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公安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開展2025年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財庫〔2025〕14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公安廳(局)、市場監管局(廳、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公安局、市場監管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的通知》(國辦發〔2024〕33號)要求,財政部會同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于2024年首次聯合開展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從一年來的執行情況看,專項整治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四類”違法違規行為高發態勢得到初步遏制,政府采購營商環境得到改善。2025年是三年專項整治承上啟下的關鍵一年,財政部、公安部和市場監管總局決定繼續聯合開展專項整治工作,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市場秩序,鞏固拓展前期整治成果?,F就2025年專項整治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點
聚焦當前政府采購領域反映突出的采購人設置差別歧視條款、代理機構亂收費、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供應商圍標串標等“四類”違法違規行為開展專項整治。整治的重點內容為:采購人傾斜照顧本地企業,指向特定供應商或特定產品,以供應商注冊地、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投資者國別、經營年限、經營規模、財務指標等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歧視待遇;代理機構違規收費、逾期退還保證金;供應商提供虛假的檢測報告、認證證書、合同業績、中小企業聲明函等材料謀取中標;供應商投標文件相互混裝、異常一致,投標保證金從同一賬戶轉出,委托同一單位或個人編制投標文件、辦理投標事宜等惡意串通行為。
二、工作原則
(一)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當前政府采購領域存在的“四類”突出問題,明確專項整治重點任務,采取堅決有力措施糾治違法違規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曝光典型案例,強化震懾效應,推動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持續優化。
(二)堅持協同共治。著力完善部門協同、央地聯動、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貫通融合行業監管、社會監督等多種方式,推動各方力量有效集成、同頻共振,不斷增強政府采購監管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
(三)堅持標本兼治。堅持“當下改”和“長久立”相結合,既聚焦當前突出問題,精準施策、靶向發力,確保問題整改見行見效;又著眼長遠治理需求,以點帶面、舉一反三,加強制度建設,切實堵塞監管漏洞。
三、任務分工
財政部會同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牽頭組織2025年專項整治工作,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合力推進。財政部負責制定工作指引(電子版另發),規范工作流程、細化檢查內容、統一處理處罰標準,并對中央本級政府采購活動實施重點檢查。對于檢查中發現的虛假檢驗檢測報告、認證證書等線索無法查證的,移交市場監管總局協助核實,情況屬實的,財政部依法作出處罰。對供應商串通投標,涉嫌構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部,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財政部依法作出處罰。省市縣三級財政部門、公安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參照上述分工,組織本級專項整治工作,上級部門加強對下級部門的督導。
四、工作步驟
2025年專項整治工作全面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暫行辦法》(財庫〔2024〕27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要求。中央以及省市縣四級財政部門分別對開展本級政府采購業務的代理機構實施檢查,嚴格履行行政檢查審批程序,實行代理機構分級分類檢查制度。專項整治工作自2025年6月開始,至2026年1月底結束。具體分階段安排如下:
(一)篩選名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結合中國政府采購網的統計數據信息,歸集在本轄區進行工商登記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代理機構全國執業數據信息,按照《暫行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規定,合理確定“一年一查”、“三年一查”、“新登記”三類代理機構名單。各級財政部門按照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合理確定“重點檢查”、“五年一查”兩類代理機構名單。
1.對符合“一年一查”條件的代理機構,應全部納入本次檢查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組織相關財政部門統籌實施。
2.對符合“三年一查”條件的代理機構,應抽取三分之一的此類代理機構納入本次檢查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組織相關財政部門統籌實施。
3.對符合“新登記”條件的代理機構,即2023年以來在中國政府采購網省級分網進行名錄登記的代理機構,且2024年其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已產生中標成交結果的,應納入本次檢查范圍,由采購項目所屬預算級次的財政部門實施檢查。
4.對符合“重點檢查”條件的代理機構,應全部納入本次檢查范圍,由將其列為“重點檢查”對象的財政部門實施檢查。
5.對符合“五年一查”條件的代理機構,應抽取五分之一的此類代理機構納入本次檢查范圍,由采購項目所屬預算級次的財政部門實施檢查。
財政部選取北京、內蒙古、廣東、廣西等4個?。ㄗ灾螀^、直轄市)的12家代理機構進行檢查,相關省級財政部門不再對其進行重復檢查。省級財政部門按照上述五類篩選標準,匯總形成本轄區代理機構檢查名單,對于同時符合兩類以上篩選標準的代理機構不作重復統計。此階段工作應于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開展自查。財政部門向被抽查的代理機構送達《行政檢查通知書》。代理機構收到檢查通知后,按要求向財政部門報送其在2024年度內代理的所有政府采購項目清單。財政部門結合投訴舉報線索,聚焦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項目,抽取本級政府采購項目(原則上每家代理機構抽取的項目不少于5個),并通知相關代理機構。代理機構根據通知要求開展自查,形成自查報告,并將被抽查項目的相關文件、數據和資料一并報送財政部門。此階段工作應于2025年7月15日前完成。
(三)書面審查。財政部門對代理機構提交的政府采購項目資料和自查報告進行書面審查,初步梳理檢查項目中存在的“四類”違法違規問題,按照統一格式編制工作底稿,并將相關證明材料作為附件。此階段工作應于2025年8月15日前完成。
(四)現場檢查。結合書面審查發現的問題,財政部門進一步對代理機構實施現場檢查,核實相關資料,調閱評審錄音錄像,查看保證金和服務費等收取情況,補充完善工作底稿,并按要求填寫《行政檢查情況記錄表》,與代理機構充分溝通后由其簽字蓋章確認。此階段工作應于2025年9月15日前完成。
(五)延伸核查。財政部門對前期檢查中發現的采購人、供應商違法違規線索進行延伸核查,向相關當事人、第三方等進一步補充調取證據材料,必要時會同公安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核實相關違法犯罪線索,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此階段工作應于2025年10月15日前完成。
(六)處理處罰。財政部門嚴格履行法定程序,依職權對采購人、代理機構和供應商的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處理處罰,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發布處理處罰信息。省級財政部門匯總本轄區處理處罰信息,財政部匯總全國處理處罰綜合信息。此階段工作應于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
(七)總結報告。各級財政部門形成本級專項整治工作報告,省級財政部門于2025年12月底前形成并報送本轄區的專項整治工作報告,財政部匯總形成全國專項整治工作報告。財政部門及時將工作報告向同級公安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反饋。此階段工作應于2026年1月31日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壓實工作責任。省級財政部門要強化組織領導,結合本地實際科學制定工作方案,周密部署落實。嚴格按照時間節點深入推進各項工作,按階段安排向財政部報送進展情況,及時總結經驗做法、典型案例,查找問題不足,研提對策建議等,確保整治工作有序推進落實。
(二)深化部門協同。財政部門要加強與公安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深化與公安部門行刑銜接,嚴厲打擊圍標串標等違法犯罪行為;強化與市場監管部門協作聯動,暢通第三方機構協助調證通道,提高認證證書、檢驗檢測報告線上線下核驗的便捷性。
(三)創新監管手段。財政部門要積極順應數字化發展趨勢,大力推進智慧監管,深度運用大數據分析、行為預警等數字化手段,聚焦供應商投標和專家評審等關鍵環節,及時發現潛在風險,精準篩查圍標串標等疑點線索,以科技信息手段破解政府采購監管難題。
來源: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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