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真正注解之一
中天易張永紅整理
提要
《周易注》·十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上、下經》注及《略例》,魏王弼撰。《系辭傳》、《說卦傳》、《序卦傳》、《雜卦傳》注,晉韓康伯撰。《隋書·經籍志》以王、韓之書各著錄,故《易注》作六卷,《略例》作一卷,《系辭注》作三卷。《舊唐書·經籍志》、《新唐書·藝文志》皆載弼注七卷,蓋合《略例》計之。今本作十卷,則并韓書計之也。考王儉《七志》,已稱弼《易注》十卷(按《七志》今不傳。此據陸德明《經典釋文》所引),則并王、韓為一書,其來已久矣。自鄭玄傳費直之學,始析《易傳》以附經,至弼又更定之。說者謂鄭本如今之《乾卦》,其《坤卦》以下又弼所割裂。然鄭氏《易注》,至北宋尚存一卷。《崇文總目》稱存者為《文言》、《說卦》、《序卦》、《雜卦》四篇,則鄭本尚以《文言》自為一傳,所割以附經者,不過《彖傳》、《象傳》。今本《乾》、《坤》二卦各附《文言》,知全經皆弼所更定,非鄭氏之舊也。每卷所題《乾傳》第一、《泰傳》第二、《噬嗑傳》第三、《咸傳》第四、《夬傳》第五、《豐傳》第六,各以卷首第一卦為名。據王應麟《玉海》,此目亦弼增標。蓋因毛氏《詩傳》之體例,相沿既久,今亦仍舊文錄之。惟《經典釋文》以《泰傳》為《需傳》,以《噬嗑傳》為《隨傳》,與今本不同。證以《開成石經》,一一與陸氏所述合。當由後人以篇頁不均為之移并,以非宏旨之所系,今亦不復追改焉。其《略例》之注,為唐邢璹撰。里籍無考,其結銜稱“四門助教”。案《唐書·王鉷傳》稱為“鴻臚少卿邢璹”,子縡,以謀反誅。則終於鴻臚少卿也。《太平廣記》載其奉使新羅,賊殺賈客百馀人,掠其珍貨貢於朝。其人殊不足道,其注則至今附弼書以行。陳振孫《書錄解題》稱:“蜀本略例有所注,止有篇首釋‘略例’二字,文與此同,馀皆不然。”是宋代尚有一別本。今則惟此本存,所謂蜀本者已久佚矣。弼之說《易》,源出費直。直《易》今不可見,然荀爽《易》即費氏學,李鼎祚書尚頗載其遺說。大抵究爻位之上下,辨卦德之剛柔,已與弼注略近。但弼全廢象數,又變本加厲耳。平心而論,闡明義理,使《易》不雜於術數者,弼與康伯深為有功。祖尚虛無,使《易》竟入於老莊者,弼與康伯亦不能無過。瑕瑜不掩,是其定評。諸儒偏好偏惡,皆門戶之見,不足據也。
《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周易注》
上經乾傳卷一
乾:元、亨、利、貞。
初九:潛龍勿用(1)。
(1)《文言》備矣。
九二:見龍在田,利見大人(1)。
(1)出潛離隱,故曰“見龍”,處於地上,故曰“在田”。德施周普,居中不偏,雖非君位,君之德也。初則不彰,三則“乾乾”,四則“或躍”,上則過亢。“利見大人”,唯二、五焉。
九三:君子終日乾乾,夕惕若厲,無咎(1)。
(1)處下體之極,居上體之下,在不中之位,履重剛之險。上不在天,未可以安其尊也。下不在田,未可以寧其居也。純修下道,則居上之德廢;純修上道,則處下之禮曠。故“終日乾乾”,至于夕惕猶若厲也。居上不驕,在下不憂,因時而惕,不失其幾,雖危而勞,可以“無咎”。處下卦之極,愈於上九之亢,故竭知力而后免於咎也。乾三以處下卦之上,故免亢龍之悔。坤三以處下卦之上,故免龍戰之災。
九四:或躍在淵,無咎(1)。
(1)去下體之極,居上體之下,乾道革之時也。上不在天,下不在田,中不在人,履重剛之險,而無定位所處,斯誠進退無常之時也。近乎尊位,欲進其道,迫乎在下,非躍所及。欲靜其居,居非所安,持疑猶豫未敢決志。用心存公,進不在私,疑以為慮,不謬於果,故“無咎”也。
九五:飛龍在天,利見大人(1)。
(1)不行不躍而在乎天,非飛而何?故曰“飛龍”也。龍德在天,則大人之路亨也。夫位以德興,德以位敘,以至德而處盛位,萬物之睹,不亦宜乎?
