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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關婚姻登記,安徽省民政廳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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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婚姻登記條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規范》,進一步規范我省婚姻登記工作流程,提升婚姻登記服務質量,保障婚姻登記工作的合法性、規范性和高效性,省民政廳結合我省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實際,對現行《安徽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進行修訂,形成了《安徽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自2025年5月21日至2025年6月19日。提出意見可通過以下方式:

1.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屯溪路435號安徽省民政廳社會事務處,郵政編碼:230022;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460255962@qq.com;

3.聯系電話:0551-65606113、65607793。

附件:安徽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征求意見稿)

安徽省民政廳

2025年5月21日

安徽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省婚姻登記規范化管理,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婚姻家庭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及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全省婚姻登記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民政部文件及本規范,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婚姻登記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記機關

第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記行政職能的機關。

第四條 婚姻登記機關履行下列職責:

(一)辦理婚姻登記;

(二)補發婚姻登記證(包括結婚證、離婚證);

(三)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記檔案;

(五)宣傳婚姻法律法規,破除高額彩禮等陳規陋習,倡導文明婚俗;

(六)提供頒證儀式等服務;

(七)按規定做好綜合性婚姻家庭服務指導工作。

第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履行職責,免收婚姻登記證工本費,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從事任何經營性活動或者謀取利益。

第六條 婚姻登記管轄按照行政區域劃分。

(一)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二)省民政廳確定的省涉外婚姻收養登記服務中心及各市相關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涉外和涉香港、澳門、臺灣居民以及華僑的婚姻登記。

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特別區域辦理內地居民婚姻登記的機關由省民政廳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婚姻登記機關不得違反上述規定辦理婚姻登記。

第七條 具有辦理婚姻登記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規范要求設置婚姻登記處。

婚姻登記處應當符合《婚姻登記機關等級評定標準》中的3A級及以上婚姻登記機關標準。

省民政廳設置、變更或者撤銷婚姻登記處,應當形成文件并對外公布;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設置、變更或者撤銷婚姻登記處,應當形成文件,對外公布并逐級上報省民政廳。省民政廳相應調整婚姻登記信息系統使用相關權限。

第八條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設置的婚姻登記處分別稱為:

安徽省民政廳婚姻登記處,××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市××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縣(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設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應當在婚姻登記處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第九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在門外醒目處懸掛婚姻登記處標牌。標牌尺寸不得小于1500mm×300mm或550mm×450mm。

第十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按照民政部要求,使用全國婚姻登記工作標識。

第十一條 具有辦理婚姻登記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刻制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印章和鋼印。專用印章和鋼印為圓形,直徑35mm。

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印章和鋼印,中央刊“★”,“★”外圍刊婚姻登記處所屬民政(廳)局名稱,如:“安徽省民政廳”“××市民政局”“××市××區民政局”“××縣民政局”。

“★”下方刊“婚姻登記專用章”。民政局設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婚姻登記專用章”下方刊婚姻登記處序號。

第十二條 婚姻登記機關選址應在交通便利,周邊環境良好的區域,應當有獨立的場所辦理婚姻登記,并設有侯登大廳、結婚登記區、離婚登記室、頒證廳、婚姻家庭輔導室和檔案室,設置婚俗文化展示區域。結婚登記區、離婚登記室可合并為相應數量的婚姻登記室。

候登大廳應當設立公示牌和公告欄;明示當事人填寫各類申請書的規范樣本;設立宣傳資料展架、意見箱,配置飲水機、飲水杯、老花鏡等服務設施。

結婚登記區的登記臺面要寬敞整潔,婚姻登記員與當事人正對平坐,中間無玻璃、欄桿或其它隔離屏障。結婚登記窗口應當保持獨立或相對獨立互不干擾。離婚登記應當有獨立的空間。

婚姻家庭輔導室可以按照輔導需求配備桌椅、茶幾、沙發等家具和專業設備,營造私密、溫馨、舒適的良好氛圍。

頒證廳應當設置頒證臺,頒證臺前展示婚姻登記機關名稱和頒證日期,設置親友觀禮席;可以配備音響、燈光設備,特色頒證廳可以根據頒證風格選擇背景裝飾。有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設立室外頒證場所。

檔案室應當配備滿足婚姻登記檔案保存需求的檔案柜,并配備防潮、防滅火、防蟲、防盜等設備。

婚姻登記場所可以配備化妝室、更衣室、衛生間、無障礙設施等必要的公共服務設施。

婚姻登記場所應當營造婚姻和諧、家庭和睦的氛圍,普及法律知識,強化婚姻家庭責任,宣傳文明婚俗,弘揚新型婚育文化。

婚姻登記場所應當寬敞、整潔、莊嚴、保持良好秩序,禁止喧嘩和吸煙;未經允許,禁止照相、錄音、攝像等侵犯當事人隱私的行為。

婚姻登記處不得設在婚紗攝影、婚慶服務、醫療等機構場所內,上述服務機構不得設置在婚姻登記場所內。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配備以下設備:

(一)電話機;

(二)復印機;

(三)傳真機;

(四)高拍儀或掃描儀;

(五)證件及紙張打印機;

(六)計算機;

(七)身份證件閱讀器;

(八)身份信息識別比對設備。

第十四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安裝監控和具有音頻和視頻功能的設備,并妥善保管音頻和視頻資料。

第十五條 婚姻登記處實行政務公開,下列內容應當在婚姻登記處公開展示:

(一)本婚姻登記處的職能范圍及依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

(三)婚姻登記預約的流程;

(四)結婚登記(含補辦)、離婚登記的條件與程序;

(五)補領婚姻登記證的條件與程序;

(六)查詢婚姻登記檔案的條件與程序;

(七)婚姻家庭輔導、頒證服務事項;

(八)婚姻登記員職責及其照片、編號;

(九)婚姻登記處辦公時間和服務電話,設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應當同時公布,巡回登記的,應當公布巡回登記時間和地點;

(十)監督電話。

第十六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備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及其他有關文件,供婚姻當事人免費查閱。

