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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鋼:華國鋒主政時最大錯誤,是對何“謠言”處置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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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同任何歷史人物一樣,華國鋒的政治實踐也是復雜和多面的。這里不多作敘述和分析,只想指出一點:華有一個最大的錯誤,即1977年對所謂“反革命謠言”的處置。深究起來,這個錯誤的根源并不在華國鋒,而在于長期的“專政”制度和傳統。

同任何歷史人物一樣,華國鋒的政治實踐也是復雜和多面的。這里不多作敘述和分析,只想指出一點:華有一個最大的錯誤,即1977年對所謂“反革命謠言”的處置。

1977年1月,周恩來逝世一周年。民間自發舉行了聲勢不小的紀念活動,一些地方出現要求為天安門事件平反,追究吳德、陳錫聯、吳桂賢等人責任的大字報,令高層十分緊張。

華國鋒當即指示“對此反革命大字報,應該追查”,并親自簽發通知,要求各地了解“有沒有出現關于天安門事件的大字報、大標語以及政治謠言的情況”,報告中央。(參見王洪模等著:《改革開放的歷程》,鄭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50頁。)


按照這個指示,1月份,北京市和一些地方逮捕了一批所謂“謠言制造者”和“反革命分子”。

1977年2月8日和22日,中共中央先后發出《關于堅決打擊政治謠言的通知》(即中發1977年五號文件),批轉《全國鐵路工作會議紀要》(即中發1977年六號文件)。兩個文件認定,“在一些地方,出現了攻擊和污蔑中央領導同志的大標語、大字報。現在社會上還流傳不少政治謠言”,“政治上十分反動,惡毒攻擊一些已經去世的和現在的中央領導同志,妄圖蠱惑人心,煽動群眾挑撥離間,分裂以華主席為首的黨中央”;要求“對攻擊毛主席、華主席和以華主席為首的黨中央的現行反革命分子,要堅決鎮壓”。(參見《改革開放的歷程》,第50頁;陳文斌等編:《中國共產黨執政五十年》,北京:中共黨史出版社,1999年,第464頁;譚宗級、葉心瑜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錄》第四卷,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4~16頁。)

華國鋒本人就親自批發了北京市關于“李冬民事件”的報告。

李冬民系北京重型機器廠工人,時年32歲。1976年,李曾參與“四五運動”,寫大字報對“批鄧”表示不滿。

1977年1月8日前后,李和十多位年輕人在北京長安街貼出大標語,要求讓鄧小平出來工作、為“天安門事件”平反。

李的活動被北京市公安局跟蹤,市委第一書記吳德武斷地認定李是借紀念周恩來,以“天安門事件”做文章,“陰謀策劃先提‘保鄧’口號,讓鄧出來工作,然后宣布打倒‘四人幫’是右派政變,打出保王洪文口號,號召推翻以華主席為首的搞‘右派政變’的黨中央”。

2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將李冬民逮捕。

28日,北京市委給中共中央上報《關于一個反革命集團案件的情況報告》。


3月中共中央召開工作會議,華國鋒決定將這個報告及所謂“罪證材料”作為會議文件印發(1980年李冬民獲平反)。(參見《改革開放的歷程》,第43~44、50頁;張湛彬著:《石破天驚——中國“第二次革命”起源紀實》,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1998年,第65頁。)

各地奉五號、六號文件的指令,進一步追查、逮捕“謠言制造者”,立案審查,判刑收監。此后,一些地方和部門又逮捕了一批人。有關逮捕的準確數據,迄今未見官方公布的材料。

更厲害的是,(1977年)3月28日,國務院發出三十號文件,要求對攻擊毛主席、周總理、華主席和以華主席為首的黨中央,破壞揭批“四人幫”斗爭的現行反革命分子,要堅決逮捕法辦;“對極少數罪大惡極,證據確鑿,不殺不足以平民憤者,要堅決殺掉”。(參見《中國共產黨執政五十年》,第464頁;《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錄》第四卷,第14頁。)

據一些材料稱,抓捕“四人幫”之后,全國處以死刑的所謂“反革命分子”達44人(還有兩種模糊的說法,一說四十余人,一說五十余人)。(參見白相國、張植臣、丁鐵石在討論歷史問題決議草稿時的發言(1980年11月9日、5日),《中央國家機關討論歷史問題決議草稿的簡報》總256、214號。)

這些案件有些是“文革”中立案、“文革”后才審判的案件,最著名的個案是王申酉案件和李九蓮案件。王、李都是“文革”中被捕,1977年4月、12月先后以“反革命罪”執行死刑的(均于1981年平反昭雪)。

王、李案件的最終判決,都同五號、六號和三十號文件有關。(參見金鳳:《血寫的囑托》,金鳳、丁東編注:《王申酉文集》,香港:高文出版社,2002年,第242~246頁;《胡耀邦與平反冤假錯案》,第175~197頁。)


華和高層的處置,自然是出于對可能發生的政治動蕩的憂慮。對于民間輿論和自發活動的應對,只是采取意識形態的手法(如宣傳“兩個凡是”),充其量不過是政治上的失策;一旦動用司法手段,尤其是開殺戒,則不能不鑄成無可挽回的大錯。

深究起來,這個錯誤的根源并不在華國鋒,而在于長期的“專政”制度和傳統。“文革”時期的“惡攻罪”,將以言定罪推到極致。196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關于在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加強公安工作的若干規定》,即“公安六條”。其中第二條規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開張貼、散發反革命傳單,寫反動標語,喊反動口號,以攻擊污蔑偉大領袖毛主席和他的親密戰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現行反革命分子,應當依法懲辦。”(中國人民解放軍國防大學黨史黨建政工教研室編:《“文化大革命”參考資料》上冊,1988年,內部印行,第247頁。)

這項沒有經過立法程序規定的“罪名”,根本違反了憲法關于公民言論自由的規定,其內涵和外延又毫無界定,可以任意解釋和放大,成為政治斗爭、派系斗爭的工具,導致了難以計數的冤假錯案。

1977年的“打擊政治謠言”,當然不能與“文革”相提并論,但手段卻沿襲了“文革”,只是把“攻擊毛主席和林副主席”的罪名換成了“攻擊毛主席和華主席”。從性質上說,它是“專政”制度悲劇的重演,而這一點才是最應該反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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