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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陳家港六港村境內一養豬廠,豬糞便未經任何處理,直接拋入周邊流水河,直接影響周邊居民生活質量?希望相關部門介入調查!
養豬場往河里直接排放污水是違法行為,具體涉及的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由《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
一、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以及污水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并確保其正常運行。若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違反該法規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或者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因此,養豬場往河里直接排放污水,將可能面臨責令改正、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罰款,甚至停業、關閉等法律責任。具體的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還需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裁量而定。(來源:鹽阜網事 YES鹽城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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