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法院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事例
(2025年)
1.懲教結合打擊電詐,引導未成年人迷途知返
——高某、王某、魏某詐騙案
2.嚴懲網絡游戲詐騙,守護公民財產權益
——殷某某、喻某某詐騙案
3.非法獲取信息用于招生,培訓機構負責人被判刑
——趙某、蔡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4.依法認定供養親屬關系,試管嬰兒享受撫恤金待遇
——陳小某訴某社保中心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案
5.整體課時合理計算,輔導費該退則退
——唐某訴某培訓機構教育培訓合同案
6.教育管理職責有限度,學生受傷并非全擔責
——沈某某訴周某某、周某某監護人、某小學身體權案
7.六大保護協同發力,聯合救助困境兒童
——對案涉困境女童開展聯合救助事例
8.懲護一體共治共管,助力少年回歸正途
——對失足青少年吳某幫教事例
案例一
懲教結合打擊電詐
引導未成年人迷途知返
——高某、王某、魏某詐騙案
【案情簡介】
2023年9月,高某、王某、魏某(均系未成年在校學生)在網絡社交平臺接觸電信詐騙上游犯罪人員,遂合謀參與。魏某通過社交軟件聯系上線,高某、王某使用他人身份信息辦理手機卡,三被告人明知他人實施電信詐騙,仍幫助他人撥打詐騙電話,詐騙被害人陳某3萬余元,高某違法所得200元,魏某違法所得600元。案發后,三人自首并認罪認罰,高某退出全部違法所得,高某、王某主動退賠被害人損失2萬余元并預繳罰金;魏某曾因吸食笑氣被公安機關處罰,在本案取保候審期間又因吸食笑氣被公安機關處罰。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高某、王某、魏某明知他人實施電信詐騙,仍幫助他人撥打詐騙電話,共同騙取被害人陳某3萬余元,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法院綜合考慮高某、王某系未成年人,具有從犯、自首、退賠、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均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魏某雖為未成年人,具有自首、從犯、認罪認罰等情節,但在取保候審期間因再次吸食笑氣被公安機關處罰,法院決定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
法院對未成年人犯罪始終堅持懲教結合,在依法懲治犯罪的同時,注重加強犯罪行為分類矯治與犯罪預防工作。本案中,法院一體開展“依法懲治—分類矯治—強化預防”工作,實現懲治犯罪與教育保護的有機統一。貫徹寬嚴相濟,法院嚴格區分三被告人犯罪事實、情節與主觀惡性、悔罪表現等,對認罪悔罪、積極退賠的被告人依法適用緩刑;對取保期間因再次吸食笑氣被行政處罰的魏某不予適用緩刑,強化刑罰教育效果,實現懲治犯罪與教育挽救的有機融合。分類精準施教,法院責令各被告人的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對宣告緩刑的未成年犯,建立“一案一空間”線上定期回訪幫教機制,督促家長積極配合社區矯正工作,切實履行監護教育責任;對判處實刑的未成年犯,加強釋法說理和犯罪原因分析,促使其認罪悔過,警示家長切實履行家庭監護職責,實現司法保護與家庭保護的有效配合。
案例二
嚴懲網絡游戲詐騙
守護公民財產權益
——殷某某、喻某某詐騙案
【基本案情】
殷某某、喻某某通過某手機游戲平臺發布虛假信息,以“免費贈送游戲皮膚”等名義,專門誘導未成年玩家添加其QQ、微信,并通過遠程屏幕共享、網絡視頻等方式,誘騙未成年被害人操作其父母的手機登錄網購平臺,購置手機、平板電腦等電子產品郵寄至二人提供的收貨地址。殷某某、喻某某通過上述方式,在三個月內詐騙多名未成年人,詐騙金額5萬余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殷某某、喻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對多名未成年人實施詐騙,數額巨大,均已構成詐騙罪。法院依法分別對二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
隨著移動互聯網的普及,手機游戲發展迅猛,吸引了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眾多用戶,也導致利用網絡游戲實施的犯罪層出不窮。詐騙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未成年人自我保護能力不足、喜愛網絡游戲的特點,通過游戲公屏、私聊頁面等渠道發布“免費贈送皮膚、道具”“買賣游戲賬號”等虛假信息,對未成年人實施精準詐騙,侵害了未成年人及其家長的合法權益,對此,法院依法予以嚴懲。同時,法院提醒未成年人安全用網、健康用網,避免沉迷網絡游戲,增強自我保護意識,監護人應切實履行監護職責,防范未成年人用網風險。
案例三
非法獲取信息用于招生
培訓機構負責人被判刑
——趙某、蔡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
趙某、蔡某分別為某藝術培訓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為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獲利,二人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大量含學生姓名、家長聯系方式等內容的公民個人信息,后組織營銷人員利用上述信息以電話推銷方式招生,共招收20多名學生,收取學費20余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蔡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均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
本案系教育培訓機構非法獲取未成年人及家長個人信息的典型案件。被告人趙某、蔡某作為教培機構經營者,通過不正當手段非法獲取大量學生及家長個人信息并電話推銷招生,嚴重威脅未成年人信息安全,損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法院依法予以懲處。同時,法院延伸開展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專題法治教育,提高學生、家長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從源頭上預防未成年人信息泄露。法院提醒社會各界,公民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嚴懲。