第十七條 婚姻登記處在工作日應當對外辦公,特殊日期提供預約登記服務;國務院、省人民政府規定放假調休的日期,按照規定執行。

婚姻登記處辦公時間應當在辦公場所外公告。

縣(市、區)民政局應當建立加班調休制度,保障婚姻登記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全省建立統一的婚姻登記信息化管理制度。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婚姻登記管理信息化建設,制定婚姻登記信息化管理制度,加強婚姻登記數據質量管理,保障婚姻登記數據聯網審查端口應用。

婚姻登記處應當通過本省婚姻登記信息系統開展實時聯網登記,并將婚姻登記電子數據實時傳送給集中統一的全國婚姻基礎信息庫。

婚姻登記處應當及時將婚姻登記檔案數據錄入婚姻登記信息系統,保障婚姻登記信息準確、及時、完整、安全。

婚姻登記處應當將現存紙質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數字化加工并形成數字化檔案副本,自動生成電子檔案。按照異地調檔工作要求,及時配合調檔發起方完成調檔工作。

第十九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制定婚姻登記印章、證書、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等管理制度,完善業務學習、崗位責任、考評獎懲、應急預案、安全保密等制度。

第二十條 省民政廳為全省婚姻登記機關統一開通婚姻登記網上預約功能和互聯網網頁。具備條件的婚姻登記處可以開通婚姻登記網上預約功能和互聯網網頁?;ヂ摼W網頁內容應當包括:辦公時間、辦公地點,辦理權限,申請結婚登記的條件、辦理結婚登記的程序,申請離婚登記的條件、辦理離婚登記的程序,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程序和需要的證明材料等內容。

婚姻登記處應當開通咨詢電話,電話號碼在本市114查詢臺登記。

第三章 婚姻登記員

第二十一條 專門從事婚姻登記的工作人員為婚姻登記員,婚姻登記機關應當配備專職婚姻登記員?;橐龅怯泦T人數、編制可以參照《婚姻登記機關等級評定標準》確定。

第二十二條 婚姻登記員由本級民政部門任命、管理。

婚姻登記員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記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其他人員不得從事本規范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工作。

婚姻登記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由省民政廳統一印制。

婚姻登記員應當至少每2年參加一次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舉辦的業務培訓考核??己瞬缓细竦?,不得辦理婚姻登記業務。

婚姻登記處應當及時將婚姻登記員上崗或者離崗信息逐級上報省民政廳,省民政廳根據上報的信息及時調整婚姻登記信息系統使用相關權限。權限未調整到位的,婚姻登記員不得開展婚姻登記業務。

第二十三條 婚姻登記員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當事人有關婚姻狀況聲明的監誓;

(二)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結婚、離婚、補發婚姻登記證的條件;

(三)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簽發婚姻登記證件;

(四)建立婚姻登記檔案;

(五)在婚姻登記工作中發現疑似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的,應當依法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六)在婚姻登記工作中發現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的,應當及時勸阻并告知受害人尋求救助的途徑。

第二十四條 婚姻登記員在婚姻登記證件和婚姻登記材料上的簽名應當由本人使用黑色墨水鋼筆或者簽字筆書寫,不得使用計算機打印或者加蓋個人印章,不得空白?;橐龅怯泦T簽名應當清晰可辨。

第二十五條 婚姻登記員應當熟練掌握相關法律法規,熟練使用婚姻登記信息系統,文明執法,熱情服務。婚姻登記員一般應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

婚姻登記員上崗應當佩戴標識并統一著裝。

第四章 結婚登記

第二十六條 結婚登記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七條 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申請事項屬于該婚姻登記處職能范圍;

(二)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親自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當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生日當天可以受理;

(四)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五)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六)雙方自愿結婚;

(七)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證件照;

(八)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證件和書面材料。

第二十八條 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出具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嚴重損壞不能辨認(不含無法通過身份證閱讀器讀取芯片信息)的,當事人應當補領新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出具有效的臨時居民身份證。

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婚姻登記機關核查信息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以下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書面材料:

(一)當事人聲明婚姻狀況為離婚的,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離婚證、加蓋查檔專用章的離婚登記檔案復印件、人民法院生效司法文書等材料。

(二)當事人聲明婚姻狀況為喪偶的,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配偶死亡證明和結婚證(或者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件、信息共享獲取的婚姻登記電子檔案)等材料。死亡證明包括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書及醫院、公安等有關部門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因死亡注銷戶口的證明等。

第二十九條 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部隊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第三十條 香港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有效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證;

(二)香港居民身份證;

(三)經香港委托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第三十一條 澳門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有效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證;

(二)澳門居民身份證;

(三)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第三十二條 臺灣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有效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或者臺灣居民居住證;

(二)本人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

(三)經臺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臺灣居民委托第三人辦理的經臺灣公證機構公證的前款第(三)項聲明,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接受。

第三十三條 華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接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聲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經該使(領)館公證的本人聲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按照條約規定的證明手續辦理。

第三十四條 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等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身份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外國人委托第三人辦理的無配偶證明,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接受。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按照條約規定的證明手續辦理。

第三十五條 外國人、華僑提交的證明未載明當事人無配偶的,不能單獨作為無配偶證明使用。上述證明應當同時附有以下材料一并作為無配偶證明使用:

(一)當事人持“婚姻無障礙”、具有“婚姻法律能力”證明的,應當一并提交該國有權出具的上述證明即指當事人無配偶的證明材料;

(二)當事人持“婚姻查找無記錄”“婚姻查找記錄”(當事人又提交離婚判決書等離婚證件)、婚姻狀況欄為空白或者無婚姻狀態欄的戶籍證明的,應當一并提交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或者認證的本人無配偶聲明。

有關國家明確該國出具的“婚姻無障礙”、具備“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無記錄”等證明即指當事人無配偶,經民政部文件確認的,可以作為無配偶證明使用。

第三十六條 辦理香港居民或者臺灣居民的結婚登記時,婚姻登記員應當核對當事人提交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與收到的副本無異。

第三十七條 持有兩個以上國家(地區)身份證件的當事人,其合法入境身份視為當事人身份。

第三十八條 婚姻登記員辦理結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向當事人雙方詢問身份信息、結婚意愿、婚姻狀況;詢問結婚意愿時,如有必要的,可以分開詢問,詢問時可以進行筆錄,筆錄當事人閱后簽名并按指紋、書寫日期;

(二)查看本規范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相應證件和書面材料是否齊全;

