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觀察者網 潘昱辰 編輯/高莘】6月1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網信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數據局、公安部、自然資源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起草并公布了《汽車數據出境安全指引(2025版)(征求意見稿)》,擬以規范性文件印發,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于7月13日前反饋。
工信部等八部門公開征求意見工信部
根據《征求意見稿》,汽車數據處理者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汽車數據傳輸至境外;汽車數據處理者收集和產生的汽車數據存儲在境內,境外的機構、組織或者個人查詢、調取、下載、導出;在境外處理境內自然人個人信息等其他數據處理活動,均屬于數據出境行為。
根據《征求意見稿》,汽車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自當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100萬人以上個人信息(不含敏感個人信息);自當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 1 萬人以上敏感個人信息;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以及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需要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的情形,應當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
根據《征求意見稿》,汽車數據處理者(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除外)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在與境外接收方訂立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通過個人信息保護認證兩種方式中任選其一:自當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10萬人以上、不滿100萬人個人信息(不含敏感個人信息)的;自當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不滿1萬人敏感個人信息的。
同時《征求意見稿》規定,有9類情形可免予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訂立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通過個人信息保護認證:
(1)在境外收集和產生的汽車數據傳輸至境內處理后向境外提供,處理過程中沒有引入境內個人信息或者重要數據的;
(2)為訂立、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如跨境購車、跨境寄遞、跨境支付、跨境注冊賬戶等,確需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不含重要數據)的;
(3)按照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和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實施跨境人力資源管理,確需向境外提供員工個人信息(不含重要數據)的;
(4)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確需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不含重要數據)的;
(5)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以外的汽車數據處理者自當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不滿10萬人個人信息(不含敏感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的;
(6)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登記注冊的汽車數據處理者符合自由貿易試驗區有關要求,向境外提供負面清單外的數據的;
(7)因修補安全漏洞需要,汽車數據處理者按照《網絡產品安全漏洞管理規定》有關要求,已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的安全漏洞數據;
(8)因處置安全事件需要,汽車數據處理者按照行業網絡安全、數據安全事件相關應急預案,已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及相關行業監管部門報告的汽車產品、車聯網平臺及相關系統的安全事件數據;
(9)因消除汽車產品缺陷、實施召回需要,汽車數據處理者按照《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已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備案的OTA升級軟件包對應的源代碼。
根據《征求意見稿》,汽車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研發設計(含產品研發、產品測試)、生產制造、駕駛自動化、軟件升級服務、聯網運行(含車輛數據、車路感知、車路分析、車聯網平臺運營)和其他情形業務場景所列重要數據的,應當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數據出境實施流程,先通過數據識別再進行路徑判定,然后實施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訂立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或通過個人信息保護認證。
數據出境實施流程圖 《汽車數據出境安全指引(2025版)(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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