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開車 開車不喝酒”
這是常識也是原則
但總有駕駛人就是
“不聽勸”
心存僥幸 以身試法
01
近期案例
4月18日下午13時許,駕駛人莫某來到遵義交警高速三大隊取自己的血液酒精檢測報告,當看到血檢報告上“92.39mg/100ml”的檢測結果時,對自己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感到后悔不已。
4月15日晚,遵義高速交警三大隊民警在遵余高速公路構皮灘收費站開展酒駕查緝工作,20時許,當民警對一輛貴A籍小型轎車駕駛人進行檢查時,駕駛人莫某剛呼出一口氣,酒精快排儀就提示駕駛人飲酒了。
經對貴A籍小轎車駕駛人莫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其檢測結果為90mg/100ml,涉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經詢問得知:莫某在當日下午18時許與朋友在余慶縣構皮灘鎮某地飲用了2瓶啤酒,酒后莫某的朋友勸他就在構皮灘鎮留宿,但剛好莫某又接到家里打來的電話,因家中有事需要返回余慶縣。“僥幸,上高速,想的是沒得事”“就喝了2瓶啤酒,我都過了2個小時才走”。在詢問中,莫某坦誠的表示由于僥幸心理作祟才酒后駕駛機動車。
據遵義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駕駛人莫某靜脈血樣檢測出乙醇成分,含量為92.39mg/100ml,已達醉駕標準。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辦理中,等待莫某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酒駕醉駕標準
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酒后駕駛的駕駛人總有自己的理由
認為自己技術好
認為自己還清醒
認為自己可以駕車
這些都是僥幸心理在作祟
駕車 還是 喝酒
這是一項單選題
歷歷在目的交通事故
告訴我們
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不僅自身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
甚至危害他人或家人的生命安全
生命無價 酒后禁駕
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危害
小課堂
觸覺能力降低
飲酒后駕車,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腳觸覺較平時降低,往往無法正常控制油門、剎車及方向等。
判斷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酒后,人對光、聲刺激的反應時間延長,從而無法正確判斷距離和速度。
視覺障礙
飲酒后會使視力暫時受損,視像不穩,辨色力下降,因此不能發現和正確領會交通信號、標志和標線。飲酒后視野范圍減少,視覺模糊,眼睛只盯著前方目標,對處于視野邊緣的危險隱患難以發現。
疲勞
飲酒后易困倦,表現為駕車行駛不規律、空間視覺差等疲勞駕駛的行為。
酒后駕駛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您了解嗎?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一分醉,駕車十分險
雖然“酒后禁駕”觀念深入人心
但總有人“頂風作案”
抱著僥幸心理鋌而走險
喝酒的理由千千萬
但是任何理由
都不能成為酒后駕車的理由
酒駕醉駕不僅是對自己生命安全
和社會公共安全的不負責
更是在挑戰法律的底線
來源/遵義高速交警三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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