(三)通過身份信息識別比對設備進行人證校驗、指紋比對,并對當事人的婚姻狀況進行聯網核對;

(四)審查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書面材料;

(五)當事人現場填寫《婚姻登記個人信用風險告知書》;

(六)自愿結婚的當事人雙方現場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并閱知聲明書內容;《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紋;

(七)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并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第三十九條 《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項目的填寫,按照下列規定完成:

(一)“本人姓名”“對方姓名”:當事人是中國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寫;當事人是外國人的,按照護照或者國際旅行證件上的姓名填寫;

(二)“性別”:按照身份證件上的性別填寫;

(三)“國籍”:當事人是內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的,填寫“中國”;當事人是外國人的,按照護照或者國際旅行證件上的國籍填寫;無國籍人,填寫“無國籍”;

(四)“出生日期”:使用阿拉伯數字,按照身份證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寫;

(五)“民族”:當事人是內地居民的,按照身份證件上的民族填寫;當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的,按照實際填寫;當事人是外國人的,不填寫;

(六)“文化程度”:按照實際填寫;

(七)“身份證件號”:當事人是內地居民的,填寫公民身份號碼,其中現役軍人填寫公民身份證號碼和軍人證件號碼;當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的,填寫香港、澳門、臺灣居民身份證號,并在號碼上加注“(香港)”“(澳門)”或者“(臺灣)”;當事人是華僑的,填寫護照號;當事人是外國人的,填寫護照或者國際旅行證件號;證件號碼前面有字符的,應當一并填寫;

(八)“住址”:按照實際填寫;

(九)“婚姻狀況”:按照實際填寫“未婚”“離婚”或者“喪偶”;

(十)“聲明人”:當事人本人親筆簽名并按指紋;

(十一)“聲明日期”:按照實際填寫;

(十二)“監誓人”:婚姻登記員親筆簽名;

(十三)“監誓日期”:按照實際填寫。

第四十條 對符合結婚條件的,由婚姻登記員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

第四十一條 《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的填寫:

(一)《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項目的填寫,按照下列規定通過計算機完成:

1.“申請人姓名”:當事人是中國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寫;當事人是外國人的,按照護照或者國際旅行證件上的姓名填寫。

2.“出生日期”:使用阿拉伯數字,按照身份證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寫為“××××年××月××日”。

3.“身份證件號”:當事人是內地居民的,填寫公民身份號碼;當事人是香港、澳門、臺灣居民的,填寫香港、澳門、臺灣居民身份證號,并在號碼后加注“(香港)”“(澳門)”或者“(臺灣)”;當事人是華僑的,填寫護照號;當事人是外國人的,填寫當事人的護照或者國際旅行證件號,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等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身份證件號碼。證件號碼前面有字符的,應當一并填寫。

4.“國籍”:當事人是內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的,填寫“中國”;當事人是外國人的,按照護照、國際旅行證件或者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身份證件上的國籍填寫;無國籍人,填寫“無國籍”。

5.“提供證件、證明材料情況”:應當將當事人提供的證件、證明和聲明等材料逐一填寫,不得省略。

6.“審查意見”:填寫“符合結婚條件,準予登記”。

7.“結婚登記日期”:使用阿拉伯數字,填寫為:“××××年××月××日”。填寫的日期應當與結婚證上的登記日期一致。

8.“結婚證字號”:填寫式樣按照民政部相關規定執行,填寫規則見附則。

9.“結婚證印刷號”:填寫頒發給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印制的號碼。

10.“承辦機關名稱”:填寫承辦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處的名稱。

(二)“登記員簽名”:由辦理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員親筆簽名,不得使用個人印章或者計算機打印。

(三)“備注”:軍人辦理結婚登記的,填寫軍人證件號碼。

(四)在“照片”處粘貼當事人提交的照片,并在騎縫處加蓋鋼印。

第四十二條 結婚證的填寫:

(一)結婚證上的“結婚證字號”“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國籍”“登記日期”應當與《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中相應項目完全一致。

(二)“婚姻登記員”:由辦理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員使用黑色墨水鋼筆或簽字筆親筆簽名,簽名應清晰可辨,不得使用個人印章或者計算機打印。

(三)在“照片”欄粘貼當事人雙方合影照片。

(四)在照片與結婚證騎縫處加蓋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鋼印。

(五)“登記機關”:加蓋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印章(紅印)。

(六)“備注”:持永居證外國人要求加注永居證號碼的,“備注”欄填寫“持證人同時持有××號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

第四十三條 婚姻登記員在完成結婚證填寫后,應當進行認真核對、檢查。對填寫錯誤、證件被污染或者損壞的,應當將證件報廢處理后,再重新填寫。

第四十四條 發給結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向當事人雙方詢問聲明內容是否屬實。

(二)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結婚證后的法律關系以及夫妻權利、義務。

(三)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上的“當事人領證簽名并按指紋”一欄中簽名并按指紋、書寫日期。“當事人領證簽名并按指紋”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

(四)將結婚證分別發給結婚登記當事人雙方,向雙方當事人宣布:取得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

(五)祝賀新人?;橐龅怯泦T應當詢問當事人是否需要接受婚前教育、婚姻家庭關系輔導。根據情況填寫《婚姻家庭輔導服務記錄表》。

婚姻登記員應當詢問當事人是否需要提供頒證儀式服務。當事人需要提供頒證儀式服務的,鼓勵邀請雙方父母等參加頒證儀式。

第四十五條 申請補辦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填寫《申請補辦結婚登記聲明書》,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補辦的結婚證,備注欄中不能注明補辦或同居時間。

1950年5月1日前按照當地風俗習慣結婚的當事人,婚姻登記機關不予補辦結婚登記,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夫妻關系證明。

第四十六條 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第四十七條 以下人員申請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分別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聾、啞人申請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員應當與當事人進行筆談,筆談文字材料存檔。當事人聾、啞又不會寫字的,應當由一名與當事人和婚姻登記員都能進行正常交流的證明人在場,證明人將詢問情況寫成書面證明材料,由聾、啞人按指紋,證明人簽名并按指紋,登記員備注當事人未簽名原因后存檔。

《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及《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中“當事人領證簽名并按指紋”一欄應由聾、啞人自行簽名并按指紋。

