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優化調整住房公積金
繳存使用政策的通知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有關單位、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支持繳存人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結合鹽城市實際,決定對市住房公積金部分繳存使用政策作如下優化調整:
01
統一全市各區域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
在鹽城市行政區域內購建自住住房的,符合貸款條件的家庭,貸款最高額度為120萬元;符合貸款條件的個人,貸款最高額度為80萬元。
02
繳存人家庭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后,在鹽城市購買改善性自住住房,可繼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此階段性政策的實施期限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03
調整貸款次數認定標準,夫妻婚前各自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婚后不重復計入家庭貸款次數。
婚前一方或雙方作為主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婚后購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認定為該家庭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婚前各自作為共同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婚后購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認定為該家庭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04
簡化正常繳存比例職工貸款額度計算公式,以月均繳存基數的60%為月還款額上限,計算確定最高可貸額度。
05
調整鹽城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申請人年齡上限,放寬借款期限年齡限制。借款申請人年齡上限調整至男性63周歲、女性58周歲,借款期限放寬至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男性不超過68周歲,女性不超過63周歲。
06
放寬購房首付款票據認定標準,“房票”“拆遷補償款項單據”“以舊換新結算憑證”等可作為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首付款依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及辦理提取。
07
對在鹽城市行政區域內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范圍擴大至購房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此階段性政策的實施期限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08
簡化降比緩繳報審材料。
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時,提供的申請材料由原來的“財務報表和單位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調整為“財務報表或單位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09
新增鹽城8家農商銀行為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工作繳存銀行。
鹽城農商銀行、東臺農商銀行、大豐農商銀行、射陽農商銀行、建湖農商銀行、阜寧農商銀行、濱海農商銀行、響水農商銀行等8家農商銀行可辦理靈活就業人員公積金開戶繳存業務。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原相關政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鹽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5年6月25日
關于優化調整住房公積金
相關政策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支持繳存人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結合鹽城市實際,現就優化調整住房公積金相關政策通知如下:
01
對交易資金實施托管的二手房,職工支付首付款(最低比例為15%)后,可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作為購房款。
02
恢復商業性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二次貸。
03
對能分清產權份額的共有產權住房,可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原相關政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1??關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二手房購房款的實施細則
2??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二手房購房款承諾書
鹽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5年6月25日
政策調整的相關說明
本次政策調整主要目的是為更好地滿足職工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提振住房消費,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實施提振消費專項行動若干措施的通知》(蘇政辦發〔2025〕22號)等文件精神,參照省內其他城市做法,結合鹽城市住房公積金政策實施情況作出優化調整。
01
關于統一鹽城市各區域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
鹽城市自2023年3月開始實施分區域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各區域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為:在主城區(亭湖、鹽都、鹽南、開發區)購建自住住房的,單人、家庭最高額度分別為80萬元、120萬元;在各縣(市、區)購建自住住房的,單人、家庭最高額度分別為60萬元、90萬元。為進一步發揮住房公積金在縣(市、區)房地產市場的支持作用,充分滿足職工購房需求,將縣(市、區)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提高至與主城區一致。
02
關于繳存人家庭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后,在鹽城市購買改善性自住住房,可繼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為更好地支持住房消費,積極回應繳存人家庭購買改善性自住住房的需求,研究制定本項政策。繳存人家庭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后,在鹽城市購買改善性自住住房的,可繼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以進一步提高家庭居住品質與環境,增強人民群眾生活幸福感。此項政策為階段性政策,實施期限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即在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間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在該政策實施時間范圍內購房繼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年利率:5年以下(含5年)為2.525%,5年以上為3.075%。
同時需要提醒的是,此項政策不適用于辦理“商轉公”貸款。
03
關于調整貸款次數認定標準,夫妻婚前各自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婚后不重復計入家庭貸款次數。
目前鹽城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認定標準為,“夫妻雙方婚前各自辦理的公積金貸款,合并計算公積金貸款次數,算作夫妻雙方已有二次公積金貸款記錄。未婚子女與父母共同辦理過住房公積金貸款,原貸款算作該未婚子女與父母各一次貸款記錄”。在受理貸款申請時,中心發現部分貸款申請人家庭婚后購房因其中一方或雙方婚前作為共同借款人被認定為第三次貸款,而無法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為滿足此部分購房群體的改善性住房貸款需求,建議調整貸款次數認定標準,調整后的認定標準如下:
婚前各自作為主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雙方均無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情況下,婚后購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認定為該家庭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婚前一方作為主借款人,另一方作為共同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雙方均無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情況下,婚后購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認定為該家庭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婚前各自作為共同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雙方均無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情況下,婚后購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認定為該家庭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04
