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媒體6月4日報道,越南內務部建議,取消對領導職務公務員的降職處分,以及對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的降薪級處分。
上述內容見于有關公職人員紀律處分的新法令草案,目前正在征求意見。修改原因是,與國會正在審議的《干部公務員法(修正案)》草案保持一致,《干部公務員法(修正案)》已不再規定上述兩種處分形式。
根據現行規定,非領導職務公務員可能面臨四種紀律處分:警告、記過、降薪、開除。領導職務公務員則增加降職和撤職兩種處分。
受降職處分者24個月內不得列入干部規劃、不得晉升、不得參加培訓及提級;受降薪級處分者12個月內受到類似限制。但新草案僅保留警告、記過、撤職(適用于領導職務公務員)及開除,四種通用紀律處分形式。草案還列舉了暫緩處分的情形,包括正在休假人員、重癥治療人員、住院的重病患者、孕婦、產假人員、哺乳未滿12個月嬰兒者,或正在被起訴、拘留、羈押等待結論的人員。
處分原則為:每項違規行為僅適用一種紀律處分。若同時存在多項違規行為,則適用最重處分。若在處分期間繼續違規,將相應提高處分等級。
紀律審查必須依據違規動機、性質、程度、后果、原因及具體情節。行政處罰不能替代紀律處分,若存在犯罪跡象,黨內紀律處分也不能替代刑事責任追究。
此外,草案新增兩種免于處分情形:一是履職時已嚴格遵守流程規定且不謀私利,但損害由客觀因素或意外風險導致;二是經上級批準實施改革創新方案,執行方針正確、動機純潔、出于公共利益,但仍造成損失的情形。
起草部門解釋稱,新增條款旨在將越共中央政治局關于"鼓勵和保護干部敢于思考、敢于作為、敢于為公共利益承擔責任"的決議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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