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相關重點
工作任務清單
引 言
隨著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不斷深入,信用在營造穩定、透明、公平、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提振民營經濟信心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明確提出“完善產權保護、市場準入、公平競爭、社會信用等市場經濟基礎制度,優化營商環境。”近年來,國家層面持續出臺系列信用相關政策文件,積極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各領域的創新實踐,為優化營商環境、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效支撐。
小信梳理了2024年以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各部委發布的信用相關重點工作任務。本期帶您回顧國家發展改革委出臺的相關政策(第一期)。
國家發展改革委發文,涉及信用相關工作文件
(第一期)
《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指數行為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2024年第22號)
價格指數行為主體或有關責任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視情況予以約談、公開曝光、限期整改、列入失信企業(自然人)名單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構成違法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編造發布虛假價格指數的;
(三)操縱價格指數的;
(四)利用價格指數組織相關經營者達成價格壟斷協議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歸檔的;
(七)偽造、編造歸檔文件、評估報告的;
(八)不配合價格主管部門評估和合規性審查的;
(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電力市場監管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2024年第18號)
電力監管機構可以對電力交易主體不履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操縱市場價格、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等失信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依法依規納入信用體系,歸集至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實施與其失信程度相對應的分級分類監管。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2024年第17號)
實施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平擇優選擇具有相應管理經驗、專業能力、融資實力以及信用狀況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特許經營者,將項目運營方案、收費單價、特許經營期限等作為選擇特許經營者的重要標準。鼓勵金融機構與參與競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共同制定投融資方案。
特許經營協議各方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實施機構應當全面、按期履行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協調開展價格調整、支付代收的用戶付費、監測驗收等義務;特許經營者應當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數量、質量、標準、期限等,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并履行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特許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建立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依法予以曝光,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完善政府誠信履約機制,將政府機構特許經營協議履行情況納入政務誠信考核評價體系,有關違約失信行為依據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制定的辦法予以認定和懲戒。
《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
(2024年第16號)
政策制定機關可以通過組織開展信用評價引導經營主體誠信守法參與招標投標活動,并可以通過制定實施相應政策措施鼓勵經營主體應用信用評價結果,但應當平等對待不同地區、所有制形式的經營主體,依法保障經營主體自主權,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在信用信息記錄、歸集、共享等方面對不同地區或者所有制形式的經營主體作出區別規定;
(二)對不同地區或者所有制形式經營主體的資質、資格、業績等采用不同信用評價標準;
(三)根據經營主體的所在地區或者所有制形式采取差異化的信用監管措施;
(四)沒有法定依據,限制經營主體參考使用信用評價結果的自主權;
(五)其他排除限制競爭或者損害經營主體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
《煤炭行政處罰辦法》
(2023年第9號)
煤炭管理部門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七個工作日內將有關信息納入信用記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
(2023年第10號)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投資項目執法信息共享,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登記、共享相關違法違規信息、監管結果信息,并將有關信息記入相關主體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向社會公開公示,實施聯合懲戒。
《電能質量管理辦法(暫行)》
(2023年第8號)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可對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及電力用戶開展電能質量監督檢查, 受監督檢查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應予以配合:
(一)進入受監督檢查企業進行檢查;
(二)詢問受監督檢查企業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做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調取、分析受監督檢查企業的有關電能質量信息。監督檢查時可以邀請電能質量專業相關專家參加并提供專業意見建議。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責令限期改正。對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的, 依法依規納入不良信用記錄。
關于印發《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規范(試行)》的通知(發改數據規〔2025〕27號)
實施機構應當根據審定同意后的實施方案,按照法律法規要求,以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談判等公平競爭方式選擇運營機構。招標、采購、談判文件有關授權運營協議內容應充分征求各方意見。
運營機構應具備數據資源加工、運營所需的管理和技術服務能力,經營狀況和信用狀況良好,符合國家數據安全保護要求。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支持優質企業借用中長期外債 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通知
(發改外資規〔2024〕1037號)
一、積極支持行業地位顯著、信用優良、對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帶動引領作用的優質企業借用外債。現階段重點支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企業:
(一)符合《企業中長期外債審核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23年第56號令)等有關規定要求;
(二)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
(三)近一年營業收入規模排名行業前五,資產負債率等指標優于行業平均水平;
(四)企業國際信用評級為投資級(BBB-及以上)或國內信用評級為AAA;
(五)最近三年,(1)未發生境內外債務違約且不存在處于持續狀態的延遲支付本息事實;(2)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未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3)財務報表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如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的,保留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
二、對于優質企業申請辦理外債審核登記,我委將在現行管理基礎上,實行專項審核,適當簡化相關要求,加快辦理流程。
(一)企業可提交包含子公司在內的年度計劃性合并外債額度申請;
(二)如申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暫無法提供已簽署貸款協議、但能提供貸款機構意向性文件的,可予“容缺辦理”;企業應在首次提取貸款后向我委報送信息時,補充提供相關貸款協議;
(三)如申請發行境外債券,暫未確定主承銷機構的,可予“容缺辦理”;企業應在每筆境外債券發行結束后向我委報送信息時,補充提供主承銷機構盡職調查報告和真實性承諾函;
(四)國內信用評級為AAA且國際信用評級達到A-及以上的企業,申請材料中的專業機構法律意見,可由企業內部法律或合規部門出具。
關于印發《節能降碳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環資規〔2024〕338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訂印發〈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文件規定,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經濟技術性等評估,主要評估項目節能降碳效果、經濟可行性、總投資合理性、配套資金和建設條件落實情況、項目單位信用情況、對地方政府債務負擔的影響等。評估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符合本辦法及申報通知明確的支持方向。
(二)項目建成后的節能降碳效果。
(三)項目的工藝技術先進性和適用性。
(四)項目實施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五)提交的相關文件是否齊備、有效。
(六)項目單位是否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實行信用承諾制度。項目單位在上報資金申請報告時,要向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出具承諾意見,承諾所報材料真實有效。各級發展改革部門逐級上報至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匯總,并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項目單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核減、收回或者停止撥付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等措施,將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在“信用中國”網站公開,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關于印發《污染治理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環資規〔2024〕337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訂印發〈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文件規定,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經濟技術性等評估,主要評估項目污染治理效果經濟可行性、總投資合理性、配套資金和建設條件落實情況、項目單位信用情況、對地方政府債務負擔的影響等。評估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符合本辦法及申報通知明確的支持方向。
(二)項目建成后的污染治理效果。
(三)項目的工藝技術先進性和適用性。
(四)項目實施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五)提交的相關文件是否齊備、有效。
(六)項目單位是否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實行信用承諾制度。項目單位在上報資金申請報告時,要向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出具承諾意見,承諾所報材料真實有效。各級發展改革部門逐級上報至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匯總,并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項目單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核減、收回或者停止撥付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等措施,將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在“信用中國”網站公開,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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