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一名紀檢監察系統“內鬼”官員被判刑。當天,據央視新聞報道,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河北省紀委原副書記、省監委原副主任陳玉祥受賄案,對被告人陳玉祥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3年11月,被告人陳玉祥利用擔任河北省紀委紀檢監察干部培訓中心主任,河北省紀委副廳級紀檢員,河北省監察廳副廳級監察專員,邢臺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委主任,石家莊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委主任,河北省紀委副書記、省監委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企業經營、案件處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000萬余元。
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玉祥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陳玉祥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此前,陳玉祥于2023年12月被通報落馬,2024年6月被通報“雙開”。當時,有關部門通報稱:經查,陳玉祥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執紀違紀,執法犯法,罔顧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熱衷于吃喝享樂,長期頻繁接受宴請,違規接受旅游、健身等活動安排;無視組織原則,在干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反工作要求,干預和插手司法及執紀執法活動;甘于被“圍獵”,把組織賦予的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項目運營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在對陳玉祥的判決中,法院特別提到,陳玉祥有“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的情況,這也是法院認定可對其從輕處罰的原因之一。就在一天之前,因受賄2.61億余元被判處死緩的全國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原副主任,陜西省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韓勇,也被法院指出有“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的情況。
資料來源:央視新聞、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等
來源 海運倉內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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