關于簡化正常繳存比例職工貸款額度計算公式,以月均繳存基數的60%為月還款額上限,計算確定最高可貸額度。
目前鹽城市正常繳存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貸款額度計算公式為:“借款人近12個月月均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40%×12(月)×貸款年限(年),同時,若按上述方法計算后的貸款月還款額大于月均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60%時,則按月均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60%作為月還款額確定最高可貸額度”,即借款人的最高可貸額度需要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為盡可能地讓職工用足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新政策取消了按“借款人近12個月月均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40%×12(月)×貸款年限(年)”測算其可貸額度這項限制,只要其最高可貸額度按等額本息還款法計算的貸款月還款額(本金加利息)不大于借款人月均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60%即可。
05
關于調整鹽城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申請人年齡上限,放寬借款期限年齡限制。借款申請人年齡上限調整至男性63周歲、女性58周歲,借款期限放寬至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男性不超過68周歲,女性不超過63周歲。
目前鹽城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執行標準為借款申請人年齡與申請貸款期限之和不超過其法定退休年齡,還貸期限可以放寬至借款申請人法定退休年齡后1至5年,即借款人申請時年齡上限為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還貸年齡上限為男性65周歲、女性60周歲,放寬的1至5年還貸期限不計算可貸額度。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從2025年1月1日起,男職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齡為55周歲的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每4個月延遲1個月,分別逐步延遲至63周歲和58周歲;原法定退休年齡為50周歲的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每2個月延遲1個月,逐步延遲至55周歲”,為加大住房公積金支持力度,建議同步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申請人年齡上限,借款申請人年齡上限調整至男性63周歲、女性58周歲,對連續、足額繳存公積金5年以上且具有穩定收入、信譽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的借款申請人,貸款期限可以放寬至借款申請人法定退休年齡后1至5年,男性不超過68周歲,女性不超過63周歲,且放寬的1至5年還貸期限計算可貸額度。
06
關于放寬購房首付款票據認定標準,“房票”“拆遷補償款項單據”“以舊換新結算憑證”等可作為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首付款依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及辦理提取。
根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鹽城市目前房地產交易實際情況,支持以“房票”“拆遷補償款項單據”或“以舊換新結算憑證”作為首付款憑證購買住房的交易模式。
07
關于對在鹽城市行政區域內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范圍擴大至購房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將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購房款(含首付款)的范圍,由購房人本人和購房人的配偶,擴大到購房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子女的配偶,為家庭互助購房創造更有利條件,有利于增強職工支付能力,拓寬職工購房資金來源,為廣大職工群眾提升居住水平、改善居住條件提供更好的支持。此項政策為階段性政策,實施期限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購房時間需在該政策實施時間范圍內,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以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時間為準。
為優先保障本人使用住房公積金,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支付購房款的次序為:購房人、購房人的配偶,購房人的父母、子女。應優先提取購房人、購房人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賬戶余額不足的方可提取購房人的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提取人應本人提交相關材料(購房合同、首付款發票、身份證、銀行卡、能證明與購房人關系的證明材料)辦理提取申請,提取總額不超過總購房款,如購房人同時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含商業貸款),則提取總額加上貸款額不超過總購房款。
08
關于簡化降比緩繳報審材料。
現行《鹽城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細則》(鹽房金管〔2024〕3號)規定,“生產經營困難企業可以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降比緩繳報審材料中必須有財務報表和單位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兩項報表”。在政策執行過程中,部分企業反映無法及時提供規范有效的單位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為加大助企幫扶力度,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對降比緩繳報審材料進行簡化,不再要求財務報表和單位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兩項報表均需提供,只需其中一項報表即可。
09
關于新增鹽城8家農商銀行為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工作繳存銀行。
為進一步推進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擴大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影響力,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住房公積金監管司關于印發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政策措施的通知》“完善制度體系”、“加強宣傳推廣和輿論引導”條款,增加農商銀行為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工作繳存銀行,以發揮農商銀行網點多、分布廣,服務對象中農民工、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等靈活就業人員占有比例較高的優勢,吸引更多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新業態從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方便靈活就業人員就近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
10
關于對交易資金實施托管的二手房,職工支付首付款(最低比例為15%)后,可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作為購房款。
鹽城市于2023年8月出臺繳存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直接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政策后,有效地減輕了購房人資金壓力,得到職工群眾廣泛認可。為回應部分購買二手房職工的訴求,此次出臺規定,支持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直接支付二手房購房款,有利于增強職工支付能力,拓寬職工購房資金來源。
11
關于恢復商業性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二次貸。
根據市第五屆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紀要,“住房公積金個貸率連續三個月在85%以下時,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授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恢復商轉公二次貸”。鹽城市4月、5月住房公積金個貸率分別為84.90%、84.09%,6月個貸率會繼續下降,符合恢復商轉公二次貸的條件。即僅有一次且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的繳存人可以按鹽城市相關規定申請住房商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可貸金額不得超過該住房現行評估價值的70%。
12
關于對能分清產權份額的共有產權住房,可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此政策主要為配合住建部門擬出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暫行辦法而制定,以幫助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的職工早日實現安居夢。
來 源 :鹽城公積金 鹽城發布
編 校:劉杜娟
責 編:張宏偉
審 核:劉友華 樊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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