案例四
依法認定供養親屬關系
試管嬰兒享受撫恤金待遇
——陳小某訴某社保中心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案
【基本案情】
陳某與郭某結婚后,因不孕癥至醫院治療,并冷凍9枚胚胎。在接受胚胎移植前,陳某因工受傷死亡,被認定為工傷。后郭某接受胚胎移植,生育一子即陳小某,并銷毀剩余8枚胚胎。2024年5月,陳小某向某社保中心申請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但某社保中心認為陳某死亡時,陳小某尚為體外受精胚胎形態,依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供養親屬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而本案中體外受精胚胎不屬于遺腹子女范疇,依規定不屬于陳某的供養親屬范圍,故作出《不予支付決定書》。陳小某不服,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應當受到平等保護,不能因孕育方式的不同及醫學技術介入而差別對待。陳小某作為通過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與遺腹子并無不同,均屬于需要“依賴職工經濟來源供養”的子女。陳小某因父親死亡喪失經濟支持,符合供養親屬撫恤金制度旨在救濟“持續性供養關系中斷”的情形,故依法認定陳小某屬于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應當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據此,法院判決支持陳小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系以行政判決方式明確使用胚胎移植技術并于職工工亡后出生的子女享有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典型案件,在人工輔助生殖技術迅猛發展的背景下,對于通過胚胎移植出生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具有示范意義。隨著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廣泛應用,部分法律、法規不能涵蓋新興醫學實踐所帶來的新問題。本案從工傷保險制度的立法目的出發,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生命尊嚴前置性保護要求以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明確不能因孕育方式的不同及醫學技術介入而對未成年人差別對待,認定通過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屬于供養親屬范圍。本案通過平等保護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向社會傳遞了“幼有所育、弱有所扶”的司法溫度。
案例五
整體課時合理計算
輔導費該退則退
——唐某訴某培訓機構教育培訓合同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底,郭女士為兒子唐某報名參加某培訓機構旗下的高端輔導課程,購買了138個課時“大包”,并線上簽署了相關合同。同年6月,其又購買兩個“暑期包”。2021年10月,郭女士得知某培訓機構將暫停營業,發現當時某培訓機構推薦課程時承諾給唐某的36個贈送課時尚未使用,但合同規定“贈送課時不退、不換、不折算金額”,同時贈課必須在授課完畢后方可使用。郭女士遂以唐某名義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培訓機構退還部分培訓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合同中關于“贈送課時不退、不換、不折算金額”的格式條款是否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權利義務,并對免除或者減輕自身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本案中,某培訓機構預設的“贈送課時不退、不換、不折算金額”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了自身責任、加重了對方負擔,損害了對方合法權益,且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唐某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法院予以支持。同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規定,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 3個月的費用,但某培訓機構實際收取課時費遠超規定標準,且只扣除基礎課時不扣除合同贈送課時的扣課方式并不合理,某培訓機構計算的剩余課時有誤,應按照整體課時優惠標準計收課時費、按照合同到期時限計算剩余課時。據此,法院判決某培訓機構退還唐某部分培訓費。
【典型意義】
實踐中,教育培訓機構經常在培訓合同中對扣課方式、退費等事項預設不合理格式條款,引發諸多糾紛。本案中,法院對教育培訓機構通過不合理格式條款進行亂收費、不合理扣課時等行為予以否定評價,以整體課時進行合理折算,切實維護了未成年人及其家長的合法權益,有助于推動教育培訓行業規范經營、健康有序發展。退費維權背后折射的是“教育焦慮”,本案也啟示我們,家長在關注孩子教育時,不應過度依賴教育培訓,而要更加注重科學陪伴,激發孩子的探索力和學習力,讓孩子在“自主學習”起跑線獲得可持續動力。
案例六
教育管理職責有限度
學生受傷并非全擔責
——沈某某訴周某某、周某某監護人、某小學身體權案
【基本案情】
