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熊豐、劉碩)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第三次審議。修訂草案三審稿在封存治安違法記錄、完善有關處罰程序等方面作出規定。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階段,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提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對治安違法記錄也應予以封存。
修訂草案三審稿提出,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公開,但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違法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在進一步規范和保障執法、完善有關處罰程序方面,修訂草案三審稿將人民警察依照該法出示的“執法證件”明確為“人民警察證”,增加了實施當場扣押應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進一步嚴格規范適用“一人執法”的情形和條件。
修訂草案三審稿還進一步明確涉未成年人案件舉行聽證的情形,并增加對未成年人案件的聽證不公開舉行等規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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