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印發《關于民事案件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
出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2019年7月12日 浙高法[2019]108號)
本省各級人民法院、寧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門:
經我院審判委員會第2778次會議審議通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事案件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踐中如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事案件
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依法保障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提出異議的權利,強化鑒定意見的法庭質證,規范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質證行為,根據法律、司法解釋及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省法院工作實際,現就民事案件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若干問題制定本規定。
一、申請與審查
第一條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對作為證據的鑒定意見持有異議,且該鑒定意見對案件實體處理等有重大影響的,可以申請鑒定人出庭作證。
各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協助本方就醫學、建筑、審計、環保、專有技術等特定領域的鑒定意見或者案件事實涉及的專門問題等進行質證或作出說明。
第二條申請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出庭申請書須載明申請理由、詢問要點或待說明事項清單等內容。
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還應提供其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等個人基本信息,并附有能夠證明其具有相關專門知識的證明材料,如職業資格、專業職稱、從業經驗等。
人民法院可根據案件審理需要,要求申請人補充有關材料。
第三條出庭鑒定人應當是作出鑒定結論的人員。
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一般不得超過二人。有多種類鑒定意見的,可以相應增加人數。
第四條申請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逾期申請的,應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準許,或者準許申請但予以訓誡、罰款或者判決由其負擔鑒定費用等。
第五條人民法院應對申請書進行審查,認為確有必要出庭的,通知其出庭。
鑒定人的出庭申請主要審查申請書中載明的異議主張對案件實體處理是否有實質影響、是否具體明確、與鑒定意見是否具有關聯、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是否有基礎證據等。
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出庭申請主要審查協助質證或作出說明的問題對案件實體處理有無實質影響、是否足夠專業、被申請人是否具有相應專業教育背景、職業資格資質或從業經驗等。
第六條為準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通知鑒定人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作證或協助認證。
第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庭認為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
(一)鑒定意見與在案其他證據存在難以排除的較大矛盾的;
(二)同一事項存在多份鑒定意見,且鑒定意見之間內容差異較大的;
(三)對鑒定意見中檢材的可鑒定條件、鑒定依據、論證分析過程有較大爭議的;
(四)鑒定論證過程與結論存在矛盾,或鑒定意見分析論證不充分,難以審查其可靠性和科學性的;
(五)鑒定意見結論不明確或存有爭議的;
(六)對鑒定程序的合法性提出異議并提供相應證據的;
(七)法庭認為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人民法院對出庭申請的審查結論,應當通知申請人,準許出庭的,還應通知其他訴訟參與各方。準許鑒定人出庭的,應當同時向申請人送達出庭費用預繳通知書,通知其向法院預交出庭費用。申請人未按規定時間交納費用且無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申請。
符合出庭條件的,人民法院應在開庭三日前向被申請人送達出庭通知書及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明確其出庭接受詢問或作出說明的要點、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申請人應協助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
第九條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并對該鑒定人所在機構按有關規定處理。
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全部、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客觀原因確實不能出庭的,法庭可準許其書面答復質詢、書面提出意見、更換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或采用遠程視頻連線等方式參與庭審,也可視情決定延期審理。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也可參加庭前會議接受當事人質詢、提出意見說明。
存在上述第二款情形的,法庭應當告知申請人,相關視頻內容應當錄制后存入案卷。
二、出 庭
第十條鑒定人因出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要求采取不公開個人信息、不暴露外貌、聲音等保護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審查,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采取相應保護措施。
第十一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庭的名稱、審判活動區布置和國徽懸掛問題的通知》規定,審判臺左前方為鑒定人席位,同法臺成45°角。
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時的座位,設在法臺前方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席位,與申請人同側。法院依職權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列于證人席。
第十二條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法庭應當核實其身份,與當事人以及本案的關系,審查其作證能力、專業資質,并告知其有關作證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鑒定人作證前,應當保證向法庭如實提供證言、說明鑒定意見,并在保證書上簽名。
第十三條鑒定人到庭后,法庭應當詢問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是否申請鑒定人回避。申請鑒定人回避的,應當說明理由。法庭可以當庭或休庭評議后作出鑒定人是否回避的決定。
第十四條對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詢問、發問,可以參照適用證人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向鑒定人發問,一般應當圍繞詢問要點進行,可就鑒定資質、檢材、鑒定程序、鑒定方法、鑒定內容、結論意見等提出問題。
一方發問方式不當或者內容與鑒定所涉專業性問題無關,違反有關發問規則的,對方可以提出異議。對方當庭提出異議的,發問方應當說明發問理由,法庭判明情況予以支持或者駁回;對方未當庭提出異議的,法庭也可以視情予以制止。當事人所提問題未在申請書上明確且鑒定人當庭難以回答的,經法庭同意,鑒定人可以在庭后提交有關問題的書面意見。
有多名鑒定人出庭的案件,發問應當分別進行。作出同一份鑒定意見的多名鑒定人或者多名有專門知識的人同時出庭,不受分別發問規則的限制。
第十六條有專門知識的人不得單獨出庭,應當與申請方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共同出庭;不得在同一案件中同時為雙方當事人出庭。
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應當如實回答法庭、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詢問,獨立、客觀地陳述對案件專門性問題的意見,并保守訴訟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有專門知識的人可以對鑒定人進行詢問。出庭前,可以查閱相關鑒定意見或其他涉及案件專門問題的案卷材料。
第十七條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前,應當在法庭指定的地點等候,不得談論案情。有條件的人民法院還應該設置單獨的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休息區域,方便等候出庭。
出庭后,法庭應當通知法警引導其退庭。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不得旁聽對案件的審理。人民法院可將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庭審記錄部分先行打印,方便鑒定人及時簽署筆錄及退庭。庭審采用錄音錄像形式記錄的,出庭完畢后可直接退庭。
第十八條鑒定人出庭作證費用標準按照省物價局規定執行。法庭依職權決定出庭的,相關費用可以由辦案人民法院參照有關標準予以補助。
三、質證與認證
第十九條鑒定人退庭后,各方可以就該鑒定人當庭作證內容發表質證意見。有專門知識的人在申請人質證前可以就專門問題先發表質證意見或者作出說明。經法庭準許,可以由當事人各方申請的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對質。
質證后法庭認為還需要補充發問的,可傳鑒定人再次出庭作證,但一般不超過兩次。
第二十條有專門知識的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對鑒定意見提出質疑,鑒定人能夠作出合理解釋,并與相關證據印證的,可以采信鑒定意見。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無法確認鑒定意見可靠性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二十一條有專門知識的人與申請人就同一問題陳述矛盾,以申請人意見為準。
人民法院要求有專門知識的人提交書面意見的,應當當庭或者在法庭指定期限內提交書面意見。書面意見應當就鑒定意見或者其他專門性問題提出結論并說明理由。書面意見中觀點及理由應當與當庭發表的言詞意見保持一致。如出現不一致的,一般以有專門知識的人在法庭上發表的意見為準。
四、其 他
第二十二條鑒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的,或者鑒定意見所遵循的鑒定程序、鑒定依據明顯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依照《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施行對外委托機構信息平臺的意見》等規定視情對鑒定機構暫停委托、停止委托,并將相關情況向行業主管部門通報并建議進行調查處理。相關機構或人員涉嫌作偽證、故意提供虛假意見或者隱匿罪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來源:鑒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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