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昊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民法典頒布五周年典型案例”系列第一個專題——“傳承中華美德,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5件典型案例。該專題聚焦見義勇為、孝親敬老、誠實守信等傳統美德和核心價值觀的要求,旨在講述人民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弘揚真善美、鞭笞假惡丑的故事,進一步凝聚向上向善的精神力量。
據介紹,民法典頒布五年以來,人民法院深入學習貫徹民法典的規定精神,堅持法理與情理融合統一,通過依法妥善審理每一起案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彰顯民法典鮮明價值取向,推動民事主體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下一步,人民法院將持續深化民法典的貫徹實施工作,通過司法裁判促推和引領積極向上的良好風尚,推動社會和諧與文明進步。
柴某訴顧某健康權糾紛案
——依法判令受益人承擔補償責任,鼓勵見義勇為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柴某與顧某共同乘坐軌道交通七號線鎮坪路站上行自動扶梯,顧某位于柴某前方。電梯上行過程中,顧某站立不穩向后摔倒時,因柴某及時救助而未倒,但柴某為救助顧某而受傷。柴某于受傷當天自行前往醫院就醫,診斷為左跟骨前外緣撕脫骨折,左足、左踝退行性改變。因救助顧某的行為,上海市普陀區委員會宣傳部于2023年12月向柴某頒發“普陀好人—見義勇為”證書。后柴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顧某賠償其因救助顧某受傷產生的醫藥費等損失7992.68元。
裁判結果
生效裁判認為,原告柴某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保護被告顧某民事權益而受傷,構成見義勇為,其精神值得褒揚。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因沒有侵權人,故作為受益人的被告顧某應當給予原告適當補償。對于補償的數額,因補償責任并非賠償責任,需綜合考慮原告受傷情況、救助行為及所起到的作用等實際情況,同時考慮相關單位已決定給予見義勇為人適當獎勵,故酌定補償70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
典型意義
見義勇為、互幫互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生活中,有時會出現因見義勇為使自己受到損害,但相應損失卻因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等原因而難以得到賠償的情況。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認定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并可根據見義勇為人所受損失和救助行為所起到的作用等實際情況確定受益人承擔的補償數額。同時,為更好激勵見義勇為行為,法院還積極協調相關單位對見義勇為人予以適當獎勵。本案裁判為類案提供了規則指引,同時也旗幟鮮明彰顯出鼓勵好人好事的司法立場。
民法典條文指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某傳媒公司訴段某經紀合同糾紛案
——經紀公司要求網絡主播違背公序良俗直播,主播拒絕履行,不承擔違約責任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某傳媒公司與段某簽訂了《主播藝人經紀合同》,約定段某簽約成為該公司旗下主播藝人,通過公司指定的平臺進行各種內容的視頻、音頻直播活動;段某有權拒絕色情、暴力、違規、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及其他有損其人格、名譽或不健康的表演和工作,并不得擅自解約,否則構成違約,違約金為雙方約定的年收入的3倍。段某簽約后,根據該公司的安排,在某視頻平臺上進行直播或發布影音視頻。在直播過程中,某傳媒公司負責人對段某的主播活動進行指導,要求段某隱瞞已婚事實,用各種話術與觀眾保持曖昧聯系。段某明確拒絕該公司的指導意見并要求解除合同。因雙方未能協商一致,段某停播。某傳媒公司以段某違約為由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合同,段某支付違約金10萬元及律師費。
裁判結果
生效裁判認為,某傳媒公司要求解除與被告段某簽訂的《主播藝人經紀合同》,段某也同意解除,故依法予以支持。根據雙方簽訂的《主播藝人經紀合同》,藝人有權拒絕色情、暴力、違規、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及其他有損人格、名譽或不健康的表演和工作,并有權要求賠償。某傳媒公司要求段某用各種話術與觀眾保持曖昧關系,違背公序良俗,同時也違反了雙方約定,屬于違約在先。段某明確拒絕某傳媒公司的指導意見并要求解除合同,在多次協商無果后停播,并不構成違約。因此,對某傳媒公司要求段某支付違約金及律師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強調“支持和規范發展新就業形態”。隨著直播行業的興起,部分網絡經紀公司要求網絡主播通過低俗表演吸引流量、誘導打賞等問題時有發生,不僅損害了網絡主播的合法權益,而且違背公序良俗,阻礙網絡直播行業的良性發展。本案中,某傳媒公司要求主播用各種話術與觀眾保持曖昧聯系的行為有損主播人格尊嚴,有害網絡文明,有悖公序良俗。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了該公司關于認定拒絕擦邊直播的主播構成違約的訴訟請求,在依法保護網絡直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同時,鮮明表達了依法規范網絡直播行業秩序,助力營造積極向上、健康有序、和諧清朗的網絡空間的司法立場,有力弘揚了民法典關于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的立法精神和價值導向。
民法典條文指引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謝某訴某科技有限公司、焦某等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主播虛構事實誘導消費構成欺詐,平臺積極處置不擔責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網絡主播焦某多次在某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網絡平臺直播間虛構其帶人解救受困母女的故事:小女孩“玲玲”和親生母親被繼母軟禁,焦某多次直播帶人前去解救“玲玲”母女。“玲玲”因每天吃繼母喂食的不明藥片,渾身無力,病情不斷惡化,急需手術治療。焦某等人在山上找到了“玲玲”的生母,但“玲玲”生母因長期被隔絕在山上,無法交流,遂畫了三幅畫交與焦某。焦某帶著“玲玲”生母找到畫中的房子,“玲玲”的繼母“大美”住在該房子里,屋內堆放大量玉石。焦某要求玲玲繼母“大美”出錢給玲玲看病,“大美”以錢財均押在玉石上為由表示無能為力。經焦某與“大美”周旋,雙方同意由“大美”委托焦某代為賣玉,所得貨款用以支付“玲玲”醫療費用。直播間有人稱愿意無償捐款給“玲玲”治病,焦某不同意接受捐款,向粉絲宣稱“大美”家有玉器,愿以低價將玉器出售回饋粉絲的愛心來籌集“玲玲”的醫療費用。謝某在瀏覽視頻過程中,留意到焦某直播“玲玲”母女求助、解救、治病、籌款等內容,出于同情,為了籌集善款,于2021年7月8日至7月30日期間在直播間購買了玉手鏈、玉戒指、玉吊墜等33件商品,支付價款合計10328.1元。后謝某發現焦某與故事涉及人員共同就餐慶祝,遂向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訴舉報,并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科技有限公司與焦某共同返還購物款10328.1元,共同賠償購物款三倍金額。