上九:亢龍有悔。
用九:見群龍,無首,吉(1)。
(1)九,天之德也。能用天德,乃見“群龍”之義焉。夫以剛健而居人之首,則物之所不與也。以柔順而為不正,則佞邪之道也。故《乾》吉在“無首”,《坤》利在“永貞”。
《彖》曰:大哉乾元!萬物資始,乃統天。云行雨施,品物流形,大明終始,六位時成,時乘六龍,以御天。乾道變化,各正性命(1)。保合大和,乃利貞(2)。首出庶物,萬國咸寧(3)。
(1)天也者,形之名也。健也者,用形者也。夫形也者,物之累也。有天之形而能永保無虧,為物之首,統之者豈非至健哉!大明乎終始之道,故六位不失其時而成,升降無常,隨時而用,處則乘潛龍,出則乘飛龍,故曰“時乘六龍”也。乘變化而御大器,靜專動直,不失大和,豈非正性命之情者邪? (2)不和而剛暴。 (3)萬國所以寧,各以有君也。
《象》曰: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潛龍勿用”,陽在下也。“見龍在田”,德施普也。“終日乾乾”,反復道也(1)。“或躍在淵”,進無咎也。“飛龍在天”,大人造也。“亢龍有悔”,盈不可久也。用九,天德不可為首也。
(1)以上言之則不驕,以下言之則不憂,反覆皆道也。
《文言》曰:元者善之長也,亨者嘉之會也,利者義之和也,貞者事之干也。君子體仁足以長人,嘉會足以合禮,利物足以和義,貞固足以干事。君子行此四德者,故曰:“乾,元、亨、利、貞。”
初九曰“潛龍勿用”,何謂也?子曰:“龍德而隱者也。不易乎世(1),不成乎名,遁世無悶,不見是而無悶,樂則行之,憂則違之,確乎其不可拔,‘潛龍’也。”
(1)不為世俗所移易也。
九二曰:“見龍在田,利見大人”,何謂也?子曰:“龍德而正中者也。庸言之信,庸行之謹,閑邪存其誠,善世而不伐,德博而化。《易》曰:‘見龍在田,利見大人。’君德也。”
九三曰:“君子終日乾乾,夕惕若厲,無咎”,何謂也?子曰:“君子進德修業。忠信所以進德也。修辭立其誠,所以居業也。知至至之,可與言幾也。知終終之,可與存義也(1)。是故居上位而不驕,在下位而不憂(2)。故乾乾因其時而惕,雖危無咎矣(3)。
(1)處一體之極,是“至”也。居一卦之盡,是“終”也。處事之至而不犯咎,“知至”者也。故可與成務矣。處終而能全其終,“知終”者也。夫進物之速者,義不若利,存物之終者,利不及義。故“靡不有初,鮮克有終”。夫“可與存義”者,其唯“知終”者乎? (2)居下體之上,在上體之下,明夫終敝,故“不驕”也。知夫至至,故“不憂”也。 (3)惕,怵惕之謂也。處事之極,失時則廢,懈怠則曠,故“因其時而惕,雖危無咎”。
九四曰“或躍在淵,無咎”,何謂也?子曰:“上下無常,非為邪也。進退無恒,非離群也。君子進德修業,欲及時也,故無咎。”
九五曰“飛龍在天,利見大人”,何謂也?子曰:“同聲相應,同氣相求。水流濕,火就燥,云從龍,風從虎,圣人作而萬物睹,本乎天者親上,本乎地者親下,則各從其類也。”