盲人申請結婚登記的,證明人要按當事人口述代為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并宣讀,當事人認為填寫內容無誤后,在婚姻登記員引導下簽名并按指紋,證明材料應當經盲人當事人和證明人同時簽名并按指紋后存檔。不會寫字的盲人申請結婚登記的,參照上述不會寫字的聾啞人的做法辦理。

智力低下、精神病人及精神抑郁的當事人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的,如能清晰表達個人結婚意愿、履行結婚登記程序,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受理。因其他原因不能填寫結婚登記申請等內容的,可由其監護人或本人指定的其他關系人代為填寫。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以上人員辦理結婚登記的整個流程錄音錄像,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對錄音、錄像載體進行妥善保管。

第四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結婚登記。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結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第五章 離婚登記

第四十九條 離婚登記應當按照申請—受理—三十日—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第五十條 受理離婚登記的條件是:

(一)申請事項屬于該婚姻登記處職能范圍。

(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親自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過精神病史的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手續或提供能夠證明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醫學鑒定。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六)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同版免冠證件照。

(七)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證件,現役軍人同時持有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第五十一條 聾、啞、盲人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參考辦理聾、啞、盲人結婚登記做法。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登記時未達到法定婚齡,申請離婚登記時已達到的,應當補領結婚證件后再申請辦理離婚登記。

第五十三條 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者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女方提出離婚的,男方同意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受理。

第五十四條 離婚協議書中應當至少載明雙方姓名、性別、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外國人、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應當同時載明有效身份證件名稱),結婚登記日期、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離婚原因、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可以約定探望子女方式、經濟幫助、補償及損害賠償、違反協議的責任及離婚協議自雙方取得離婚證之日生效等相關內容。

雙方無子女、無財產或者無債務的,離婚協議書也應當如實載明該事項,不得省略。

離婚協議書應當一式三份,使用A4規格紙張,打印或者用藍、黑色筆書寫,任何內容有涂改的,均應當重新打印或者書寫。婚姻登記機關不得替當事人打印離婚協議書。

第五十五條 離婚協議書應當按照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則,對子女撫養問題作出適當安排。

雙方在女方懷孕期間離婚的,離婚協議書應當對胎兒出生后的撫養問題作出適當安排,決定離婚后終止妊娠的除外。

離婚后,子女由父親或者母親一方直接撫養;父母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輪流撫養子女的,應當明確輪流撫養的方式。

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自愿負擔子女全部撫養教育費。

生父與繼母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可以協議由繼母或者繼父繼續撫養。

第五十六條 離婚協議可以對個人財產進行約定,包括歸各自所有、贈予第三人或者以一方的個人財產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幫助。

離婚協議可以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贈予第三人。

離婚協議可以對雙方購買但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約定房屋使用權及將來取得所有權后的權屬事宜。

離婚協議可以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約定共同所有,但應當明確各自所占份額。

離婚協議可以對一方婚前簽訂買賣合同,雙方婚后取得所有權的不動產約定所有權的歸屬。

第五十七條 離婚協議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要求當事人予以修改:

(一)限制一方或者雙方婚姻自由的;

(二)剝奪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權利的;

(三)約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與子女斷絕關系的;

(四)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的;

(五)協議事項不完整的;

(六)協議內容與離婚無關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五十八條 內地居民同外國人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書應提交中文和外國當事人國籍國雙語文本。外國當事人掌握中文的,離婚協議書可只提交中文文本。

第五十九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一方當事人結婚證遺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遺失,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受理離婚登記申請;雙方當事人結婚證均遺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遺失并提交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件或信息共享獲取的婚姻登記電子檔案,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結婚證均遺失,無法提交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件且無法通過信息共享獲取婚姻登記電子檔案的,應當補領結婚證后再申請辦理離婚登記。

第六十條 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時為內地居民,辦理離婚登記時為外國人、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的,還應當提交本人證明材料。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提交原戶籍管理機關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

外國人提交原戶籍管理機關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和該國駐華使(領)館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原身份證件與現有效身份證件同屬一人的證明。

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時為華僑,辦理離婚登記時為外國人的,應當提交該國駐華使(領)館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原身份證件與現有效身份證件同屬一人的證明。

同屬一人證明應當寫明當事人原姓名、出生日期、國籍、身份證件號碼和目前的姓名、出生日期、國籍、身份證件號碼及加入該國國籍時間等。

第六十一條 外國人、華僑辦理離婚登記時已換領新護照的,應當同時提交辦理結婚登記時使用的舊護照;無法提交的,應當提交有權機關出具的護照號碼變更證明。新護照上已載明舊護照號碼的,可不提交上述證件或者材料。

第六十二條 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分開詢問當事人雙方的身份信息、離婚意愿、是否就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并形成書面離婚協議;

(二)查看本規范第二十八條至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

(三)查看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當事人提交的結婚證或結婚登記檔案上的信息與當事人現身份信息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提供能夠證明身份信息一致的證明材料。

(四)通過身份信息識別比對設備進行人證校驗、指紋比對。

(五)審查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書面材料。

(六)當事人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離婚登記申請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紋;

(七)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并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第六十三條 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

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第六十四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并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并存檔。

自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自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雙方未親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一方當事人不愿意離婚,另一方當事人堅持離婚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第六十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離婚登記過程中,可以根據當事人意愿及時對離婚登記當事人開展心理輔導、調解等工作,并填寫《婚姻家庭輔導服務記錄表》。

第六十六條 自本規范第六十四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自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雙方當事人應當持本規范第五十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分開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并進行筆錄,筆錄當事人閱后簽名并按指紋、書寫日期;

(二)查驗本規范第五十條規定的證件和材料;

(三)通過身份信息識別比對設備進行人證校驗、指紋比對;

(四)當事人現場填寫《婚姻登記個人信用風險告知書》;

(五)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參照本規范第四十條的規定填寫,其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紋;

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并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六)當事人提交離婚協議書原件1份,婚姻登記員復印2份后,現場見證當事人雙方在3份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并按指紋、填寫日期。

