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丹/制圖
作者|付鑒宇 原亞芳
責編|薛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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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以數字化改革助力政府職能轉變,統籌推進各行業各領域政務應用系統集約建設、互聯互通、協同聯動,發揮數字化在政府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職能的重要支撐作用,構建協同高效的政府數字化履職能力體系。統籌推進技術融合、業務融合、數據融合,提升跨層級、跨地域、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的協同管理和服務水平,以數字技術深化司法改革、推進檢察工作現代化,探索司法救助工作新模式,具有重要意義。
司法救助是對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權,且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但生活面臨急迫困難的當事人采取的輔助性救濟措施,是公民權利的“兜底性”保護屏障。數字技術如何賦能檢察機關更充分發揮司法救助工作職能,以更好貫徹司法為民宗旨?本文試從數字技術賦能檢察機關司法救助的深層動因、路徑等角度進行探析。
數字技術賦能檢察機關司法救助的深層動因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健全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監察權、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
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健全檢察權、執行權等權力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不僅需要科學穩固的理念指引,還需要依托高效有力的實施措施。以數字技術賦能檢察工作現代化,不但有助于破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作用發揮不夠充分”的問題,還可以為司法救濟模式提供新思路。
第一,傳統司法救助模式的啟動常被動化。在傳統司法救濟模式中,檢察機關獲得司法救助線索主要來源于訴訟程序和當事人主動申請,救助線索往往來源單一、渠道狹窄、時間相對滯后,具有“弱能動性”特點,難以全面有效挖掘司法救助線索。
第二,傳統司法救助模式方法相對低效。這里說的“低效”,主要指源自救助機制所能達到的質效與涉案當事人客觀需求不匹配的矛盾,比如,檢察機關對當事人家庭是否因案致困要逐一調查核實,使得司法救助開展的時間相對較長,從而影響救助工作整體推進。同時,傳統司法救助與外部溝通不足,信息交換制度不暢,使得傳統司法救助范圍往往局限于個案救助,救濟手段常常局限于自力救助,救濟方式可能局限于金錢救助,這易引發救助決定“政出多門”和“類案不同助”現象。
第三,傳統司法救助模式標準在適用過程中可能出現偏差。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司法救助的標準和程序規定得較為原則,比如: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則(試行)》第十條規定,救助金以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準確定。這一規定雖然設定了救助標準的基本框架,但囿于不同案件的救助需求與實際情況差異較大,僅依靠該規定難以兼顧所有特殊需求。實踐中,承辦人員在具體案件中需要根據救助申請人的實際損失、經濟狀況、過錯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這實際上賦予了承辦人員一定的自主裁量權,這種裁量權雖然使救助金的確定更加靈活,但也可能導致司法救助在實踐運用中出現不確定性。
上述問題制約司法救助發揮實效。新時代推進檢察現代化,可以使檢察機關更好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2023—2027年檢察改革工作規劃》提出,建立健全數字檢察工作機制,推進數字檢察深度應用,提升法律監督質效。在此背景下,以數字技術賦能司法救助,有利于加快推進檢察工作現代化,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更好服務保障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
數字技術賦能檢察機關司法救助的實踐路徑
《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加強檢察機關信息化、智能化建設”,運用大數據、區塊鏈等技術推進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跨部門大數據協同辦案,實現案件數據和辦案信息網上流轉,推進涉案財物規范管理和證據、案卷電子化共享。202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大數據賦能類案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第一批)》,推動檢察機關打破信息壁壘,集成司法救助大數據工作平臺,并依托平臺建立司法救助大數據模型,實現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信息共享,通過數據監測及研判,鎖定救助對象,精準測算救助金額,同步開展司法救助、分類幫扶,助力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數字技術如何賦能檢察機關開展司法救助?重點可從以下幾個方面探析。
首先,建立司法救助大數據庫,破解救助線索發現難問題,全面激發司法救濟的驅動力。數據承載著海量信息資源,司法救助數字化的第一要義就是激發數據對救助工作的疊加與倍增作用。要利用好大數據“富礦”,獲取充足的數據資源。比如,《大數據賦能類案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第一批)》中,某檢察院依托12309檢察服務中心建立了“司法救助服務鄉村振興實體化工作平臺”。該平臺不但整合了“檢察業務數據”“檢察信訪數據”“行政部門數據”,還接入全國社會救助業務信息系統和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系統等數據庫,有效確保了司法救助信息來源的廣泛性、準確性。
其次,搭建司法救助數字化聯動平臺,整合社會資源,促進司法救助高效協同。司法救助作為一項綜合性的社會工作,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其獨立化解司法救助的能力相對有限,要推動組織形式的觸角逐步由內向外拓展,統合外部力量參與司法救助工作。比如,有的檢察機關以搭建數據平臺方式實現與相關職能部門的聯動,將司法救助信息及時推送至相關職能部門,引導其開展社會救助和幫扶,形成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有效銜接。司法救助聯動平臺的產生和運用可以讓“數據池”內多主體實現互聯互通。實踐中,檢察機關可以聯合民政、教育、衛健等部門開展社會救助。從這個意義來看,數字技術可以讓公共交往空間實現“扁平化”,有利于打通多元參與的立體化司法救助渠道。
最后,構建司法救助智能模型,確保公平救助,實現精準救助。與信息聯通及置換的“初階”賦能階段相比,構建司法救助算法模型已邁向人工智能賦能的“高階”階段。一方面,司法救助智能模型可以精準測算個案救助金額,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更有利于司法救助工作進一步關注社會群體中的個體差異,有效回應個體的多元利益訴求。比如,有的基層檢察院研究制定《司法救助資金分類量化標準實施細則》,量化司法救助要素,建立并適用“數字算法”。另一方面,司法救助智能模型有助于實現“類案監督”。該模型可透過具體案件提煉“共性因子”,為后續類案自動比對處理建立重要標準,更有利于達到“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智能模型決策主要通過運用“基于規則的專家系統”,借助包含知識庫和推理引擎的預定義規則解決問題。例如,要篩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環節未獲賠償的被害人,則需以涉及故意傷害、交通肇事類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文書信息為藍本,在系統剔除包含“調解協議”和“諒解”文書后,形成未獲賠償被害人數據,匹配困難弱勢群體進行“數據碰撞”,最終確定司法救助對象。
總體來看,將數字技術貫穿到司法救助檢察工作全過程,有利于重塑司法救助模式,推動司法救助方式變革,進一步推動司法救助場景數據化和智能化,推進檢察工作現代化,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著力提高法律監督能力水平,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本文為陜西省社會科學基金年度項目“行政法治視角下陜西數字經濟的軟法治理研究”(項目編號:2023E046),陜西省教育廳重點項目“法治陜西建設背景下數字經濟軟法的功能定位及法治完善研究”(項目編號:23JY077)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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