上九曰“亢龍有悔”,何謂也?子曰:“貴而無位,高而無民(1)。賢人在下位而無輔(2),是以動而有悔也(3)。”
(1)下無陰也。 (2)賢人雖在下而當位,不為之助。 (3)處上卦之極而不當位,故盡陳其闕也。獨立而動物莫之與矣。《乾·文言》首不論“乾”而先說“元”,下乃曰“乾”,何也?夫“乾”者統行四事者也。君子以自強不息,行此四者,故首不論“乾”而下曰“乾、元、亨、利、貞”。馀爻皆說龍,至於九三獨以“君子”為目,何也?夫易者象也。象之所生,生於義也。有斯義,然后明之以其物,故以龍敘“乾”,以馬明“坤”,隨其事義而取象焉。是故初九、九二,龍德皆應其義,故可論龍以明之也。至於九三“乾乾夕惕”,非龍德也,明以君子當其象矣。統而舉之,“乾”體皆龍,別而敘之,各隨其義。
“潛龍勿用”,下也。“見龍在田”,時舍也。“終日乾乾”,行事也。“或躍在淵”,自試也。“飛龍在天”,上治也。“亢龍有悔”,窮之災也。乾元“用九”,天下治也(1)。
(1)此一章全以人事明之也。九,陽也。陽,剛直之物也。夫能全用剛直,放遠善柔,非天下至理,未之能也。故“乾元用九”,則“天下治”也。夫識物之動,則其所以然之理,皆可知也。龍之為德,不為妄者也。潛而勿用,何乎?必窮處於下也。見而在田,必以時之通舍也。以爻為人以位為時,人不妄動,則時皆可知也。文王明夷,則主可知矣。仲尼旅人,則國可知矣。
“潛龍勿用”,陽氣潛藏。“見龍在田”,天下文明。“終日乾乾”,與時偕行(1)。“或躍在淵”,乾道乃革。“飛龍在天”,乃位乎天德。“亢龍有悔”,與時偕極(2)。“乾元用九”,乃見天則(3)。
(1)與天時俱不息。 (2)與時運俱終極。 (3)此一章全說天氣以明之也。九,剛直之物,唯“乾”體能用之,用純剛以觀天,天則可見矣。
“乾元”者,始而亨者也。“利貞”者,性情也(1)。乾始,能以美利利天下,不言所利,大矣哉!大哉乾乎,剛健中正,純粹精也!六爻發揮,旁通情也。“時乘六龍”,以御天也。“云行雨施”,天下平也。
(1)不為“乾元”,何能通物之始無不性其情,何能久行其正?是故“始而亨者”,必“乾元”也。利而正者,必“性情”也。
君子以成德為行,日可見之行也。潛之為言也,隱而未見,行而未成,是以君子弗用也。
君子學以聚之,問以辯之(1),寬以居之,仁以行之。《易》曰“見龍在田,利見大人”,君德也。
(1)以君德而處下體,資納於物者也。
九三,重剛而不中,上不在天,下不在田。故乾乾因其時而惕,雖危無咎矣。
九四,重剛而不中,上不在天,下不在田,中不在人,故或之。或之者,疑之也,故無咎。
夫大人者,與天地合其德,與日月合其明,與四時合其序,與鬼神合其吉兇。先天而天弗違,后天而奉天時。天且弗違,而況於人乎?況於鬼神乎?
“亢”之為言也,知進而不知退,知存而不知亡,知得而不知喪。其唯圣人乎!知進退存亡,而不失其正者,其唯圣人乎!