沈某某與周某某均系某小學五年級在校學生,某日下午放學后,二人在學校附近的社區活動廣場玩耍。期間,周某某拿走沈某某的書包,并繞到運動器械背后躲避,沈某某從運動器械橫梁中伸手欲拿回書包,導致眼部撞到橫梁受傷。經送醫檢查,診斷為眼球挫傷,屈光不正,現處于治療階段。沈某某訴至法院,要求周某某及周某某監護人、某小學賠償醫療費等10萬余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沈某某、周某某均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的行為已具有一定認知能力。周某某無端拿走沈某某的書包并繞到運動器材背后躲避的行為系沈某某受傷的起因,沈某某在拿回書包的過程中疏于觀察,自身也存在一定責任。對于沈某某、周某某所在的學校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院根據學校提交的《家長志愿者執勤輪值表》《教師護導輪值表》《家長志愿者執勤簽到表》和家校微信群聊天記錄等證據,認定學校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本案發生地點在學校管理范圍外的社區活動廣場,且發生時間在學生放學離校后,因此案涉事故具有偶發性,學校無法預見,故學校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綜合考慮沈某某、周某某對損害后果的過錯程度,判定沈某某、周某某對損害后果各承擔50%的責任。
【典型意義】
校園安全關乎每個學生的健康成長、千家萬戶的幸福安寧,學校應當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各類安全事故,保護學生人身安全。但是,應當正確界定學校教育管理職責范圍,防止不當加重學校責任,甚至形成“學生出事學校必擔責”的錯誤認識,導致有的學校采取嚴格限制課間活動、勞動時間等消極預防手段,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本案中,案發地點雖在學校周邊,但已有證據足以證明學校已充分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故法院依法判決某小學無需擔責,維護了學校正常的教學管理秩序。本案同時也提醒廣大家長,未成年人的安全不僅是學校的責任,也需要家長的共同守護。
案例七
六大保護協同發力
聯合救助困境兒童
——對案涉困境女童開展聯合救助事例
【案情簡介】
法院在辦案中發現,刑事被害人小花(未成年在校學生)的父母收入微薄,外公和哥哥均身患殘疾,全家靠低保金維持生活。小花不幸遭受犯罪侵害,其家庭無力承擔醫療救治、心理康復等費用,小花父母的監護保護能力嚴重缺乏,小花的健康成長面臨多重困境。
【裁判結果及救助情況】
法院依法從重判處被告人刑罰。同時,為療愈小花身心創傷,解決實際困難,法院主動協同有關部門開展聯合救助工作:一是及時進行司法救助,法院為小花申請司法救助金,有效緩解小花家庭生活困難。二是積極爭取民政、婦聯、教育等多部門支持,依法依規合力開展幫扶救助,為小花家庭申請民政臨時救助、醫療救助,并納入婦聯“一戶一策”精準微關愛項目,對小花家庭提供長期關愛幫扶,同時對其監護人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提高監護教育能力。三是建立長效保障機制,法院聯合社區網格員、心理咨詢師、教師等建立“法院+N”關愛服務小組,制定幫扶計劃,定期對小花進行心理疏導,密切關注小花學習生活情況與身心狀態;協調街道招募志愿商家,為小花提供免費課業輔導和書法指導,并鼓勵其參加社區組織的各類青少年活動,促進其健康快樂成長。經過多方合力救助幫扶,小花目前已經恢復正常生活和學習。
【典型意義】
本案是法院以司法保護促推“六大保護”協同聯動、融合發力共同幫扶救助未成年被害人的典型事例。近年來,江蘇法院在辦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時,積極延伸審判職能,加強對困境未成年人的幫扶救助工作,主動協調各方力量,不僅解決未成年人當下面臨的生活困難,還合力解決未成年人的心理創傷、教育困難、監護缺失等各種困境,實現對困境未成年人的“當下救”和“長遠助”,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保駕護航。
案例八
懲護一體共治共管
助力少年回歸正途
——對失足青少年吳某幫教事例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至9月間,吳某(18歲,在校學生)伙同他人先后多次采用拉車門的手段實施盜竊,竊得款物三千余元。案發后,吳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
【裁判結果及幫教情況】
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綜合考慮吳某的犯罪事實以及坦白、認罪認罰、積極退賠等情節,對吳某依法可以適用緩刑。為精準量刑,法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作為聽證員,并通知公安、檢察辦案人員及吳某的老師、父母到場參加聽證。聽證員在充分了解案情和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進行評議,形成了建議對吳某適用緩刑的統一意見。據此,法院依法判處吳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為做好犯罪行為矯治工作,法院聯合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為吳某制定了專門幫教方案,以“線上+線下”方式靈活、充分開展電話跟蹤回訪,邀請擅長心理咨詢的社工人員及時為吳某開展心理疏導,并督促其科學合理安排校內學習任務。同時,法院邀請關工委“五老”人員,針對吳某家庭存在的監護管教缺失問題,對吳某的家長進行了家庭教育指導。在法院、社區矯正機構及各方合力幫教下,吳某于2024年6月順利參加高考并考上理想的院校和專業。
【典型意義】
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始終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做到寬容但不縱容。本案中,吳某犯罪時雖已成年,但仍系在校學生,平時表現尚可,本次犯罪系一時沖動。為準確適用刑罰,法院在決定是否適用緩刑時對吳某的犯罪原因進行了充分調查,并召開聽證會廣泛征求意見,最終依法對吳某適用緩刑。為實現教育挽救、預防再犯的最終目的,法院積極延伸職能,聯合學校、家庭、社區等多方力量,全方位對吳某進行幫扶矯正,推動形成“各方參與、協同發力、懲教一體、共治共管”的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矯治工作格局,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吳某的人生回歸正途,也即將迎來美好的未來。
(來源:江蘇高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