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人民網
人民網福州6月20日電 (謝星宇)瓶裝燃氣實行實名制銷售、對居民用戶每年至少一次燃氣安全檢查,鼓勵發展智慧燃氣……近日,《福建省燃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將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條例》共七章六十三條,對福建省燃氣發展規劃與建設、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應急保障及相關管理活動做出了具體規定。
燃氣規劃建設方面,《條例》明確,推進天然氣長輸管道的建設規劃與燃氣發展規劃相銜接,同時燃氣發展規劃應當統籌城鄉燃氣發展需求,推進工業聚集區、產業園區和符合燃氣發展條件的農村地區建設管道燃氣設施,促進燃氣發展與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燃氣經營服務方面,《條例》取消瓶裝燃氣供應許可證、燃氣汽車加氣經營許可證,統一改為申領燃氣經營許可證。瓶裝燃氣經營者要建立用戶服務信息制度,實行實名制銷售,建立用戶檔案;實行統一配送服務制度,完善配送服務及現場接裝等規范;定期對用戶的用氣場所、燃氣設施、燃氣燃燒器具及配件進行安全檢查,非居民用戶每半年至少一次,居民用戶每年至少一次。
同時,《條例》鼓勵發展智慧燃氣,推動燃氣安全生產和經營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提升燃氣生產和管理智能化水平。一方面,《條例》完善瓶裝燃氣配送服務,建議通過電子標簽等信息技術手段,實現燃氣氣瓶可追溯信息化管理,讓老百姓用氣更安心;另一方面,《條例》明確政府部門應當加快推進燃氣安全監管與燃氣經營者的用戶服務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實現燃氣安全全過程監管。
此外,《條例》還規定燃氣經營者不得向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供應燃氣,不得向餐飲用氣場所提供氣液兩相氣瓶,不得直接用燃氣槽車充裝燃氣氣瓶。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燃氣經營者未定期對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進行檢查的,由燃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