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鄭州一個夜市近日出現不明人士強行收取香煙“保護費”事件,引發公眾關注。昨天,鄭州經開區聯合調查組發布情況通報說,初步核實,經開區明湖辦事處涉事人員袁某某,涉嫌授意個別夜市商販,向其他夜市商販收取香煙,現已對袁某某停職調查,并依法依紀從嚴從快處理;對其他涉事人員,下一步將根據深入調查情況,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鄭州經開區將以此為鑒、舉一反三,全面開展排查整治,對損害商戶利益的行為保持零容忍,切實營造健康有序的市場環境。
讓我們把時間軸拉回到三個月前。在鄭州經開區八大街地鐵口附近夜市擺攤的曹先生發現,有個別攤販要求其他攤販每月上交一條價值200多元的芙蓉王香煙作為“管理費”,并稱收取后統一交給城管。多名攤販都證實了這種“香煙換平安”的潛規則。
曹先生注意到,收香煙的這個人既不穿制服也不出示證件,每次收煙都刻意避開攝像頭,收完就往居民區小巷里鉆。有一次他試探著問對方要收據,對方竟然還威脅要砸了他的攤位。
有不少網民反映,很多地方也有類似的現象。一些管理人員哪怕不收香煙,也會收些別的財物,名目千奇百怪;有的地方的攤位費一會兒一個價,有的要現金,有的要求轉賬給私人賬戶。看來,規范執法、整頓市場管理秩序依舊面臨挑戰,任重而道遠。
當地在事件曝光后的12小時內就給出初步處理結果,反應不可謂不快,但需要指出的是,這起“香煙事件”的背后仍有“疑云”。
涉事人員袁某某并沒有直接出面收煙,而是通過攤販“二傳手”操作。這種“以物代費”的新型腐敗更隱蔽。香煙既能折算現金,又能用于人情往來,給調查取證帶來難度。
有法律專家指出,如果查實城管人員索賄,可能構成受賄罪。雖然香煙不是現金,但在司法實踐中,賄賂的形式并不僅限于金錢,收取具有財產價值的物品同樣可以被認定為受賄。
事實上,鄭州對夜市管理并不是沒有規范。去年出臺的《鄭州市夜市規范管理辦法》就明確要求,夜市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屬地管理”,城管部門負責市容市貌監管,嚴禁以權謀私。
當違法成本低于不當收益,腐敗現象就會逐漸滋生。基層城管或相關管理人員借工作便利,謀取個人利益的例子不在少數。2023年,安徽就曾曝出協管員按月收取攤販“保護費”,最終按受賄罪被判刑;2022年,江蘇興化的市場監管人員向企業索賄,被國務院督查組嚴肅處理。這類“小權力腐敗”之所以頑固,根源在于權力監督的“毛細血管”存在漏洞。城管與攤販天天打交道,執法自由裁量權不小,如果缺乏有效監管,就可能滋生“雁過拔毛”式腐敗。就像網絡辣評:“這種伸手就能卡你脖子的小權力,才最讓人窒息。”
一句“不收錢了,改成收芙蓉王了”,究竟是之前收過“保護費”?還是當事人將應該收繳的夜市攤位管理費換成了香煙放進自己口袋?“小權力”應該如何管理?怎樣維護好夜市的煙火氣和經營環境?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馬亮指出,夜市健康發展對于繁榮夜經濟非常關鍵。如果基層工作人員通過“雁過拔毛”的方式中飽私囊,長此以往,對于夜經濟發展和當地的營商環境都會帶來負面影響,就像黑社會收取“保護費”一樣,可以講是一種“小官巨貪”和“微腐敗”的典型表現。
所謂的“街頭官僚”,有很強的自由裁量權,在具體的執法過程之中,可能就會和相關的攤販形成非正式的、“心照不宣”的約定,甚至可能會對攤販構成一種威脅。同時,一些攤販的經營本身多少存在一定的不規范性,所以往往擔心被打擊報復,面臨公開的索賄敢怒不敢言,久而久之就會縱容類似的違法行為發生和存在。
怎樣有效監管“微腐敗”、打擊“小官巨貪”?一方面,要進一步加強攤販管理方面的公開透明。比如相關的規章制度、收費標準、包括收費之后的財務問題都應該進一步公開。因為公開透明是反腐敗特別重要的一個環節。同時,也要進一步暢通反饋渠道,鼓勵攤販對違規行為積極舉報和投訴。如果形成“一個愿打一個愿挨”的局面,那么收繳“保護費”的畸形關系是很難被打破的。
所以這也提醒相關工作部門和領導干部應該更多地下基層,通過各種方式了解所轄區域和部門存在的問題,而不是等著問題發酵、被曝光才去關注。通過加強執法部門的自我監督,做到“有事必到”、“無事不擾”,才能真正讓營商環境得到更好的優化,讓我們期待的“煙火氣”能更加繁榮和發展起來。
看看新聞記者: 嚴相莉 陳昱卉 翟靜
編輯: 陳昱卉 翟靜
責編: 嚴相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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