坤:元、亨,利牝馬之貞(1)。君子有攸往,先迷后得,主利。西南得朋,東北喪朋,安貞吉(2)。
(1)坤,貞之所利,利於牝馬也。馬在下而行者也,而又牝焉,順之至也。至順而后乃“亨”,故唯利於“牝馬之貞”。 (2)西南致養之地,與“坤”同道者也,故曰“得朋”。東北反西南者也,故曰“喪朋”。陰之為物,必離其黨,之於反類,而后獲安貞吉。
《彖》曰:至哉坤元!萬物資生,乃順承天,坤厚載物,德合無疆。含弘光大,品物咸亨,牝馬地類,行地無疆(1),柔順利貞,君子攸行,先迷失道,后順得常。“西南得朋”,乃與類行。“東北喪朋”,乃終有慶。“安貞”之吉,應地無疆(2)。
(1)地之所以得“無疆”者,以卑順行之故也。乾以龍御天,坤以馬行地。 (2)地也者,形之名也。“坤”也者,用地者也。夫用雄必爭,二主必危,有地之形,與剛健為耦,而以永保無疆,用之者不亦至順乎?若夫行之不以“牝馬”,利之不以“永貞”,方而又剛,柔而又圓,求安難矣。
《象》曰:地勢坤(1)。君子以厚德載物。
(1)地形不順,其勢順。
初六:履霜,堅冰至(1)。
《象》曰:“履霜堅冰,陰始凝也。馴致其道,至“堅冰”也。
(1)始於履霜,至于堅冰,所謂至柔而動也剛。陰之為道,本於卑弱而后積著者也,故取“履霜”以明其始。陽之為物,非基於始以至於著者也,故以出處明之,則以初為潛。
六二:直方大,不習無不利(1)。
《象》曰:六二之動,直以方也(2)。不習無不利,地道光也。
(1)居中得正,極於地質,任其自然而物自生,不假修營而功自成,故“不習”焉而“無不利”。 (2)動而直方,任其質也。
六三:含章可貞,或從王事,無成有終(1)。
《象》曰:“含章可貞”,以時發也,“或從王事”,知光大也(2)。
(1)三處下卦之極,而不疑於陽,應斯義者也。不為事始,須唱乃應,待命乃發,含美而可正者也,故曰“含章可貞”也。有事則從,不敢為首,故曰“或從王事”也。不為事主,順命而終,故曰“無成有終”也。 (2)知慮光大,故不擅其美。
六四:括囊,無咎無譽(1)。
《象》曰:“括囊無咎”,慎不害也。
(1)處陰之卦,以陰居陰,履非中位,無“直方”之質,不造陽事,無“含章”之美,括結否閉,賢人乃隱。施慎則可,非泰之道。
六五:黃裳元吉(1)。
《象》曰:“黃裳元吉”,文在中也(2)。
(1)黃,中之色也,裳,下之飾也。“坤”為臣道,美盡於下。夫體無剛健而能極物之情,通理者也。以柔順之德,處於盛位,任夫文理者也。垂黃裳以獲元吉,非用武者也。極陰之盛,不至疑陽,以“文在中”,美之至也。 (2)用黃裳而獲元吉,以“文在中也”。
上六:龍戰于野,其血玄黃(1)。
《象》曰:“龍戰于野”,其道窮也。
(1)陰之為道,卑順不盈,乃全其美。盛而不已,固陽之地,陽所不堪,故“戰于野”。
用六:利永貞(1)。
《象》曰:用六,“永貞”,以大終也(2)。
(1)用六之利,“利永貞”也。 (2)能以永貞大終者也。
《文言》曰:坤至柔而動也剛,至靜而德方(1)。后得主而有常,含萬物而化光。“坤”道其順乎?承天而時行!
(1)動之方直,不為邪也。柔而又圓,消之道也。其德至靜,德必方也。
積善之家,必有馀慶。積不善之家,必有馀殃。臣弒其君,子弒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由來者漸矣,由辯之不早辯也。《易》曰:“履霜堅冰至”,蓋言順也。
直其正也,方其義也。君子敬以直內,義以方外,敬義立而德不孤。“直方大,不習無不利”,則不疑其所行也。
陰雖有美,含之以從王事,弗敢成也。地道也,妻道也,臣道也。地道無成,而代有終也。
天地變化,草木蕃,天地閉,賢人隱。《易》曰“括囊無咎無譽”,蓋言謹也。
君子黃中通理,正位居體,美在其中,而暢於四支,發於事業,美之至也。
陰疑於陽必戰(1)。為其嫌於無陽也,為其嫌於非陽而戰。故稱“龍”焉。猶未離其類也(2),故稱“血”焉(3)。夫玄黃者天地之雜也,天玄而地黃。
(1)辯之不早,疑盛乃動,故“必戰”。 (2)猶未失其陰類,為陽所滅。 (3)猶與陽戰而相傷,故稱血。
屯:元亨,利貞(1)。勿用有攸往(2),利建侯(3)。
