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題目,撲面而來的是似曾相識的感覺,熟悉的配方,熟悉的味道。近日接待的一起受賄案咨詢中,當事人家屬被調查人員反復來電叮囑:“請律師沒用,趕緊退錢就完了,還能爭取減輕點刑期。”
在刑事案件語境下,“調查人”絕非等閑之輩。他們隸屬于監委,是手握調查公、檢、法機關權力的群體。面對這樣的“勸告”,無力感油然而生——這恐怕是真正執著于刑事辯護的律師都難以避免的感受,差別只在程度深淺,以及在這無力感之后,是否仍有決心繼續為當事人奮力一搏。
回到這個看似令人沮喪的話題,我嘗試以更“積極”的視角,就事論事地探討一番。
一、調查人是否有資格說這句話?
理論上沒有,實踐中卻有!當然有!
律師的作用,本應取決于案件具體情況,并最終通過審判結果來體現。然而在調查階段,調查人就斷言“請律師沒用”,其潛臺詞仿佛是他們能左右后續的審查起訴乃至審判結果。法律上,這顯然不足為信;但現實骨感,又令人不得不心生疑慮。有多少案件的起訴意見、審判結果,最終需要回過頭與監委溝通才能敲定?個中滋味,不言自明。
我曾辦理一起二審改判的受賄案。經過漫長而艱辛的努力,一審認定的受賄罪最終被改判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這得益于我遇到了有擔當的法官:他們認真傾聽辯護意見,審視證據中存在的重大缺陷,并積極與檢察院、監委溝通反饋,最終使案件得以公正了結。改判后,法官特意叮囑:本案來之不易,切勿聲張,他們承受了巨大壓力。對此,我內心充滿敬意——這樣的法官,無愧于身上的法袍和頭頂的國徽。
二、職務犯罪案件請律師究竟有沒有用?
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厘清刑事辯護律師的核心工作:為當事人作無罪或罪輕辯護。
理論上,無論無罪或罪輕,結果皆由證據決定。在所有刑事案件(包括職務犯罪)中,理論上律師“無用”的唯一情形是:有罪證據確鑿、充分,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然而現實中,有多少案件真正達到了這一鐵證如山的標準?若果真如此,那些網絡喊冤、在司法機關和巡視組門前申訴信訪的景象,恐怕早已絕跡。
事實上,若調查機關真對“請律師無用”有十足自信,最直接的方式便是在留置期間允許律師介入辯護。這本身便是一種無聲的證明。
三、是否聘請律師的考量關鍵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定性準確: 此類案件辯護空間確實有限,律師作用相對受限。當事人可根據自身需求(如程序保障、量刑協商、法律咨詢等)酌情決定是否聘請。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 必須聘請專業律師介入辯護!此時律師的作用至關重要,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關鍵防線。切勿輕信“請律師沒用”的論調——無論它出自誰口。
當然,聘請律師本身也需眼光與運氣。若不幸請到一位“第二公訴人”(指立場偏向控方而非積極為當事人辯護的律師),效果可能適得其反。如前文所述二審改判案,當事人在一審階段就請了這樣一位律師,結果認罪認罰仍遭重判,教訓慘痛。
回到開篇案例。調查人員不僅親自致電家屬催繳贓款,甚至安排當事人多次致電家屬要求退錢。更離譜的是,為促成退贓,調查方提出的退贓金額標準,在短短數日內竟一變再變!倘若真是“請律師沒用”的鐵案,涉案金額理應“鐵板釘釘”才是。何以能如此反復無常?
面對此情此景,借用一句東北老鄉的話問問他們:干哈?跟誰倆呢?!
作者:安志軍律師,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刑事業務中心副主任,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碩士研究生校外導師 專業領域:專注于職務犯罪、經濟犯罪刑事辯護。TEL&VX:13911270115.加V注明身份、來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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