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全運會U22女籃資格賽煙臺賽區組委會發出處罰通知,北京隊因兼項球員數量超過規定人數而被判所有比賽0:20負,但她們仍保有參加附加賽的資格。但這一處罰引發球迷質疑:按《全運會競賽規程總則》第四(二)條,團隊項目運動員參賽資格違規,理應直接取消比賽資格,何以北京隊還能繼續比賽?
北京隊資格賽收官戰詭異擊敗先前全勝的山東隊,原本已坐上直通決賽圈的“末班車”,可一紙處罰把她們的決賽資格撕得粉碎。這份處罰來自煙臺賽區組委會,且不說賽區有無資格替中國籃協或國家體育總局進行處罰,單說這份處罰已是漏洞百出,它自稱處罰依據是《中國籃協紀律準則和處罰規定》第三十五條,可國家體育總局《十五運籃球項目競賽規程》第九(三)條分明已規定處罰應執行“國家體育總局和《中國籃協紀律準則和處罰規定》”。煙臺組委會顯然只知中國籃協而不知國家體育總局。
問題來了:國家體育總局的《全運會競賽規程總則》和中國籃協的《紀律準則和處罰規定》誰大誰小?難道煙臺組委會是按“需”分配,需要處罰的重一點,就套國家體育總局規則,需要處罰的輕一點,就套中國籃協的規則。處罰輕重全在煙臺組委會一念之間,想讓它輕它就輕,想讓它重它就重。如果是這樣就太過兒戲了,一國最高水平的綜合性運動會,對于違規問題的處罰依據竟然是模糊不清的!煙臺組委會手一“松”,資格違規的北京隊便幸運保留了參賽資格,如此避重就輕,對那些遵章守制的球隊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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