(1)剛柔始交,是以“屯”也。不交則否,故屯乃大亨也。大亨則無險,故“利貞”。 (2)往,益“屯”也。 (3)得主則定。
《彖》曰:屯,剛柔始交而難生,動乎險中,大亨貞(1)。雷雨之動滿盈(2)。天造草昧,宜建侯而不寧(3)。
(1)始於險難,至於大亨,而后全正,故曰“屯,元亨利貞”。 (2)雷雨之動,乃得滿盈,皆剛柔始交之所為。 (3)“屯”體不寧,故利“建侯”也。“屯”者,天地造始之時也,造物之始,始於冥昧,故曰“草昧”也。處造始之時,所宜之善,莫善“建侯”也。
《象》曰:云雷屯,君子以經綸(1)。
(1)君子經綸之時。
初九:磐桓,利居貞,利建侯(1)。
《象》曰:雖“磐桓”,志行正也(2)。以貴下賤,大得民也(3)。
(1)處屯之初,動則難生,不可以進,故“磐桓”也。處此時也,其利安在?不唯居貞建侯乎?夫息亂以靜,守靜以侯,安民在正,弘正在謙。屯難之世,陰求於陽,弱求於強,民思其主之時也。初處其首而又下焉。爻備斯義,宜其得民也。 (2)不可以進,故“磐桓”也。非為宴安棄成務也,故“雖磐桓,志行正也”。 (3)陽貴而陰賤也。
六二:屯如邅如,乘馬班如,匪寇婚媾。女子貞不字,十年乃字(1)。
《象》曰:六二之難,乘剛也。十年乃字,反常也。
(1)志在乎“五”,不從於初。屯難之時,正道未行,與初相近而不相得,困於侵害,故屯邅。“屯”時方屯難,正道未通,涉遠而行,難可以進,故曰:“乘馬班如”也。寇謂初也。無“初”之難,則與“五”婚矣,故曰“匪寇婚媾”也。“志在於五”,不從於初,故曰“女子貞不字”也。屯難之世,勢不過十年者也。十年則反常,反常則本志斯獲矣。故曰“十年乃字”。
六三:即鹿無虞,惟入于林中。君子幾,不如舍,往吝(1)。
《象》曰:“即鹿無虞”,以從禽也。君子舍之,“往吝”窮也。
(1)三既近五而無寇難,四雖比五,其志在初,不妨已路,可以進而無屯邅也。見路之易,不揆其志,五應在二,往必不納,何異無虞以從禽乎?雖見其禽而無其虞,徒入于林中,其可獲乎?幾,辭也。夫君子之動,豈取恨辱哉!故不如舍,“往吝,窮也”。
六四:乘馬班如,求婚媾,往吉,無不利(1)。
《象》曰:求而往,明也(2)。
(1)二雖比初,執貞不從,不害已志者也。求與合好,往必見納矣。故曰“往吉,無不利”。 (2)見彼之情狀也。
九五:屯其膏,小貞吉,大貞兇(1)。
《象》曰:“屯其膏”,施未光也。
(1)處屯難之時,居尊位之上,不能恢弘博施,無物不與,拯濟微滯,亨于群小,而系應在二,屯難其膏,非能光其施者也。固志同好,不容他間,小貞之吉,大貞之兇。
上六:乘馬班如,泣血漣如(1)。
《象》曰:“泣血漣如”,何可長也?
(1)處險難之極,下無應援,進無所適,雖比於五,五屯其膏,不與相得,居不獲安,行無所,適窮困闉厄,無所委仰,故“泣血漣如”。
蒙:亨。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初筮告,再三,瀆,瀆則不告(1)。利貞(2)。
(1)“筮”,筮者決疑之物也。童蒙之來求我,欲決所惑也。決之不一,不知所從,則復惑也。故初筮則告,再、三則瀆。瀆,蒙也。能為初筮,其唯二乎?以剛處中,能斷夫疑者也。 (2)“蒙”之所利,乃利正也。夫明莫若圣,昧莫若蒙。蒙以養正乃圣功也。然則養正以明,失其道矣。
《彖》曰:蒙,山下有險,險而止,蒙(1)。“蒙,亨”,以亨行,時中也(2)。“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志應也(3)。初筮告,以剛中也(4)。再三,瀆,瀆則不告。瀆,蒙也。蒙以養正,圣功也。
(1)退則困險,進則閡山,不知所適,蒙之義也。 (2)時之所愿,惟愿“亨”也。以亨行之,得“時中”也。 (3)“我”謂非“童蒙”者也。非“童蒙”者,即陽也。凡不識者求問識者,識者不求所告;暗者求明,明者不諮於暗。故《蒙》之為義,“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也。童蒙之來求我,志應故也。 (4)謂二也。二為眾陰之主也,無剛決中,何由得初筮之告乎?
