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準確把握“違規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接受或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提供或接受超標準接待”三者之間的區別?
“違規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接受或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提供或接受超標準接待”三者之間的區別,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三種行為的性質和側重點各有不同。違規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側重于公共財物的管理使用,防止的是假公濟私、化公為私,花費的是公款,有可能是在進行公務、商務、外事接待等活動中,也有可能是私人活動,只要是組織、參加了不應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就構成違紀。接受或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側重于“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花費的既可以是公款也可以是私款。即使吃喝時沒有具體執行公務的行為,但這些吃喝可能影響以后公務的公正執行,也屬于“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提供或接受超標準接待,側重于不得揮霍浪費公款,強調的是接待活動不得超標準、超范圍,只有在真實的公務、商務、外事接待等活動中,才存在是否超標準的問題。實踐中,有的接待活動雖然按規定可以進行,但卻出現了不應該存在的公款支付,比如上級單位人員到下級單位參加公務活動,晚上請當地親友到外面就餐,餐費由下級單位公款報銷,應當按違規公款吃喝定性處理,而不應認定為超標準公務接待。這里的超標準、超范圍,是指接待安排的迎送方式、陪同人數、活動場所、活動項目和方式、住宿、用餐及出行活動的標準和范圍超過了規定標準。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接受的是用公款支付的宴請,且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則屬于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兩個條款,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的規定,擇一重處,即按照違規公款吃喝定性處理。
二是構成違紀的情節不同。“違規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即可給予黨紀處分。而“接受或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提供或接受超標準接待”,只要達到“情節較重”的,才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黨紀處分,對于情節較輕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違規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組織者和參加者都構成違紀,應給予黨紀處分;對于“接受或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提供或接受超標準接待”,情節較重的,提供者和接受者也同樣都構成違紀,應給予黨紀處分。
來源:《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學習問答 》
轉自: 陜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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