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北京市依法保障婦女兒童
合法權益典型案例專輯(十三)
案例十三
檢察機關督促整治母嬰室建設
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3年初,某區檢察院發現12345市民服務熱線有群眾投訴反映部分商超、醫院母嬰室難找或設施簡陋等問題,于2023年4月立案開展公益訴訟檢察。經調查,區域內5家商場和4家醫院存在未配備母嬰室、面積未達標準、導向標志不醒目、設施不完備等問題,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相關行政機關和屬地政府對此負有監管責任。
案件辦理情況
考慮到母嬰室建設早于規范標準出臺等歷史遺留問題,且監督對象涉及多個行政機關,可能存在職能交叉,檢察機關組織召開公開聽證會,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婦女兒童工作者、特邀檢察官助理、“益心為公”志愿者等參加聽證,并于2023年5月向相關單位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公共場所主體單位補建完善母嬰設施。各行政機關均在法定期限內書面回函表示完成整改。7月,檢察機關針對整改情況進行“回頭看”,確認涉案公共場所已增設母嬰室位置指示標識、內部設施齊全完備、桌角和地面等已做防撞傷、防滑處理,共計6類共性問題、20種個性問題均得到有效整改。為進一步深化辦案效果,區檢察院聯動區婦聯建立了《公益訴訟配合協作機制》,在信息共享、辦案協作、聯合宣傳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在以人口高質量發展支撐中國式現代化背景下,檢察機關通過公益訴訟推動母嬰室建設的典型案例。針對群眾反映的公共場所母嬰室建設不規范的問題線索,檢察機關主動履職,以檢察公益訴訟有效凝聚合力,促進了相關行政機關對母嬰室配置情況進行全面監督檢查,推動區域內公立醫療機構、大型商超規范化母嬰室實現全覆蓋,相關設施的公共服務功能得到提升。同時,與區婦聯加強溝通協作,推動建立健全婦女兒童權益保障公益訴訟配合協作機制,以個案辦理推動社會治理和婦女權益協同保護,實現專業化辦案與社會化保護有效銜接,體現了檢察機關推進生育友好型社會建設的主動作為與擔當。
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在規劃、建設基礎設施時,應當考慮婦女的特殊需求,配備滿足婦女需要的公共廁所和母嬰室等公共設施。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醫療衛生行業實行屬地化、全行業監督管理。
《母嬰保健法》
第四條第二款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母嬰保健工作,提高醫療保健服務水平,積極防治由環境因素所致嚴重危害母親和嬰兒健康的地方性高發性疾病,促進母嬰保健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工作。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相關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母嬰保健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為母嬰保健事業的發展提供必要的經濟、技術和物質條件,并對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的母嬰保健事業給予特殊支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設立母嬰保健事業發展專項資金。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依照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對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實施許可,并核發相應的許可證書;
(二)對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違反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四)負責母嬰保健工作監督管理的其他事項。
《北京市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辦法》
第四條市和區、縣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工作。
第二十七條市和區、縣衛生行政部門的母嬰保健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母嬰保健的監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五十二條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愛心座椅、輪椅、母嬰室、自動體外除顫儀等便民設施,設置“一米線”等文明引導標識,保持環境整潔衛生,維護良好秩序,開展文明宣傳,加強巡查管理,引導、規范文明行為。
來源:北京女性
北京市東城區婦女聯合會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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