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發言人記者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黃海華介紹,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將于6月24日至27日在北京舉行,屆時,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將提請本次會議三審。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此次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中有多項條款的修改涉及未成年人。對此,黃海華表示,近年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數量上升明顯。對于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既不能簡單地“一關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
黃海華介紹,本次修訂按照教育和處罰相結合原則,對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相關規定作了進一步完善。具體如下:
一是適當調整不執行拘留的規定,有針對性地加大懲處力度。黃海華介紹,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14-16周歲以及16-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實踐中,有的未成年人故意利用未成年人身份,多次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或者違法情節嚴重,社會反應強烈。為此,本次修改規定,對14-16周歲以及16-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14-16周歲一年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執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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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做好銜接。黃海華表示,2020年修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具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規定了予以訓誡、責令接受社會觀護、進行專門教育、專門矯治教育等一系列教育矯治措施。本次修訂明確規定,對因不夠年齡不予治安處罰或者不執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應當依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采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
三是依法治理學生欺凌。黃海華介紹,本次修改規定,實施學生欺凌,有毆打、侮辱、恐嚇等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采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同時規定學校不按規定報告或者處置嚴重學生欺凌的,責令改正并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發揮好公安機關、學校在協同治理學生欺凌工作中的作用。
四是完善處罰程序。黃海華介紹,本次修改增加規定,詢問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其監護人不能到場的,可以通知其成年親屬、所在學校代表等到場;對未成年人可能執行拘留的,可以要求舉行聽證,更好教育違法未成年人,樹立敬畏法律的法治意識。
紅星新聞首席記者張炎良北京報道
編輯張尋 責編 馮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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