕駛座,不配備傳統駕駛員,具有GB/T 40429-2021中4級及以上自動化水平的駕駛系統,僅行駛于地面的低速輪式車輛,主要包括無人物流車、無人售貨車、無人環衛車、無人安防車等。此次征求意見稿所稱的道路測試,是指在城市道路(不含快速路)、區域范圍內指定路段開展的無人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活動;而商業應用,是指在城市道路(不含快速路)、區域范圍內指定路段開展的無人車商業化示范應用試點活動。
征求意見稿稱,佛山市交通運輸局將會同市公安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郵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等有關部門,建立合作協調機制,成立佛山市功能型無人車道路測試與商業應用管理聯席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市聯席工作小組”),共同負責佛山市行政區域內無人車道路測試、商業應用管理事宜。佛山市、區有關部門也應積極探索功能型無人車與智慧城市協同發展,基于夜間道路高質量時空資源,聚焦夜間無人物流配送、夜間無人環衛清掃等場景的探索應用,為功能型無人車新技術、新產品、新模式提供應用場景,積極推進無人物流、無人售貨、無人環衛和無人安防等應用場景商業化運營,打造功能型無人車高質量發展示范城市。
那么,功能型無人車道路測試和商業應用需要符合哪些條件?本次征求意見稿提出了11項的要求。其中提及,道路測試、商業應用主體須為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分公司應具有法人授權委托書)或多個獨立法人單位組成的聯合體,由多個獨立法人單位聯合組成的運營主體,其中應至少有一個單位具備運營能力,且各單位應簽署運營服務及相關侵權責任劃分的協議;為道路測試、商業應用車輛配備現場安全員或遠程安全員,并建立遠程協助平臺和接管保障機制,保證車輛在與遠程協助平臺通信過程中,信息傳輸的信道和數據經過加密,防止信息泄露、被篡改。
功能型無人車基本參數要求
此外,征求意見稿也對參與功能型無人車道路測試和商業應用的安全員提出具體要求。例如,安全員應持有道路測試、商業應用過程中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最近1年內無超速50%以上、超員、超載、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以及其他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無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記錄;具備緊急情況發生時,現場和遠程協助控制車輛的能力,能夠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現場下載保存無人車整車的車端數據和行車記錄儀視頻。
在責任認定和事故處置方面,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無人車在道路測試、商業應用期間發生交通違法行為或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參照公安部關于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的相關規定進行責任認定和違法處理;若認定道路測試、商業應用主體承擔責任,當賠償金額超出保險賠付金額,由道路測試、商業應用主體一次性補足賠償金額。
此外,根據征求意見稿,無人車在道路測試、商業應用期間發生一般交通事故時,道路測試、商業應用主體或其授權的安全員應立即停止道路測試、商業應用活動,報警并保護現場。道路測試、商業應用主體應在6小時內將事故情況書面報告給市、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或車輛毀損等嚴重情形時,道路測試、商業應用主體應在1小時內將事故情況報告給市、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并在2小時內書面報告。未按照要求報告事故的,市交通運輸局會同市公安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和市有關部門應暫停、終止其道路測試或商業應用相關活動。
聚焦:無人車在道路測試、商業應用時應滿足哪些要求?
(一)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應按照現有交通管理規定,遵守相應通行規則,不得對周邊的正常道路交通活動進行干擾。
(二)無人車在開放道路運行時,應在非機動車道內順向行駛,通行不高于20km/h;在未劃設非機動車道或非機動車道不滿足通行條件的路段,應靠車行道的最右側順向行駛,通行不高于40km/h;兩輛及以上無人車不得并排行駛;應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如有變更車道行為,應在保證安全前提下,實時調整車輛速度;如前方車輛、路況異常,不超車會阻礙道路通行,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超車借道行駛。
(三)道路測試、商業應用過程中,除安全性自我聲明載明的測試、示范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動駕駛模式行駛,車輛從停放點到測試、示范路段的轉場,須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駛。
(四)應在符合交通法規要求的前提下,在車身張貼醒目的車輛編碼和標識,不得遮擋和污損。
(五)道路測試、商業應用主體應及時對運行車輛進行維修和保養,確保各項功能始終滿足本細則要求,對不符合要求的車輛應及時更換同款車輛并向市交通運輸局報備,不符合本細則要求的車輛在運行時產生的一切后果由道路測試、商業應用主體承擔責任。
(六)道路測試過程中,除用于模擬貨物的配重外,車輛不得搭載人員和其他與測試無關的物品;商業應用過程中,可按規定搭載商業模式所限定的物品,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搭載的貨物不得超過車輛的核定載質量且不得搭載以下物品:
1.法律及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物品;
2.危害國家安全和政治穩定的非法出版物、宣傳片、印刷品等;
3.武器、彈藥、非法藥物、生化制品、傳染性物品和危險貨物;
4.妨礙公共安全的物品。
(七)道路測試、商業應用過程中,不得擅自進行可能影響車輛功能、性能的軟硬件變更。如因道路測試、商業應用需要或其他原因導致車輛功能、性能及軟硬件變更的,道路測試、商業應用主體應及時向市交通運輸局提交變更申請,并暫停車輛道路測試、商業應用相關活動,經市交通運輸局會同市公安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和市有關部門聯合審核通過后恢復相關活動。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李傳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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