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1992年6月11日,中國簽署《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稱《公約》)。這是世界上第一個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以應對全球氣候變暖給人類經濟和社會帶來不利影響的國際公約,也是國際社會在應對氣候變化問題上進行國際合作的基本框架。
“氣候變化”“全球變暖”“溫室效應”“節能減排”……如今,人們對于這些詞并不陌生。雖然人類活動對全球氣候變化的影響到底有多大,目前科學上尚有爭議,但越來越可以肯定的是,全球氣候變化的趨勢正在加快,若不加以控制,人類將面臨無法承受的災難。
中國成為首批締約方之一
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首任主任李俊峰參與了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1990年第一次評估報告的編寫。他回憶說:“當時中國研究氣候變化的人還不多,很多人都覺得氣候變化僅僅是一個科學問題,至多是一個環境問題。但國家高層領導意識到氣候變化問題不僅如此,本質上它是一個發展道路的選擇問題,氣候變化問題必須與發展問題通盤解決。”
1992年5月22日,聯合國政府間談判委員會就氣候變化問題達成《公約》,并于同年6月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通過。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的地球首腦會通過了世界上第一個應對全球氣候變暖的
國際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來源 | 文匯app
這是世界上第一個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以應對全球氣候變暖給人類經濟和社會帶來不利影響的國際公約,也是國際社會在應對氣候變化問題上進行國際合作的基本框架。
當時,中國政府派出了自恢復在聯合國合法席位以來規模最大的代表團。
1992年6月11日,在近百名記者的注視下,中國代表在《公約》上鄭重簽字,閃光燈頓時亮成一片。中國成為《公約》首批締約方之一。第二天,在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首腦會議上,中國代表作了約10分鐘的發言,提出了5項保護環境的主張。這一發言,引起各國記者關注,紛紛向中國代表團索取發言稿。
5個月后,國務院在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的議案中闡述了簽署《公約》的理由:這有助于促進中國在環境與發展領域的對外交流和合作,加快清潔煤炭技術的利用和開發可再生能源的步伐,亦有利于在《公約》框架內進一步維護中國權益。
堅持“發展中國家身份”作為談判底線
《公約》確立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確認了發達國家歷史排放責任,促進發展中國家在減貧和可持續發展框架下持續強化氣候行動。然而,一些西方發達國家不僅長期不履行應對氣候變化的義務,還把矛頭指向發展中國家。
在一次國際科學討論會上,一位國外代表提出,二氧化碳的問題各國要同樣對待。我國著名氣象學家葉篤正聽到后站起來說:“這個不公平,全球變暖不是一兩年的事情,是過去將近一百年大家排放二氧化碳的結果,也分不出來是哪個發達國家排放得更多,我們中國沒有排放出多少,是你們發達國家先搞成全球變暖,現在又要大家分攤責任,這個不公平?!比~篤正的發言得到了大多參會的科學家的支持。
葉篤正
來源 | 中國科學家博物館
李俊峰說:“當時的中國人均收入只有幾百美元,排放的溫室氣體也比較少。因此,中國對氣候談判定的調子是要爭取包括中國在內的所有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也就是說,對發達國家實施溫室氣體的排放總量控制,但不能限制發展中國家的排放?!?/p>
中國主張的是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以及根據各自能力減排的原則。這個原則的意思就是要分清責任主次,誰排放的多,誰就要承擔減排的主要責任,排放少的人承擔次要責任。
為此,《公約》在最后文本中引入了人均排放概念。中國氣象局原副局長駱繼賓回憶說,這是中國和印度等發展中國家經過斗爭而取得的結果。
“有些代表團有意無意要求排放大國首先減排,這就把中國也包括在內。那就要限制我國的能源的發展和使用,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十分不利。引入了人均排放的概念,就把中國排除在外了?!瘪樌^賓說。
與國際社會攜手應對氣候變化
回顧過去30多年,李俊峰表示,中國在應對氣候變化問題上的主張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1992年到2009年,按照聯合國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我們不承擔、不承諾減排責任。
第二個階段從2009年開始,當時中國政府和美國政府發布了聯合聲明,美國承諾到2020年比2005年減排17%,中國承諾到2020年GDP的碳強度比2005年下降40%-45%。這個時候我們的減排還屬于自愿減排,只是我們承諾了減排。其他發展中國家參照中國的減排目標,也做出了一些自愿減排承諾。2020年,中國GDP的碳強度下降了48%,超額完成目標。
第三階段從2015年達成《巴黎協定》開始算,中國以及所有國家都有減排義務。如今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都要實現碳中和,只是實現的時間不同。
中國在這三個階段里的政策措施是前后連貫的,先是于1998年施行了《節約能源法》,實行退耕還林政策,為應對氣候變化做好了基礎工作。2005年,中國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推動了可再生能源的高速發展;2006年提出雙控,即控制能源強度和能源總量,目標是2010年比2005年能源強度下降20%左右;2009年提出,到2020年碳強度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標;2014年提出2030年左右實現二氧化碳排放達峰,并盡早達峰。這些政策為2020年我國向世界作出“2030年前實現碳達峰、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的莊嚴承諾奠定了基礎。
審核專家:國際氣象史委員會副主席 陳正洪教授
參考文獻:
[1]背景資料:《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締約方會議[OL].新華網,2015-11-30.
[2]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發展中國家的能力建設談判回顧[J].氣候變化研究進展,2017,13(03).
[3]與國際社會攜手應對氣候變化[OL].今日中國,2010-09-17.
[4]葉篤正:洞徹氣象風云[N].中國科學報,2014-02-21(010).
[5]當年親歷:“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的由來[OL].今日中國,2010-09-08.
中國科學家博物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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