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田玉軍受賄案,對被告人田玉軍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對被告人田玉軍受賄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22年,被告人田玉軍利用其擔任山東省濰坊市奎文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貴州省銅仁市萬山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其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資金撥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407萬余元。
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田玉軍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田玉軍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線索,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予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田玉軍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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