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代睿
“本次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貫徹黨中央要求,按照教育和處罰相結合原則,對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相關規定作了進一步完善”。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黃海華。封面新聞記者 代睿 攝影
6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發言人記者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黃海華在發布會上介紹,即將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將適當調整未成年人不執行拘留的規定,有針對性地加大懲處力度。
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14-16周歲以及16-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實踐中,有的未成年人故意利用未成年人身份,多次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或者違法情節嚴重,社會反應強烈。為此,本次修改規定,對14-16周歲以及16-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14-16周歲一年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執行拘留。
此外,治安管理處罰法擬規定,實施學生欺凌,有毆打、侮辱、恐嚇等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采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同時規定學校不按規定報告或者處置嚴重學生欺凌的,責令改正并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發揮好公安機關、學校在協同治理學生欺凌工作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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