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東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十六條指出,“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在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領域投資和創業。”培育發展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是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的重要方向,是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內容。民營經濟市場導向鮮明、風險偏好度高,具有創新動力足、變革精神強、經營機制靈活等特征,在技術迭代快、市場變化頻繁、前景不確定性大的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中大有用武之地。
我國民營經濟經過四十多年的發展,已形成相當的規模,具備了發展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所需資本、人才和技術的堅實基礎。特別是進入高質量發展階段后,越來越多的民營企業重視研發創新,據全國工商聯統計,我國民營企業1000強2023年研發費用高達1.39萬億元,占全國企業研發經費支出的53.7%。同時,也有越來越多的民營企業投資布局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在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車、可再生能源、生物醫藥、人形機器人等領域,已涌現出一批具有較高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的企業,成為我國培育發展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的主要力量。
顯然,發展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民營企業優勢顯著,且投資意愿高。要落實好“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在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領域投資和創業”的法律規定,關鍵是按照習近平總書記“扎扎實實落實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的要求,為民營企業敢于投資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營造更好環境。
首先,優化市場準入和行業監管。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是在企業不斷探索和創新中成長的,在此過程中,政府監管容易出現“用舊制度管新事物”“新事物無規則可循”等問題,如低空經濟、商業航天等就存在準入障礙多、規則不明晰、舊機制不適應新形勢等情況,亟需調整優化。要完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與投資核準機制在實際操作中的一致性,避免一些新興領域民營經濟“準入不準投”,允許具備條件的民營企業按規定準投。積極開展新興領域的區域試點、場景試點工作,及時總結試點經驗,逐步形成適用于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的制度規則。在新興領域建立與企業共同協商的跟蹤監管機制,允許試錯空間,避免“做大后禁業”,穩定民營企業投資新興領域的預期。
其次,加大共性技術供給和應用場景開放。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是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發展的基本路徑。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的早期技術供給具有公共性,民間投資或不愿投,或無能力投,需要政策引導,并加大國有部門和政府的投入力度。要在科技規劃、科研資助、產品驗證等方面出臺專門支持早期技術發展的政策,形成國家和地方支持投資早期技術發展的合力。明確大型國企對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共性技術研發的戰略責任,按照商業原則評估投資責任,強化國有經濟對早期創新研發的支持及投入。各行業主管部門、國資監管部門、大型國企等單位,應定期向社會發布本領域科技創新應用場景“揭榜掛帥”目錄,讓創新技術有更多產業應用機會。完善創新型產品推廣應用政策,推動優勢民營企業大規模參與軍事、太空、海洋等領域的技術產品供給。
再次,推動風險投資市場健康發展。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投資風險高、回報周期長,傳統信貸產品難以匹配,融資需求主要靠風險投資。近幾年,我國風險投資波動明顯,據相關機構統計,無論是投資總額還是投資次數,均不到高峰年度的一半。支持民營企業投資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風險投資市場健康發展尤為關鍵。應多渠道拓寬風險投資資金來源,推動保險資金、社保基金等長期資本、耐心資本參與創業投資,激發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及自然人等民間資本活力。鼓勵地方圍繞區域優勢領域、大型國有企業圍繞產業鏈上下游設立創投基金。優化國有創投基金的投資考核機制,推行全生命周期考核,允許單個項目的投資虧損,改變當前普遍存在的“明股實債”形式。大力發展股權轉讓、并購市場,支持更多具有硬核科技的企業首次上市,健全風險投資退出機制。
(作者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研究所所長、黨支部書記、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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