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橐龅怯洐C關在當事人持有的兩份離婚協議書上加蓋“此件與存檔件一致,涂改無效。××××婚姻登記處××××年××月××日”的長方形紅色印章并填寫日期。多頁離婚協議書同時在騎縫處加蓋此印章,騎縫處不填寫日期。當事人親自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原件存檔?;橐龅怯洐C關在存檔的離婚協議書加蓋“××××婚姻登記處存檔件××××年××月××日”的長方形紅色印章并填寫日期,多頁離婚協議書同時在騎縫處加蓋此印章,騎縫處不填寫日期。

當事人因離婚協議書遺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記機關復印其離婚協議書的,按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調取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機關在離婚協議書復印件空白處加蓋“此件與存檔件一致,涂改無效?!痢痢痢粱橐龅怯浱帯痢痢痢聊辍痢猎隆痢寥铡钡拈L方形紅色印章并填寫查檔日期。

第六十七條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和離婚協議書進行核對,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分別參照本規范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填寫。

第六十八條 婚姻登記員在完成離婚證填寫后,應當進行認真核對、檢查。對打印或者書寫錯誤、證件被污染或者損壞的,應當將證件報廢處理后,再重新填寫。

第六十九條 發給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向當事人雙方詢問核對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愿;

(二)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并按指紋”一欄中簽名并按指紋、填寫日期;

“當事人領證簽名并按指紋”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

(三)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形印章,其中注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痢粱橐龅怯浱帯?。注銷后的結婚證復印存檔,原件退還當事人。

(四)將離婚證及協議書分別發給離婚當事人,完成離婚登記。

離婚登記完成后,當事人要求更換離婚協議書或者變更離婚協議內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重新簽訂離婚協議書或向法院申請變更離婚協議。

第七十條 當事人為聾啞人,在翻譯人員幫助下仍不能明確表達離婚意愿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已通過訴訟或者登記解除夫妻關系,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第七十二條 在外國或者港澳臺地區結婚的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辦理。

外國人、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之間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第七十三條 當事人于1950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施行之前按照當時當地風俗習慣結婚,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第七十四條 無效婚姻情形尚未消失,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第七十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第七十六條 自本規范第六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后的30日后,男女雙方申請離婚登記的,應當按照本規范第五十條規定的程序重新提出離婚申請。

第六章 補領婚姻登記證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需要補領婚姻登記證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第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發證的程序進行。

第七十九條 受理補領結婚證、離婚證申請的條件是:

(一)申請事項屬于該婚姻登記處職能范圍;

(二)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登記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三)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現役軍人、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人員須同時持有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四)申請補領結婚證的,雙方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證件照;申請補領離婚證的,當事人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證件照;

(五)當事人持有加蓋查檔專用章的婚姻登記檔案復印件或信息共享獲取的婚姻登記電子檔案;

(六)補領結婚證的當事人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件聲明書》;補領離婚證的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件聲明書》。

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記處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有婚姻登記檔案可查且檔案信息與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

委托辦理應當提交當事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辦理婚姻登記的日期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受委托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夫妻雙方委托補領結婚證的,可以各自委托一人,也可以共同委托同一人。

第八十條 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時,當事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陪同到場并代為辦理。

第八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件時,所持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分別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婚姻登記檔案中已記載當事人公民身份號碼,當事人所持身份證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在書面說明原因的同時,應當提交本人人事檔案保管部門、兩名近親屬出具的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身份信息一致的證明材料;戶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變更的,姓名使用同音字、非規范漢字,出生日期使用農歷等原因,導致所持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書面說明原因后,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受理;

(二)當事人更正或者變更姓名、性別、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等5項戶口登記項目內容的,戶口簿中記載的內容能夠進行合理印證的,可以提供戶口簿;不能進行合理印證的,應當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證明”。

第八十二條 現役軍人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所持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軍人證件號碼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在軍人婚姻登記證明備注欄予以說明。

退伍或者轉業軍人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所持居民身份證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部隊出具證明材料有誤的,則須部隊對該證明進行勘誤或者重新出具;其他原因造成的,可參照地方當事人同等情形進行處理。

婚姻登記檔案上的“身份證件號”一欄填寫軍人證件號碼的,書面說明原因后,婚姻登記機關給予補領。

第八十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辦理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居民身份證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一致,婚姻登記檔案上的“身份證件號”一欄填寫護照號碼的,書面說明原因后,婚姻登記機關給予補領。

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補領婚姻登記證件時,結婚登記檔案查找不到的,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至少兩項證明婚姻關系的材料:

(一)戶口簿上夫妻關系的記載或者戶口簿上曾經記載為夫妻關系的材料。

(二)原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當事人何年何月何日辦理過結婚登記的說明材料。

(三)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夫妻關系的人事檔案復印件及單位證明材料。

(四)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關系證明材料。

(五)兩名近親屬作出的當事人為夫妻關系的證明。相關證明人須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與當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記處補領結婚證,進行書面證明材料并對證明事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六)其他能夠充分證明當事人依法登記過的證明材料。

當事人聲明依法登記且婚姻關系存續至今,能夠提供充分證據的,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嚴格審查后為其補發結婚證。

第八十五條 離婚登記檔案遺失的,當事人應當提交檔案保管部門出具的載明雙方當事人個人身份信息的檔案遺失證明及另一方當事人持有的合法離婚證原件或有關部門存檔的離婚證復印件,婚姻登記機關確認屬實的,可以補發。

第八十六條 具有以下情形的,當事人應當向本規范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一)一方為外國人或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及華僑的;

(二)雙方為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及華僑的。

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件時雙方均為外國人的,不予補發,可以為其調取婚姻登記檔案。

第八十七條 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時為內地居民,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時為外國人、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或者華僑,或者辦理婚姻登記時為華僑,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時為外國人,或者外國人、華僑換領新護照的,還應當按照本規范第六十條至六十一條的規定提交證件或者材料。

第八十八條 婚姻登記員受理補領婚姻登記證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詢問當事人的身份信息、婚姻狀況;

(二)查看本規范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相關證件和第八十條規定的書面材料;

(三)通過身份信息識別比對設備進行人證校驗、指紋比對;

(四)審查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書面材料;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分開詢問,詢問時可以進行筆錄,筆錄當事人閱后簽名并按指紋、書寫日期;

(五)當事人現場填寫《婚姻登記個人信用風險告知書》;

(六)當事人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紋;

