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李先生來到寶山區羅涇鎮某企業面試,面試不過半小時,李先生前腳離開面試企業,后腳就收到了銀行的消費提醒,顯示他刷卡購買了5000美金的機票。
據李先生回憶,他面試時把背包放在了會議室,當時會議室里只有一個人,就是接待李先生面試的HR,銀行提供的消費信息顯示,機票的受益人信息正是HR安某,種種證據都指向安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2025年4月22日,寶山公安分局羅涇派出所的民警來到安某的公司,依法對他進行傳喚。
更離譜的是,警方到安某家進行搜查,發現他床頭柜里竟藏著兩個陌生人錢包!一個是同事老周在公司丟的,另一個是旅居國外的張先生半年前在國外機場丟的。接到警方電話時候,張先生還以為是騙他來的。
安某的作案手法其實并不高明,而且很容易暴露,他為什么甘愿冒著如此風險也要去實施盜竊呢?答案就在他的朋友圈里。
安某的朋友圈
犯罪嫌疑人安某,現年25歲,是一名00后,考上了上海的一所雙一流大學。在他讀大學的時候,就表現出了對旅行的狂熱愛好,從他手機APP記錄的出行信息來看,整個大學四年,他的出行次數就高達一百多次。
在安某的行程中,經常會出現一天之內往返上海和外地,或者三天輾轉兩個城市這種極其隨性的行程。
2022年安某畢業,憑著雙一流大學,一流專業,以及一口流利的英語,安某在幾次跳槽后入職大公司當上了HR,月薪稅后到手1萬。公司還幫忙解決了租房問題,安某在公司表現得非常低調,下班就開啟“說走就走的空中飛人模式”。
不管是雙休日還是國定假,只要放假必出去。短短3年時間,他就飛了120多次,足跡就遍布四大洲七個國家。
安某到各國旅游
安某的護照內頁敲滿了邊檢章,在被警方抓獲前他還計劃去非洲,甚至連疫苗都打好了。
安某護照內頁敲滿邊檢章
作為一個朝九晚六,還經常要加班熬夜的打工人來說,安某把除了工作之外的時間全部都用在了旅行上。究竟是什么吸引著安某進行如此高強度的旅行呢?
安某被捕后交代案情
安某的收入雖然還不錯,但遠不足以支撐他這樣奢侈的生活,所以他甘愿冒著巨大風險,把手伸向了他人的信用卡和錢包。
目前,犯罪嫌疑人安某因涉嫌盜竊罪,被檢察機關依法批準逮捕。
延伸閱讀:
彩禮錢如果婚嫁未成,目前法院的實際判決中大多都是支持返還的,那么問題來了,追求過程中有大筆花銷,沒追成功能不能要回來呢?最近,上海有一對男女就因此鬧上法庭,各執一詞。
2024年9月,陳先生追求李女士期間,兩人商量國慶假期出游計劃,一番討論后,決定參加“巴厘島+泗水7天6晚之旅”,選擇了“二人獨立拼團”的旅游形式,每人費用15,210元,李女士對這個費用也是清楚知曉的。
9月21日,陳先生向旅行社支付了兩人的旅行費用,共計30,420元。10月2日到8日,兩人按計劃開啟了浪漫的異國之旅,盡情享受著旅行的快樂。
旅行結束回到上海后,10月21日,陳先生要求李女士支付她那一份旅行費用,可李女士卻遲遲沒有支付。
陳先生覺得自己的錢不能就這么不明不白地花了,李女士不支付費用的行為讓自己遭受了損失,于是一紙訴狀,以不當得利為由,將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她支付15,210元的旅行費用。
對于陳先生提出的訴求,李女士雖承認旅游屬實,但堅稱陳先生出資是自愿行為。
她稱陳先生主動追求自己,此前南京旅游也是陳先生出費用,旅行中自己承擔了餐飲、生活用品等費用,不構成不當得利且未答應AA制,不同意陳先生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不當得利需得利人無法律根據獲利益,本案從聊天記錄看,陳先生在追求李女士時,明知且自愿支付旅游費,李女士未同意承擔,其得益不構成不當得利,無返還依據,對陳先生訴求不予支持。
事件發酵后,網友們也是看法不一,有人覺得“男方太小氣”“格局小了”“幸好沒在一起”。
網友稱男子沒格局
也有人覺得“女方沒有邊界感”“不能把男方當冤大頭”。
有網友覺得“女方沒有邊界感”
律師解讀
原告陳先生與被告李女士如果事先曾經約定,未來不能成為男女朋友需要退還相關旅游費用,這樣的約定有效嗎??
張玉霞律師:“法律上的這個約定,只要是不違背公序良俗、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話,那么一般來說都是會認定有效的。但是像這樣的戀愛協議的約定,在實踐中可能存在兩個風險:
第一個,就是認定男女關系的一個邊界,怎么樣去認定他們已經成為了男女關系?他的親密度達到一個什么程度才屬于男女關系?
第二點,在實踐中有可能認為這樣的協議是違背了公序良俗的,因為它違背了一個自愿性或者用物質去和金錢的一個交換。但是參考彩禮這個概念來說的話,那我覺得我個人的意見是,未必會被認定為違背了公序良俗。所以可能在法律上面會被定性為一個附條件的協議,本案中原告就是附條件的贈與協議。”
本案中陳先生訴請李女士返還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什么?本案的旅游花費屬于什么性質?
張玉霞律師:“不當得利是指得利人沒有法律依據而獲得了不當的利益,那么受損失人可以去主張要求把這個利益做返還的。
但是在本案中,是不構成不當得利的。從這個案件的性質上來看的話,這筆款項的性質應該是定性為一個贈與款。因為是在男方追求女方的過程中,為了促進雙方的一個感情,自愿的一個給付。他在付款之前沒有說過任何,比如說“我是幫你墊付的,你以后要還給我的”或者是有借款性質的這樣的話,或者相關的暗示或間接的表示說這個款項你是要歸還給我的,沒有這樣的意思表示。那么縱觀整個雙方的一個關系和他的支出錢款的一個情況來看,大多數的情況下他會被認定為是一個贈與款。”
日常生活中,男女交往如何避免金錢損失?
張玉霞律師:“在實踐中,還是要去把這個定性講在前面。就在一開始的時候要把這個款項講清楚,它的性質到底是什么,比如說這個錢款就是一個贈與款,或者說只是一個借款,將來是要予以歸還的,還有在轉賬流水的過程中,備注寫清楚這個款項的一個性質,最好是通過微信聊天或者其他可留存的證據的方式來講清楚,把話說在前面。而不是一開始講的非常的模糊,但事后因為沒有達到自己心里的一個預期而改變了當時這個法律行為的一個定性。
從法律層面來說的話,還是應該預先知情,同時也應當是量力而為。不要心理預期過高了之后,無底線的一個投入。最后達不到自己的心理預期,就覺得法律是不保障自己。否則兩個人如果都蒙在鼓里的話,兩個人可能心里對于這筆款項是有完全相反的一個認知的,那這對于雙方來說都是不公平的。”
坊友們戀愛過程中的開銷是如何支付的?之前也有分手后一方要求另一方還錢的報道見諸網端,你怎么看呢?歡迎留言都來說說。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