《象》曰:山下出泉,蒙(1)。君子以果行育德(2)。
(1)山下出泉,未知所適,蒙之象也。 (2)“果行”者,初筮之義也。“育德”者,養正之功也。
初六:發蒙,利用刑人,用說桎梏,以往,吝(1)。
《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2)。
(1)處蒙之初,二照其上,故蒙發也。蒙發疑明,刑說當也。“以往吝”,刑不可長。 (2)刑人之道,道所惡也。以正法制,故刑人也。
九二:包蒙吉,納婦吉,子克家(1)。
《象》曰:“子克家”,剛柔接也。
(1)以剛居中,童蒙所歸,包而不距則遠近咸至,故“包蒙吉”也。婦者,配已而成德者也。體陽而能包蒙,以剛而能居中,以此納配物莫不應,故“納婦吉”也。處于卦內,以剛接柔,親而得中,能干其任,施之於子,克家之義。
六三:勿用取女。見金夫,不有躬,無攸利(1)。
《象》曰:“勿用取女”,行不順也。
(1)童蒙之時,陰求於陽,晦求於明,各求發其昧者也。六三在下卦之上,上九在上卦之上,男女之義也。上不求三而三求上,女先求男者也。女之為體,正行以待命者也。見剛夫而求之,故曰“不有躬”也。施之於女,行在不順,故“勿用取女”,而“無攸利”。
六四:困蒙,吝(1)。
《象》曰:“困蒙”之吝,獨遠實也(2)。
(1)獨遠於陽,處兩陰之中,暗莫之發,故曰“困蒙”也。困於蒙昧,不能比賢以發其志,亦以鄙矣,故曰“吝”也。 (2)陽稱實也。
六五:童蒙吉(1)。
《象》曰:“童蒙”之吉,順以巽也(2)。
(1)以夫陰質居於尊位,不自任察而委於二,付物以能,不勞聰明,功斯克矣,故曰“童蒙吉”。 (2)委物以能,不先不為,“順以巽也”。
上九:擊蒙,不利為寇,利御寇(1)。
《象》曰:利用御寇,上下順也。
(1)處蒙之終,以剛居上,能擊去童蒙,以發其昧者也,故曰“擊蒙”也。童蒙原發而已能擊去之,合上下之愿,故莫不順也。為之捍御,則物咸附之。若欲取之,則物咸叛矣,故“不利為寇,利御寇”也。
上經需傳卷二
需:有孚,光亨貞吉,利涉大川。
《彖》曰:需,須也,險在前也。剛健而不陷,其義不困窮矣。“需有孚,光亨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也(1)。利涉大川,往有功也(2)。
(1)謂五也,位乎天位,用其中正,以此待物,需道畢矣,故“光亨貞吉”。 (2)乾德獲進,往輒亨也。
《象》曰:云上於天,需,君子以飲食宴樂(1)。
(1)童蒙已發,盛德光亨,飲食宴樂,其在茲乎!
初九:需于郊,利用恒,無咎(1)。
《象》曰:“需于郊”,不犯難行也。“利用恒無咎”,未失常也。
(1)居需之時,最遠於難,能抑其進以遠險待時,雖不應幾,可以保常也。
九二:需于沙,小有言,終吉(1)。
《象》曰:“需于沙”,衍在中也。雖“小有言”,以終吉也。
(1)將近於難,故曰“需於沙”也。不至致寇,故曰“小有言”也。近不逼難,遠不后時,履健居中,以待其會,雖“小有言”,以吉終也。
九三:需于泥,致寇至(1)。
《象》曰:“需于泥”,災在外也。白我致寇,敬慎不敗也。
(1)以剛逼難,欲進其道,所以招寇而致敵也。猶有須焉,不陷其剛。寇之來也,自我所招,敬慎防備,可以不敗。
六四:需于血,出自穴(1)。
《象》曰:“需于血”,順以聽也。
(1)凡稱血者,陰陽相傷者也。陰陽相近而不相得,陽欲進而陰塞之,則相害也。穴者,陰之路也,處坎之始,居穴者也。九三剛進,四不能距,見侵則辟,順以聽命者也,故曰“需于血,出自穴”也。
九五:需于酒食,貞吉(1)。
《象》曰:“酒食貞吉”,以中正也。
(1)“需”之所須,以待達也。已得天位,暢其中正,無所復須,故酒食而已獲“貞吉”也。
上六:入于穴,有不速之客三人來,敬之,終吉(1)。
《象》曰:不速之客來,“敬之終吉”。雖不當位,未大失也(2)。
(1)六四所以“出自穴”者,以不與三相得而塞其路,不辟則害,故不得不“出自穴”而辟之也。至於上六,處卦之終,非塞路者也。與三為應,三來之已,乃為己援,故無畏害之辟,而乃有入穴之固也。三陽所以不敢進者,須難之終也。難終則至,不待召也。己居難終,故自來也。處無位之地,以一陰而為三陽之主,故必敬之而后終吉。 (2)處無位之地,不當位者也。敬之則得終吉,故雖不當位,未大失也。
