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用法律保障民族團結”“依法治理民族事務”。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健全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制度機制,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列入立法規劃。
地方性法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自2014年《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條例》頒布實施以來,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已陸續出臺27部地方性民族團結進步專門法規。其中,9部為省級地方性法規,1部為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17部為民族自治州、民族自治縣出臺的單行條例。這些地方性法規的出臺,為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不斷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推動黨的民族工作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緊扣“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目標
加快發展是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的題中應有之義。現行27部地方性民族團結進步專門法規通過對經濟、社會、文化、生態等層面進行較為全面的規范架構,服務于各民族共同進步。
▲ 2023年10月,浙江創業導師團在新疆拜城縣農產品加工小微園考察,與主播交流。來源:南疆絲路眾創園
著眼于經濟社會發展——
各民族經濟相依,是中華民族構建統一經濟體的強大力量。近年來,黨和國家充分發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新型舉國體制優勢,通過對口支援和區域協作,支持民族地區加快經濟社會發展。現行27部地方性民族團結進步專門法規貫徹落實黨中央有關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相關政策與文件精神,規定了相關促進性條文。具體表現在3個方面:一是為國家有關財政扶持政策提供規范保障,如體現“一帶一路”“西部大開發”、興邊富民、穩邊固邊等方面政策。二是為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提供規范保障,如《內蒙古自治區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積極參與國家新型基礎設施建設、新型城鎮化建設、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設,加快形成以公路、鐵路、航空為主體的綜合立體交通網絡,促進基礎設施互聯互通。”三是通過制定相關鼓勵性規范,為加強職業教育,促進各民族平等就業、充分就業等提供制度保障。
著眼于歷史文化傳承——
文化是一個民族的魂魄,文化認同是民族團結的根脈。現行27部地方性民族團結進步專門法規高度重視對中華文化認同和中華文化傳承的保障制度的建構。具體表現在3個方面:一是規定地方人民政府主動作為,積極倡導并全力扶持當地開展中華民族共同體歷史的探究、發掘與梳理工作,全方位、多層次開展中華民族共同體歷史的宣教活動。二是規定地方保護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保障各民族文化平等發展,如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責任,制定各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各民族“傳統習俗、傳統藝術、傳統節慶”等保護和傳承相關規定,促進各民族文化在繼承和發展中交融,不斷創新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的文化載體和形式。三是對“全面推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出具體規定。
著眼于“生態優先,綠色發展”——
良好的生態環境是最公平的公共產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現行27部地方性民族團結進步專門法規秉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著力構建保護生態環境的協同機制,推動各地在保護型開發利用的前提下,拓寬綠水青山轉化為金山銀山的路徑,讓生態優勢轉化為發展優勢,促進資源開發利用更多惠及各族群眾。如《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條例》第六條中規定:“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資源,實現人口、資源和環境協調發展。維護資源地群眾的合法利益。”
貫穿“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主線
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是新時代黨的民族工作的主線,也是民族地區各項工作的主線。現行27部地方性民族團結進步專門法規,從立法目的條款、基本原則條款和具體規范3個層面,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這一主線貫穿始終。
▲2024年12月15日,參加“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展覽展示研討會”的專家學者參觀文物古籍展。謝一丁攝
在立法目的上彰顯——
現行27部地方性民族團結進步專門法規中,有12部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融入法律文本的立法目的條款,明確了立法宗旨和根本價值導向,發揮了立法目的條款對立法文本的價值指引作用,有助于全社會各類主體準確理解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宗旨與目標,知悉自身行為的正確導向。
在基本原則條款中體現——
基本原則在法律實施過程中發揮著承上啟下作用,向上承接法律規范的宗旨與目的,向下指引具體規范與行為準則。地方性民族團結進步專門法規著眼于強化中華民族的共同性、增強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有的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文本直接體現在基本原則條款中,有的則是將“五個認同”“三交”等“鑄牢”的重要內涵融入基本原則條款。
在法律規則條款中體現——
規則條款作為地方性民族團結進步專門法規的核心,為地方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組織運轉提供了基本遵循,也有助于全社會各類主體自覺、積極參與和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等工作。以《四川省民族團結進步條例》為例,“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貫穿立法文本全文,在第九條(公民義務)、第二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職責)、第五十三條(深化民族團結進步創建的總要求)、第五十八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的總要求和職責)中都有涉及,指引全社會各類法律主體參與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現行27部地方性民族團結進步專門法規還結合當地文化建設的實踐經驗與未來展望,提出增進中華文化認同和促進文化傳承、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多個關鍵要素,包括開展黨的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學習宣傳、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教育常態化等,既體現了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工作要求,也符合地方區域實際和文化事業發展方向。
融貫“促進型法治”的立法理念
現行27部地方性民族團結進步專門法規積極融入“促進型法治”的立法理念,以引導、激勵等方式,構建起更為科學、有效的地方性法規體系,推動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發展。
▲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縣王家莊社區民族團結廣場上,普法宣傳隊通過花燈劇進行法治宣傳。新華社記者 馮家順 攝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根本立場——
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為了人民,依靠人民。地方性民族團結進步專門法規將人民的利益和需求置于核心位置,立足中華民族整體利益,反映各族人民共同愿望。以各族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為目標,著眼于物質、精神文化、生態環境以及社會治理等多個領域,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權益。
融貫“促進”的調整機制——
現行27部地方性民族團結進步專門法規中,除《青海省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條例》和《云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條例》中約束主體行為條款略多于促進社會參與條款外,其余法規中的促進社會參與條款均遠遠多于約束主體行為類條款,多使用“促進”“弘揚”“推動”“加強”“發展”“支持”“拓展”等具有倡導和鼓勵意蘊的詞語,以此調動各類社會主體參與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積極性。
偏重政府責任兜底的制度設計——
現行27部地方性民族團結進步專門法規均強調政府在統籌規劃、資源調配、政策執行、宣傳教育、監督考核等方面的主導責任,通過明確政府在組織協調社會力量、推動多元主體參與、搭建交流合作平臺等事務中的具體職責,保障促進型立法目標得以有效落實。
(作者:江國華 賽依旦·阿合買提 單位:武漢大學法學院)
監制 |肖靜芳
統籌 |安寧寧
編輯 |李翠 孫文振
制作 |石建杭
來源 |中國民族報
覺得有用,點亮在看↓↓↓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