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衛生健康系統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在國家衛生健康委法規司的指導下,健康報開設“醫務人員應知應會法律知識”專欄,針對醫務人員日常工作中常見的問題,如隱私保護、知情同意、病歷書寫、臨床試驗、醫療糾紛預防處置等,邀請法律專家對現行法律法規中的相關條款進行梳理,形成應知應會知識點,便于醫務人員學習掌握。同時,挑選介紹相應的典型案例,以案說法,幫助大家加深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理解,并以案為鑒,防止類似問題的出現。
典型案例——
劉某某系某醫院急診科主任。2019年至2022年期間,劉某某在未親自診查患者、未建立相應病歷的情況下,利用麻精藥品處方權多次為吸毒人員楊某某開具麻醉藥品鹽酸哌替啶(“杜冷丁”)處方;或將自己的麻精藥品處方權賬號、密碼提供給楊某某,任由其在醫院電腦上開具杜冷丁處方。據統計,累計非法開具杜冷丁2846支。
2023年2月17日,某市人民檢察院以劉某某犯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罪依法提起公訴。同年5月12日,某市人民法院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劉某某不服上訴。該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選自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6起懲治涉麻精藥品等成癮性物質濫用犯罪典型案例)
應知應會——
相關法條這樣表述
刑法、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等規定,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出于醫療目的,違反有關藥品管理的國家規定,非法販賣上述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規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是指列入麻醉藥品目錄、精神藥品目錄的藥品和其他物質。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根據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對確需使用麻醉藥品或者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患者,應當滿足其合理用藥需求。執業醫師應當使用專用處方開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單張處方的最大用量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
處方管理辦法規定,除醫療需要外,醫師不得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處方。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醫師未按照規定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應予以處罰。
關聯法條——
刑法第355、357條,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3、39、40條,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第二條第(七)項,處方管理辦法第48、56、57條。
欄目指導:國家衛生健康委法規司
整理:華東政法大學衛生健康法治與政策研究院 滿洪杰、顧洪鑫
編輯:寧艷陽 門雯雯 楊真宇
校對:馬楊
審核:秦明睿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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