訟:有孚,窒惕,中吉(1),終兇。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1)窒謂窒塞也。能惕,然后可以獲中吉。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兇”,訟不可成也。“利見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淵也(1)。
(1)凡不和而訟,無施而可,涉難特甚焉。唯有信而見塞懼者,乃可以得吉也。猶復不可終,中乃吉也。不閉其源使訟不至,雖每不枉而訟至終竟,此亦兇矣。故雖復有信,而見塞懼猶,不可以為終也。故曰“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兇”也。無善聽者,雖有其實,何由得明?而令有信塞懼者得其“中吉”,必有善聽之主焉,其在二乎?以剛而來正夫群小,斷不失中,應斯任也。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1)。
(1)“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無訟在於謀始,謀始在於作制。契之不明,訟之所以生也。物有其分,職不相濫,爭何由興?訟之所以起,契之過也。故有德司契而不責於人。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1)。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1)處訟之始,訟不可終,故“不永所事”,然后乃吉。凡陽唱而陰和,陰非先唱者也。四召而應,見犯乃訟。處訟之始,不為訟先,雖不能不訟,而了訟必辯明矣。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無眚(1)。
《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1)以剛處訟,不能下物,自下訟上,宜其不克。若能以懼歸竄其邑,乃可以免災。邑過三百,非為竄也。竄而據強,災未免也。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或從王事,無成(1)。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1)體夫柔弱以順於上,不為九二自下訟上,不見侵奪,保全其有,故得食其舊德而不失也。居爭訟之時,處兩剛之間,而皆近不相得,故曰“貞厲”。柔體不爭,系應在上,眾莫能傾,故曰“終吉”。上壯爭勝,難可忤也,故或從王事,不敢成也。
九四:不克訟(1)。復即命,渝,安貞吉(2)。
《象》曰:“復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1)初辯明也。 (2)處上訟下,可以改變者也,故其咎不大。若能反從本理,變前之命,安貞不犯,不失其道,“為仁猶已”,故吉從之。
九五:訟,元吉(1)。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1)處得尊位,為訟之主,用其中正以斷枉直,中則不過,正則不邪,剛無所溺,公無所偏,故訟“元吉”。
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1)。
《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1)處訟之極,以剛居上,訟而得勝者也。以訟受錫,榮何可保?故終朝之間,褫帶者三也。
師:貞,丈人吉,無咎(1)。
(1)丈人,嚴莊之稱也。為師之正,丈人乃吉也。興役動眾無功,罪也,故吉乃無咎也。
《彖》曰:師,眾也。貞,正也。能以眾正,可以王矣。剛中而應,行險而順,以此毒天下而民從之,吉又何咎矣(1)?
