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霖 編輯袁暢
業內流傳已久的《推動公募基金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后簡稱“行動方案”),在5月7日下午以通知形式被監管機構印發。
此次發布的行動方案共計25條舉措,無論是其覆蓋的范圍、涉及的產業環節、規定的條款細致程度、相關要求的力度都超乎行業此前預期。
預計,隨著該方案的逐步落到實處,公募基金的人、財、物、機構都將受到全方位的促動。
整套方案恰如證監會主席吳清5月7日上午在發布會介紹的,屬于證監會貫徹落實“穩步推進公募基金改革”決策部署,聚焦廣大投資者普遍反映的痛點、堵點問題,研究制定的。
無論最終落實程度如何,這都將是一個影響巨大的行業發展行動方案。
主動權益基金“收費模式”將改
此次行動方案中,最受關注的是兩個方面:公募基金收費和基金經理薪酬。
而最終,這兩個方面,相關方案都有措施力度“巨大”的新方案條款發布。
管理費方面,監管機構將大力推進“主動管理權益類基金”的管理費收取轉向浮動管理費模式。
具體包括:
1、督促建立與基金業績表現掛鉤的浮動管理費收取機制。對新設立的主動管理權益類基金大力推行基于業績比較基準的浮動管理費收取模式;
2、對符合一定持有期要求的投資者,根據其持有期間產品業績表現確定具體適用管理費率水平。如持有期間產品實際業績表現符合同期業績比較基準的,適用基準檔費率;明顯低于同期業績比較基準的,適用低檔費率;顯著超越同期業績比較基準的,適用升檔費率。
3、 在未來一年內,引導管理規模居前的行業頭部機構發行此類基金數量不低于其主動管理權益類基金發行數量的60%;
4、試行一年后,及時開展評估,并予以優化完善,逐步全面推開。
總體來說,就是大力推行浮動費率基金(主動權益),未來一年內優先在新基金中實施,且后續將全面推開。
接下來,備受關注的是,新模式下的產品發布后,如何確定其管理費和業績表現掛鉤的“檔級”,以及未來全面推開的節奏。
如果最終,相關產品的業績要求比較“嚴格”的話,那么權益規模較大且主動比例較高的公募機構,其營收將會受到產品業績起伏的大幅影響,并因而產生一系列衍生的效果。
幾乎可以肯定,僅此一條就將大大影響各家基金公司未來報送主動權益基金產品的類型、風格等等。
基金經理薪酬“改革”
此次備受關注的另一個焦點話題——是公募基金經理的薪酬安排。
在過去幾年內,引起廣泛關注和討論的基金經理“限薪”呼聲仍在擴散之際,基金經理薪酬與基金業績捆綁的機制也順勢推出了。
此次行動方案提及,對三年以上產品業績低于業績比較基準超過10個百分點的基金經理,要求其績效薪酬應當明顯下降;
對三年以上產品業績顯著超過業績比較基準的基金經理,可以合理適度提高其績效薪酬。
行動方案還要求,在具體考核指標上,基金公司股東和董事會對公司高管的考核,基金投資收益指標權重不低于50%;
對基金經理的考核,基金產品業績指標權重不低于80%。
對基金投資收益全面實施長周期考核機制,其中三年以上中長期收益考核權重不低于80%。
以此而言,未來在基金經理的考核中,三年以上的中長期收益指標會大幅提高,同時個人考核中規模指標會明顯淡化。
如果這些方案的考核指標都落到實處,大概率對于公募基金既往歷史中,部分機構“追求規模勝于業績”的傾向有很強的限制作用,對基金經理專注中長期業績表現有較好的促進作用。
當然,此類規定如何落到實處,如何避免部分機構“陽奉陰違”,預計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進一步強化利益一致性
此次行動方案有一個非常“高明”的安排,是進一步強化基金公司、基金從業人員、基金投資者之間的利益綁定機制。
具體理來說,包括:
提高基金公司高管、基金經理跟投本公司管理產品的比例和鎖定期要求;
督促基金公司建立健全與基金投資收益掛鉤的薪酬管理制度,
監管方面也表示未來將進一步,強化監管分類評價的引導作用。將投資者盈虧及占比、業績比較基準對比、權益類基金占比、投研能力評價情況等納入基金公司評價指標體系。將三年以上中長期業績、自購旗下權益類基金規模、投資行為穩定性、權益投資增長規模等指標的加分幅度在現有基礎上提升50%。前述指標占“服務投資者能力”的評分權重合計不低于80%。
上述的綁定價值,從利益上促進了行業各相關主體主動履行誠實信托責任的。某種程度上也構成了基金公司、從業人員和各相關利益方與“基民”長期利益共同努力的一個保護機制。
其實,相關綁定機制,還可以進一步擴大到基金公司和股東層面,比如,強制持有5%以上的股東將其從公司獲得的分紅的相當比例(比如,50%以上)購買基金公司旗下產品等,并逐年解禁。預計也將進一步提升相關方的利益驅動。
針對投資風格“穩定性”有舉措
方案還突出增強基金投資行為穩定性的相關要求。針對基金“風格漂移”“貨不對版”等問題,行動方案要求:
為每只基金產品設定清晰的業績比較基準,作為衡量產品真實業績的“尺子”,避免產品投資行為偏離名稱和定位,盡量確保投資者所見即所得。
制定公募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監管指引,明確基金產品業績比較基準的設定、修改、披露、持續評估及糾偏機制,對基金公司選用業績比較基準的行為實施嚴格監管,切實發揮其確定產品定位、明晰投資策略、表征投資風格、衡量產品業績、約束投資行為的作用。