裁判結果
生效裁判認為,被告焦某在直播過程中,虛構“玲玲”“大美”等人物及故事情節,以此獲取消費者的同情和愛心,從而達到通過網絡銷售其產品的目的,構成欺詐,有違誠信原則,有悖公序良俗,應依法退還購物價款10328.1元并賠償謝某三倍價款30984.3元。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告謝某等消費者的投訴后,即時關閉了焦某注冊賬號的商家功能,且按照要求提供了涉案違規直播間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有效聯系方式配合查清案情,故判決對原告主張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與焦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誠信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網絡直播帶貨作為近年來非常受歡迎的一種新型銷售模式,以直觀的產品功能展示、優惠的市場價格、主播口碑支撐等優勢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銷售效率,促進了經濟發展。但是隨著該模式的普及,某些主播欺騙消費者、惡意炒作營銷等現象也不時出現,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破壞了交易秩序。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認定主播虛構事實“賣慘”帶貨的行為構成欺詐,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判決懲罰性賠償,依法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對于整治網絡直播中編造虛假悲情故事、博取流量和同情賣貨等亂象具有積極意義。
民法典條文指引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高某乙訴高小某法定繼承糾紛案
——子女長期不盡贍養義務,依法構成遺棄,喪失繼承權
基本案情
高小某系高某甲獨子。1992年,高小某(時年20周歲)在與父母的一次爭執之后離家出走,從此對父母不聞不問。母親患病時其未照顧,去世時未奔喪。父親高某甲身患重病甚至做重大手術期間,高小某也未履行任何照護義務。高某甲有四個兄弟姐妹,分別為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其中,高某乙對高某甲夫妻照顧較多。高某甲去世后,高某乙聯系高小某處理高某甲的骨灰落葬事宜,高小某不予理睬,卻以唯一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身份,領取了高某甲名下部分銀行存款。高某乙起訴至法院,認為高小某遺棄高某甲,應喪失繼承權,高某甲的遺產應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均認可高小某應喪失繼承權,并出具聲明書表示放棄繼承高某甲的遺產。
裁判結果
生效裁判認為,子女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贍養義務。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依法應喪失繼承權。高小某自1992年離家后,三十余年來對父母不聞不問,不僅未給予任何經濟幫助,也沒有任何贍養行為,父母去世后,亦怠于為父母送終,已經構成遺棄,故判決高小某喪失繼承權,高小某在高某甲去世后自高某甲賬戶內所取款項應由高某乙繼承,高小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
典型意義
百善孝為先,贍養父母既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在要求,也是子女的法定義務。該義務不因父母有經濟收入、身體狀況良好而免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本案中,高小某作為家中獨子,三十余年對父母未盡任何贍養義務,故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遺棄,并判決其喪失繼承權。本案裁判有利于引導民事主體更加重視和維系相親相愛的家庭關系,弘揚孝親敬老的優良傳統和向上向善的家庭美德。
民法典條文指引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喻某訴李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掛床住院”不誠信,產生費用應自擔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某日,李某駕駛小型越野車與停放在路邊的輕便二輪摩托車及坐在車上的喻某發生碰撞,造成喻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全部責任。喻某受傷后先后四次住院治療,共住院801天。事故發生前,李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喻某因與李某、某保險公司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某、某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60余萬元。
裁判結果
生效裁判認為,案涉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喻某不承擔責任,李某承擔全部責任,認定內容及結果客觀、公正,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某保險公司、李某應當對喻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在具體損害賠償計算上,雙方就喻某實際治療天數產生爭議,喻某雖主張住院801天,但根據住院病歷長期醫囑及體溫單顯示,其中434天無任何治療和用藥記錄,也無體溫記錄,屬于“掛床住院”,故對相應部分損失賠償主張不予支持,最終判決某保險公司、李某賠償喻某40余萬元。
典型意義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住院時間是認定被侵權人損失的重要依據。近年來,被侵權人為獲得更多的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營養費等賠償而“掛床住院”的現象不在少數。此類行為不僅有違民法典第七條規定的誠信原則,也造成公共衛生資源的浪費。本案中,喻某有434天無任何治療行為,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其主張的相關損失不予支持,旗幟鮮明地向該不誠信行為說不,有利于凈化社會風氣,倡導誠實守信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民法典條文指引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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