(1)毒猶役也。
《象》曰:地中有水,師。君子以容民畜眾。
初六:師出以律,否臧,兇(1)。
《象》曰:“師出以律”,失律兇也。
(1)為師之始,齊師者也。齊眾以律,失律則散。故師出以律,律不可失。失律而臧,何異於否?失令有功,法所不赦。故師出不以律,否臧皆兇。
九二:在師中,吉,無咎,王三錫命(1)。
《象》曰:“在師中吉”,承天寵也。“王三錫命”,懷萬邦也。
(1)以剛居中,而應於上,在師而得其中者也。承上之寵,為師之主,任大役重,無功則兇,故吉乃無咎也。行師得吉,莫善懷邦,邦懷眾服,錫莫重焉,故乃得成命。
六三:師或輿尸,兇(1)。
《象》曰:“師或輿尸”,大無功也。
(1)以陰處陽,以柔乘剛,進則無應,退無所守,以此用師,宜獲“輿尸”之兇。
六四:師左次,無咎(1)。
《象》曰:“左次無咎”,未失常也(2)。
(1)得位而無應,無應不可以行,得位則可以處,故左次之,而無咎也。行師之法,欲右背高,故左次之。 (2)雖不能有獲,足以不失其常也。
六五:田有禽,利執言,無咎。長子帥師,弟子輿尸,貞兇(1)。
《象》曰:“長子帥師”,以中行也。“弟子輿尸”,使不當也。
(1)處師之時,柔得尊位,陰不先唱,柔不犯物,犯而后應,往必得直,故“田有禽”也。物先犯己,故可以執言而無咎也。柔非軍帥,陰非剛武,故不躬行,必以授也。授不得王,則眾不從,故“長子帥師”可也。弟子之兇,故其宜也。
上六:大君有命,開國承家,小人勿用(1)。
《象》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小人勿用”,必亂邦也。
(1)處師之極,師之終也。大君之命,不失功也。開國承家,以寧邦也。小人勿用,非其道也。
比:吉,原筮,元永貞,無咎。不寧方來,后夫兇。
《彖》曰:比,吉也。比,輔也,下順從也。“原筮,元永貞,無咎”,以剛中也(1)。“不寧方來”,上下應也(2)。“后夫兇”,其道窮也(3)。
(1)處比之時,將原筮以求無咎,其唯元永貞乎?夫群黨相比,而不以“元永貞”,則兇邪之道也。若不遇其主,則雖永貞而猶未足免於咎也。使永貞而無咎者,其唯九五乎? (2)上下無陽以分其民,五獨處尊,莫不歸之,上下應之,既親且安,安則不安者讬焉,故不寧方所以來,“上下應”故也。夫無者求有,有者不求所與,危者求安,安者不求所保。火有其炎,寒者附之。故已茍安焉,則不寧之方皆來矣。 (3)將合和親而獨在后,親成則誅,是以兇也。
《象》曰:地上有水,比。先王以建萬國,親諸侯(1)。
(1)萬國以“比”建,諸侯以“比”親。
初六:有孚比之,無咎。有孚盈缶,終來,有它吉(1)。
《象》曰:比之初六,“有它吉”也。
(1)處比之始,為比之首者也。夫以不信為比之首,則禍莫大焉,故必“有孚盈缶”,然后乃得免比之咎,故曰“有孚比之,無咎”也。處比之首,應不在一,心無私吝,則莫不比之。著信立誠,盈溢乎質素之器,則物終來無衰竭也。親乎天下,著信盈缶,應者豈一道而來?故必“有他吉”也。
六二:比之自內,貞吉(1)。
《象》曰:“比之自內”,不自失也。
(1)處比之時,居中得位,而系應在五,不能來它,故得其自內貞吉而已。
六三:比之匪人(1)。
《象》曰:“比之匪人”,不亦傷乎!
(1)四自外比,二為五貞,近不相得,遠則無應,所與比者,皆非已親,故曰“比之匪人”。
六四:外比之,貞吉(1)。
《象》曰:外比於賢,以從上也。
(1)外比於五,復得其位,比不失賢,處不失位,故“貞吉”也。
九五:顯比。王用三驅,失前禽。邑人不誡,吉(1)。
《象》曰:“顯比”之吉,位正中也。舍逆取順,“失前禽”也。“邑人不誡”,上使中也。
(1)為比之主而有應在二,“顯比”者也。比而顯之,則所親者狹矣。夫無私於物,唯賢是與,則去之與來,皆無失也。夫三驅之禮,禽逆來趣已則舍之,背已而走則射之,愛於來而惡於去也,故其所施,常“失前禽”也。以“顯比”而居王位,用三驅之道者也,故曰“王用三驅,失前禽也”。用其中正,征討有常,伐不加邑,動必討叛,邑人無虞,故“不誡”也,雖不得乎大人之吉,是“顯比”之吉也。此可以為上之使,非為上道也。
上六:比之無首,兇(1)。
《象》曰:“比之無首”,無所終也。
(1)無首,后也,處卦之終,是后夫也。親道已成,無所與終,為時所棄,宜其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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