圍繞鍛造長期投資的長板,建立健全監管部門、自律組織、評價機構、公司自身等全方位激勵約束機制,督導基金公司全面實施長周期考核;
明確三年以上考核權重不低于80%,減少基金經理“追漲殺跌”現象,提高產品長期收益。
從以上要求可以看出,未來“基金基準”將成為各家公司和監管層重點關注環節,以基準來強化約束的導向,將進一步推動基金經理在日常操作中重視和忠實于基金契約設定。
但同時,對于風格較為靈活的基金經理,后續如何修改其基金契約,抑或調整其投資風格(可能性不高),也將是部分公司亟待“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基金銷售和評價也有新要求
方案還強調要提升各相關機構服務投資者的能力,具體包括:
抓緊出臺公募基金投資顧問管理規定,促進基金投顧業務規范發展,為投資者提供適配其特點和需求的組合投資服務。
加強對基金公司對外提供投資顧問服務的監管。持續穩妥做好類通道業務清理。從嚴從重查處泄露分紅信息、協助避稅、銷售環節輸送不正當利益等違規行為。
加快推出機構投資者直銷服務平臺,便利各類機構投資者參與基金投資。方案顯示,要求啟動行業機構投資者直銷服務平臺正式運行,為機構投資者投資公募基金提供集中式、標準化、自動化的“一站式”數據信息交互服務。
建立基金銷售機構分類評價機制。將權益類基金保有規模及占比、首發產品保有規模及占比、投資者盈虧與持有期限、定投業務規模等納入評價指標體系。對分類評價結果靠前的基金銷售機構,在產品準入、牌照申請、創新業務等方面依法優先考慮。督促基金銷售機構完善內部考核激勵機制,加大對保有投資者盈虧情況的考核權重。
重塑行業評價評獎業態。修訂《公募基金評價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自律規則,構建以五年以上長周期業績為核心的評價評獎體系,優化基金評價評獎指標,提高投資者盈虧、業績比較基準對比情況的指標權重,杜絕以短期業績排名為導向的不合理評價評獎活動。強化監管執法力度,提高評價評獎的專業性與獨立性,推動不適格評價評獎機構出清,打擊非持牌機構違規開展評價評獎活動。
提高治理水平
過去一年間,類似淳厚基金這樣的股東內斗引發了行業廣泛關注。這些某種程度上都屬于基金公司治理出現了問題。本次行動方案強調,要提升基金公司治理水平類問題,具體包括:
督促大股東、董事會、經營層歸位盡責;
完善行業多層次流動性風險防控機制,持續提高行業合規水平;
改革優化基金公司獨立董事選聘機制,提升履職專業性與獨立性,更好發揮監督作用;
防范大股東不當干預與內部人控制。
后續,行動方案還提出會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加強基金公司股東股權、公司治理、基金運作、人員管理、市場退出等重點領域制度供給,豐富監管執法手段,大幅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推動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從嚴打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嚴重違法犯罪行為。
嚴把基金公司、基金銷售機構準入關,加強股東資質審核,持續強化對入股主體股權結構、出資來源的穿透核查,嚴厲打擊股權代持、私下轉讓股權、以非自有資金入股等違規行為。
抓緊出臺《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提高托管機構準入門檻。完善基金公司高管任職管理制度,提高履職要求,將違法違規的高管依法納入誠信檔案,適用相關禁業要求等。
相關條款,可謂拳拳到肉,落子在實處。尤其是提出的修改法規,增加監管制度供給等措施,預計對未來基金公司運作“長治久安”有所裨益。
鼓勵做大做強,支持并購重組
此外,行動方案還提出,進一步鼓勵基金公司做大做強,具體措施包括:
強化核心投研能力建設。引導基金公司持續強化人力、系統等資源投入,加快“平臺式、一體化、多策略”投研體系建設,支持基金經理團隊制管理模式,做大做強投研團隊。
鼓勵基金公司加大對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新興技術的研究應用,支持符合條件的基金公司設立科技及運營服務子公司。
支持基金公司依法實施員工持股等長效激勵措施,提升核心團隊穩定性。
支持優質頭部基金公司業務創新發展,促進資產管理和綜合財富管理能力雙提升。制定中小基金公司高質量發展示范方案,支持特色化經營、差異化發展。
出臺《公募基金運營服務業務管理辦法》,推動降低信息技術系統租賃與使用費,助力行業機構降本增效。支持基金公司市場化并購重組,推動嚴重違規機構依法出清。
毫無疑問,隨著相關條款的落地,公募基金一個新的發展“時間窗口”被打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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