(七)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并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第八十九條 婚姻登記員對符合補發條件的,填寫《補發婚姻登記證審查處理表》和婚姻登記證件,《補發婚姻登記證件審查處理表》參照本規范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填寫。

當事人因婚姻登記證與現身份證件信息不一致,申請補領的,補發的婚姻登記證填寫申請補領時所持身份證件信息。

婚姻登記員在完成婚姻登記證填寫后,應當進行認真核對、檢查;對打印或者書寫錯誤、證件被污染或者損壞的,應當將證件報廢處理,重新填寫。

第九十條 補發婚姻登記證件時,婚姻登記員應當向當事人核對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并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補發婚姻登記證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并按指紋”一欄中簽名并按指紋、書寫日期,將婚姻登記證件發給當事人。

當事人婚姻登記證損毀或者與現身份證件信息不一致申請補領的,原婚姻登記證注銷后復印存檔,原件退還當事人。

第九十一條 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時未達到法定婚齡,通過非法手段取得婚姻登記,其在申請補領時仍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登記機關不得補發結婚證;其在申請補領時已達法定婚齡的,當事人應對結婚登記情況作出書面說明,填寫《補領婚姻登記證件相關事項聲明書(參考)》,婚姻登記機關補發的結婚證登記日期為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當日。

第九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當事人于1950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施行之前,按照當時當地風俗習慣結婚的;

(二)當事人聲明的登記日期婚姻登記檔案保存完整,無當事人婚姻登記檔案且不能提供婚姻登記證件的;

(三)當事人申請補領離婚證,不能提供離婚登記檔案和本規范第八十七條規定的材料的;

(四)當事人在人民法院離婚后,申請補領離婚證的;

(五)當事人在外國或者港澳臺地區結婚或者離婚的;

(六)當事人的婚姻或者婚姻登記已被依法撤銷的;

(七)當事人的婚姻屬于無效婚姻,無效情形尚未消失的;

(八)當事人辦理過結婚登記,申請補領結婚證時的婚姻狀況因離婚或者喪偶發生變化的;

(九)當事人辦理過離婚登記,申請補領離婚證時的婚姻狀況因恢復婚姻關系發生改變的;

(十)一方當事人申請補領結婚證的(當事人確因身體狀況原因不能到場,其配偶持有醫院、村(居)委會、所在單位等出具的證明的除外)。

按照前款規定不予補發婚姻登記證,當事人依法辦理過婚姻登記且有婚姻登記檔案可查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為其調取婚姻登記檔案。

第九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婚姻登記機關對不具備補領結婚證、離婚證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

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補發結婚證告知書》或者《不予補發離婚證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第七章 撤銷婚姻登記

第九十四條 撤銷婚姻登記按照審查—告知—決定—送達—歸檔的程序辦理。

第九十五條 審查撤銷婚姻登記的條件:

(一)婚姻登記機關為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屬于該婚姻登記機關職能范圍:

(二)公安、司法等部門出具的事實認定相關證明、情況說明、司法建議書、檢察建議書等證據材料;

(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條 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門出具的事實認定相關證明、情況說明、司法建議書、檢察建議書等證據材料后,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應當依法啟動撤銷婚姻登記程序,結合婚姻登記信息管理系統數據、婚姻歷史檔案以及當事人舉證材料對相關情況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撤銷相關婚姻登記行政行為。

第九十七條 經審查符合本規范第九十六條規定條件的,撤銷婚姻登記的由婚姻登記處起草《關于撤銷×××與×××婚姻登記的告知書》報批材料,報所屬民政部門。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批準,并依法送達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

對下落不明或無法查找到當事人的,可依法發布《關于撤銷×××與×××婚姻登記的告知書送達公告》,一般公告期限為10日,公告期滿后即為送達。

第九十八條 《關于撤銷×××與×××婚姻登記的告知書》依法送達15日內,無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由民政部門制作《關于撤銷×××與×××婚姻登記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書”),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法送達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同時抄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

對下落不明或無法查找到當事人的,可依法發布《關于撤銷×××與×××婚姻登記的決定送達公告》,一般公告期限為10日,公告期滿后即為送達。

采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委托送達、電子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嚴格規范送達,確保程序公正,并填寫《送達回證》。

第九十九條 婚姻登記機關在撤銷婚姻登記決定生效后,應當及時在婚姻登記管理信息系統中備注說明情況,并在附件中上傳決定書,不得刪除婚姻登記系統中的原始登記信息。同時參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相關規定存檔保管相關文書和證據材料。

第八章 婚姻登記檔案

第一百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和相關規定建立、保管和使用婚姻登記檔案。

第一百零一條 婚姻登記工作中形成的材料應當歸檔?;橐龅怯泦T每辦完一例婚姻登記事項,對應當存檔的材料進行整理、掃描、保存,不得出現原始材料遺失、損毀情況。

第一百零二條 當事人在辦理婚姻登記業務時,提交的證件、司法文書、死亡證明及公民身份證號碼更正證明留存復印件;公證書、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留存原件。

當事人按照本規范第八十一條的規定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原婚姻登記證復印件、打印的婚姻登記記錄或者補領婚姻登記證記錄存檔。

第一百零三條 婚姻登記檔案形成后,婚姻登記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變更、撤換存檔材料,有關信息填寫錯誤,能夠通過卷內材料核實的,可以書面說明情況。

第一百零四條 婚姻登記檔案保管期限為100年。對有繼續保存價值的可以延長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向同級檔案館移交檔案。具體移交時間由雙方商定。

第一百零五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查閱婚姻登記檔案的,應當向該檔案保管部門申請。

第一百零六條 查閱婚姻登記檔案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查閱的程序辦理。

第一百零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受理查閱婚姻登記檔案申請的條件是:

(一)申請查閱的婚姻登記檔案在該婚姻登記機關保管;

(二)申請查閱婚姻登記檔案的理由符合《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三)申請查閱婚姻登記檔案的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持有本規范第一百零八條至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和書面材料。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為內地居民的,持有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件,當事人為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的,持有本規范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可以查閱本人婚姻登記檔案。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記處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受委托人應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委托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目前及辦理婚姻登記時的身份信息、登記日期和登記機關。

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監察、公安和安全部門為確認當事人的婚姻關系,可以委派工作人員持單位介紹信及本人工作證查閱婚姻登記檔案。

