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荊州、張
向408名投資人吸收資金
共計人民幣24185萬元
近日
荊州區人民法院
發布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2014年初,李某與周某(另案處理)協商開展私募基金業務,后周某注冊成立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后二人為在荊州開展業務,陸續成立若干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李某作為荊州分公司實際控制人。
李某以乙公司名義招募邵某、熊某等12人,在不具備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資質情況下,借私募基金形式,通過推介會、傳單、口口相傳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并以投資入股方式與他人簽訂合同,承諾保本保息回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資金均匯入周某控制的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賬戶,由周某統一支配,另按照乙公司吸收資金的比例向李某支付業務提成,李某向員工支付工資。
經審計,2014年5月至2019年11月,向408名投資人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24185萬元。
經審理,被告人李某、邵某、熊某等13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根據1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性質、及社會危害程度,分別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邵某、熊某等13人一年十個月至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5萬至20萬元。
法官提醒:
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換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本案中,李某、邵某、熊某、等人在不具備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資質情況下,借私募基金形式,通過承諾高額回報來吸引公眾投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在此提醒大家,投資理財,面對高額利息,要慎之又慎,所有投資都伴隨著風險,絕不能輕信那些聲稱低風險高回報的虛假宣傳。切忌因為熟人介紹,礙于情面就盲目加入,否則可能血本無歸。也忌貪圖小利,騙子往往以小利作誘餌,來引誘大魚上鉤,大家要保持理性,不要因小失大。
記者:張明金/通訊員:林翠云
編輯:黃偉欣
責編:王璇/編審:王媛/監制:江敏
出品:荊州市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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