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在明贏得選舉后,已經開始以總統身份活動,多個國家已向其發去了賀電。但國民力量黨對選舉失敗卻不服氣,該黨緊急對策委員會委員長金龍泰威脅說,兩個月內將不得不再次進行總統選舉。
這是怎么回事呢?
其實這與李在明涉嫌違反《公職選舉法》一案有關,該案二審宣判李在明無罪。當時還是尹錫悅主政,加上他出身檢察系統,包括檢察總長在內的許多人都與他熟悉。所以,檢方抗訴,該案由韓國最高院裁定發回重審。
按照法律,下級法院不能做出與上級法院相背的裁決,既然最高院認定李在明案的無罪判決無效,那么再審大概率就要判他有罪。但當時李在明已經登記參加總統選舉,而且支持率遙遙領先。加上距離選舉的時間已經來不及走完所有程序,所以二審法院決定等到選舉后再做判決。
最終,該案將在6月18日進行審理。按照韓國《公職選舉法》只要判處李在明罰款100萬韓元以上,他的總統資格就有可能被取消。
這是一個爭議非常大的問題。按照韓國《憲法》,總統在任職期間,除叛國罪或外患罪外,不得因刑事犯罪受追訴。但該條文卻沒有明確,正在進行中的案件是否要繼續審理。此前,韓國還沒有類似的案例,最終可能還要由憲法法院出面裁決。
但把決定權交到別人手中,對于李在明來說是非常被動的,他很可能在此之前出招。有兩個辦法可以解決這個困境。
第一、提出《刑法》修正案,明確規定總統當選后暫停所有訴訟程序。
第二、提出《公職選舉法》修正案:刪除針對李在明進行處罰的條款。
這兩個法律都屬于對普通法律的修正,只需要出席議員的半數贊同就能通過。而李在明所在的民主黨早已經占據了半數以上的席位,大概率能通過修正案,免除李在明的刑事訴訟。
當然,此舉可能引起反對派的攻擊,有損自己的名聲。國民力量黨早已經預判了李在明的舉動,提前開炮,稱這兩項修正案為“李在明防彈法”,暗示這些法律是專門用來保護李在明的。并向民主黨施壓,稱他們若支持修正案喪失良心,是欺騙國民。
此外,修正案通過后還需要憲法法院審核。但此前二審法院已經不敢在選舉前審判,現在李在明已經勝選,影響力更大。若強行要把他拿下,會使韓國產生憲政危機。社會會更大撕裂,甚至有可能導致大規模混亂。
即便在沒有上述兩項修正案的情況下,恐怕法院也不太敢做出對其不利的判決。國民力量黨提出該事件也是一張政治牌,意在破壞對手的形象,增加自己的支持率,以便在下次選舉中翻身。同時,李在明陣營為了擺脫當前這種困境,可能會在某些方面對國民力量黨作出一定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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