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會(ICC)銀行委員會于2014年發布《關于在遵循國際商會規則的貿易金融相關工具中使用制裁條款的指導文件》,討論了在遵循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相關規則的貿易金融工具(包括跟單信用證、備用信用證、跟單托收和見索即付保函)中使用與貿易、經濟或金融制裁、限制性措施或反制措施有關的制裁條款問題,并于2020年補充附錄,提供了詳細示例條款和使用指南。2024年11月,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秋季會議對該指導文件進行了修改,刪除了附錄中關于非單據化條款內容,并增加了腳注,從而與實務中法院裁決保持一致。
在近期國際形勢復雜多變、國際制裁升溫的背景下,該文件探討的在貿易金融工具中使用制裁條款可能帶來的問題,以及提供的建議,對當前銀行相關實務仍有較強指導意義。
鑒于此,中國國際商會/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ICC China)組織ICC China銀行委員會專家對該指導文件中文版進行更新并發布,供會員企業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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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會關于遵循國際商會規則的貿易金融相關工具中使用制裁條款的指導文件(中文)
國際商會關于遵循國際商會規則的貿易金融相關工具中使用制裁條款的指導文件(英文)
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銀行委員會秘書處設在中國國際商會,有關垂詢可聯系:施競澄,010-82217817,shijingcheng@ccoic.cn。
▌來源: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秘書局
編輯/童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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