第一百一十條 律師在訴訟過程中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本人律師執業證書及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查閱與訴訟有關的婚姻登記檔案。

其他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及本人身份證件,可以查閱與訴訟有關的婚姻登記檔案。

第一百一十一條 監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被監護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監護關系證明,經婚姻登記處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被監護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繼承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被繼承人身份證明、死亡證明及繼承關系證明,經婚姻登記處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該被繼承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其他單位、組織和個人要求查閱婚姻登記檔案,利用目的合理的,經婚姻登記處負責人批準,持相關有效證件和書面材料可以查閱婚姻登記檔案。

第一百一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受理查閱婚姻登記檔案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證件和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可以查閱;申請人要求復印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為其復印婚姻登記檔案并加蓋查檔專用章。

查檔專用章只能在婚姻登記處保管的婚姻登記檔案復印件上加蓋,不得在其他材料或者其他部門保管的婚姻登記檔案復印件上加蓋。

第一百一十四條 婚姻登記檔案原件不得外借,僅限于當場查閱和復印。

第一百一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查閱的婚姻登記檔案已移交檔案館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到該檔案館申請查閱。

第一百一十六條 婚姻登記機關對申請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查閱婚姻登記檔案條件的,不予辦理。

第九章 結婚登記頒證服務

第一百一十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可以為有意愿的結婚登記當事人免費提供頒證儀式服務或文明簡約婚禮服務。頒證儀式一般在頒證廳舉行,經過預約也可以在室外頒證場所等地方舉行。

頒證服務的宗旨是強化法律意識,倡導文明婚俗,弘揚婚姻文化。

第一百一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開展的頒證服務應遵循當事人自愿和免費原則。

第一百一十九條 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為當事人提供簡約式、婚禮式和集體式頒證服務,婚禮式和集體式頒證應當提前預約。

第一百二十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公示頒證服務內容,建議當事人參加頒證儀式著裝、邀請親友參加等事項。

第一百二十一條 頒證儀式由婚姻頒證員或者特邀頒證師主持,婚姻頒證員應當是婚姻登記員。

第一百二十二條 婚姻頒證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身體健康、五官端正、形象較好、有親和力;

(二)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心理素質和較強的服務意識;

(三)口齒清楚,除特色頒證儀式外,婚姻頒證員應使用普通話為當事人頒證;

(四)有良好的溝通協調能力、較強的活動策劃能力、場面把控能力和現場應變能力;

(五)熟悉當地和不同民族婚俗習慣。涉外、涉港澳臺居民和華僑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頒證員應當了解不同國家婚俗習慣;

涉外、涉港澳臺居民和華僑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頒證員至少熟練掌握一門外語。

第一百二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配置婚姻頒證員不少于2名?;橐鲱C證員應當參加設區的市及以上民政部門舉辦的業務培訓,取得婚姻頒證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方可從事頒證工作?;橐鲱C證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由省民政廳統一印制。

第一百二十四條 婚姻頒證員的主要職責:

(一)主持結婚頒證儀式;

(二)向當事人詢問并核實相關事項、告知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三)見證當事人宣誓;

(四)為當事人頒發結婚證;

(五)祝福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五條 結婚頒證儀式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詢問: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愿;

(二)告知:告知夫妻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三)宣誓:雙方當事人共同在國徽下宣誓

(四)發證:把結婚證件分別頒發給雙方當事人;

(五)祝福:祝福新人幸福美滿,白頭偕老。

婚姻頒證員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增加互換信物、感恩父母、全家合影等程序。

第一百二十六條 婚姻頒證員主持頒證儀式統一著婚姻登記機關工作裝,佩戴胸牌,舉止得體,儀態大方,使用普通話。

第一百二十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特邀頒證師頒證制度。特邀頒證師的聘任由民政部門組織實施,特邀頒證師可以是地方領導和熱心公益事業的人士擔任,不需要取得培訓考核合格證明,但應當熟悉結婚頒證服務的基本內容和相關要求。

特邀頒證師名單及頒證日期可對外公開。

第十章 婚姻家庭輔導

第一百二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免費為有意愿的婚姻當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

婚姻家庭輔導的宗旨是普及婚姻家庭知識,促進家庭和睦、社會和諧。

第一百二十九條 婚姻家庭輔導應當遵循當事人自愿、保護當事人隱私的原則。

第一百三十條 婚姻家庭輔導的對象為結婚、離婚以及其他有需求的當事人。

第一百三十一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聘用專門人員從事婚姻家庭輔導工作,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聘用,也可以公開招募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婚姻家庭輔導工作。從事婚姻家庭輔導工作的人員可以從以下人員中聘用:

(一)婚姻家庭輔導師;

(二)社會工作師;

(三)律師;

(四)心理咨詢師;

(五)人民調解員或者其他相應專業資格的人員。

第一百三十二條 婚姻家庭輔導員的姓名、照片、專業特長、咨詢電話等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婚姻家庭輔導員開展輔導工作時應當統一佩戴工作證。

第一百三十三條 婚姻家庭輔導應包括以下主要服務類型:婚前輔導、婚姻關系輔導、家庭關系輔導、離婚調適輔導。

婚前輔導應包括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婚前心理評估或心理輔導、婚前心理調適建議、婚前法律咨詢等內容。

婚姻關系輔導應包括婚姻質量評估、婚姻沖突調適、情感危機處置、重大變故處置等內容。

家庭關系輔導應包括家庭關系評估、家庭沖突調適、親子關系指導等內容。

離婚調適輔導應包括原因分析、心理調適、再婚評估、法律咨詢等內容。

第一百三十四條 婚姻家庭輔導方式以一對一輔導為主、集中輔導為輔?;橐龅怯洐C關可以定期舉辦婚姻家庭輔導講座,講座主題、主講人、時間和地點應當提前對外公布。

有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合作等方式,利用網絡、電視和自媒體等平臺,開發在線咨詢、網上微課堂,擴大婚姻家庭輔導的受眾范圍。

第一百三十五條 婚姻家庭輔導員在輔導開始前,應當告知輔導對象隱私保護等事項;對在輔導工作中知悉的當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第一百三十六條 婚姻家庭輔導員應當對輔導對象的情況進行分析,提出建設性建議;在輔導結束后,對輔導效果進行反饋與評估。

