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來自1958年的工資轉移證,引出了一些話題。所謂“工資轉移證”,實質上就是工資關系。當年人員調動工作,除了要行政關系介紹信,還要有組織關系介紹信(黨員或團員)和工資關系表。
行政介紹信說明你按照組織程序調動工作,組織關系說明你是否黨員或團員,工資關系說明你的行政級別(干部)或技術級別(工人)。有了這三樣東西,你才能到新單位報到、工作和領取報酬。
這張“工資轉移表”上的調動人的工資是每個月72元,按照當年我國干部實行的“行政級別制”,他的行政級別應該是20級。20級一般職務在科長到主任科員之間,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科級或副科級干部。
我參軍的上世紀七十年代初,我們連隊有一個老指導員,1959年入伍,正連級,行政級別21級,每月工資也是72元。
為什么地方干部科級(相當于部隊營級)干部每個月72元,部隊連級干部每個月也領取72元呢?原因就是部隊干部的行政級別一般比地方高一個級別。
在部隊實行軍銜制的1965年前,部隊軍官按照職務和軍齡領取薪金。1965后軍銜制取消后,部隊干部按照行政級別制領取工資。在薪金制向工資制轉移到過程中,軍隊干部要套改行政級別,實行全國統一的行政級別制時,一般軍隊干部都高套一級。你像我們連隊指導員,當時是副連級軍官,中尉,套改行政級別22級。后來提拔到連級干部,晉升一級到行政21級。
我們七十年代新提拔的干部都是排級,行政23級(部隊最低一級),工資54元(福州地區);而地方單位的新干部行政級別才24級,工資46元,差了一個級別。這就是當年部隊實行基本工資比地方高出百分之十左右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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