第一百三十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家庭輔導檔案管理制度。

婚姻家庭輔導員應當對輔導服務情況如實記錄,建立輔導檔案,妥善保管、移交相關材料。

第十一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一百三十八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定期對本級民政部門設立的婚姻登記處和下級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一百三十九條 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四十條 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婚姻登記證件的,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四十一條 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應用婚姻登記信息系統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四十二條 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為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或者冒名頂替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婚姻登記員在按照本規范要求認真履職的情況下不能發現的除外);

(二)違反程序規定辦理婚姻登記、發放婚姻登記證件、撤銷婚姻的;

(三)無正當理由,要求當事人提交《婚姻登記條例》、民政部文件和本規范規定以外的證件或者材料的;

(四)擅自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玩忽職守造成婚姻登記檔案損毀的。

第一百四十三條 婚姻登記員違反規定辦理婚姻登記,給當事人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由婚姻登記機關承擔對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并對承辦人員進行追償。

第一百四十四條 婚姻登記證由省民政廳統一印制,婚姻登記證使用單位不得使用非省民政廳提供的婚姻登記證。各級民政部門發現本行政區域內有使用非省民政廳提供的婚姻登記證件的,應當予以沒收,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一百四十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婚姻登記證件有質量問題時,應當及時書面報告省民政廳。

第一百四十六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準予離婚、確認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生效司法文書后,應當將該司法文書復印件存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并將相關信息錄入婚姻登記信息系統。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加強與本地人民法院的婚姻相關信息共享工作,完善婚姻信息數據庫。

第一百四十七條 婚姻登記證件與當事人有效身份證件信息不一致的,婚姻登記機關不得使用涂改并加蓋印章的方法修正,符合補領條件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件。

第一百四十八條 當事人應當對出具的證件和書面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出具虛假證件或者書面材料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一百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婚姻登記,“結婚證字號”填寫式樣為“Jaaaaaa-bbbb-cccccc”(其中“aaaaaa”為6位行政區劃代碼,“bbbb”為當年年號,“cccccc”為當年辦理婚姻登記的序號)?!半x婚證字號”開頭字符為“L”?!把a發結婚證字號”開頭字符為“BJ”?!把a發離婚證字號”開頭字符為“BL”。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設立多個婚姻登記處的,應當明確字號使用規則,規定各婚姻登記處的使用號段。

第一百五十條 本規范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一百五十一條 兩個內地居民在外國依照締結地法律結婚,只要不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其婚姻在中國境內有效。

凡在外國締結的婚姻關系被認定為有效的,當事人不必在中國境內辦理結婚登記或者承認手續。

依照婚姻締結地法律結婚的婚姻證件在中國境內使用,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第一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提交臺灣地區法院作出的一方為大陸居民的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調解書,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作出的一方為內地居民的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調解書,或者外國法院作出的一方為中國公民的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調解書作為離婚司法文書的,應當同時提交人民法院承認該離婚判決的裁定書。中國公民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第一百五十三條 港澳臺地區有權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應當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

外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第一百五十四條 婚姻登記機關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公務用語用字。

婚姻登記機關填寫日期使用阿拉伯數字,填寫為“××××年××月××日”。

第一百五十五條 當事人提交的“本人無配偶證明”等材料是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當全文(包括個人信息、解釋說明、見證、公證、認證等內容)同等格式翻譯成中文,內容翻譯不全的,應當補充翻譯。當事人未同時提交中文譯文的,視為未提交該證明材料?;橐龅怯洐C關可接受當事人所在國駐華使(領)館或者內地有資質的翻譯機構出具的翻譯文本。

當事人提交的港澳臺地區證明材料可以使用繁體字,無須轉換為簡化字。

第一百五十六條 婚姻登記存檔材料由婚姻登記機關免費復印,當事人也可以自行提交。因復印機故障等原因,需要當事人提交復印件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公告。

第一百五十七條 本規范規定的當事人無配偶聲明或證明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注明有效期小于6個月的,以其注明的有效期為準。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提交的無配偶證明,有效期自當地公證機構公證之日起算。

華僑提交的無配偶證明,有效期自居住國公證機構、有權機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之日起算。

外國人提交的無配偶證明,有效期自所在國公證機構、有權機關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之日起算。

第一百五十八條 本規范規定的當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記證件照應當為同一底版、單一底色的近期半身正面免冠證件照,不得使用婚紗照、劇照、藝術照等。少數民族當事人提交的照片是否免冠從習俗。

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拒絕使用戴有色眼鏡、表情夸張及穿戴有損嚴肅性服裝飾物的照片。

非軍人身份當事人不能使用著軍裝的照片辦理婚姻登記。

非警察人員不能使用穿警察制服的照片辦理婚姻登記。

第一百五十九條 內地居民所持身份證件的姓名、出生日期、國籍、公民身份號碼與提交的其他材料記載不一致的,按照本規范第八十一至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一百六十條 結婚登記或者補領結婚證件的雙方當事人均不通曉漢語的,應當自帶翻譯人員;離婚登記或者補領離婚證件的一方當事人不通曉漢語的,應當自帶翻譯人員。

翻譯人員應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如實翻譯,并確認當事人已知曉無誤,在適當位置簽名。

第一百六十一條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存檔材料上的簽名應當使用黑色墨水鋼筆或者簽字筆書寫,不得使用個人印章或者計算機打印,不得空白;當事人不會簽名的,只按指紋。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存檔材料上按的指紋應當為右手大拇指指紋,不得空白;右手大拇指殘缺的,用左手大拇指按指紋,若左右手大拇指均殘缺,則按指紋順序依次為:右手食指、左手食指、右手中指、左手中指、右手無名指、左手無名指、右手小指、左手小指。不能按其指紋的,由婚姻登記員注明情況。

委托補領婚姻登記證件的,簽名欄應當書寫受委托人姓名,并注明“受托人”。

第一百六十二條 各級民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統一協調推進電子證照在婚姻登記業務中的應用。

第一百六十三條 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書面材料有涂改痕跡、內容缺失或者不能辨認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要求當事人重新出具。

第一百六十四條 本規范由安徽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一百六十五條 本規范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來源:安徽省民政廳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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