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刊發文章《陜西常態化抓實黨的紀律建設 營造遵規守紀干事創業氛圍》。
文章披露,今年2月,安康市石泉縣紀委監委對部分單位紀律處分決定執行情況開展抽查,發現某局仍向因嚴重違紀違法于2024年6月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的韓某某發放年終一次性獎勵工資,隨即要求該局整改。
石泉縣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相關負責同志表示,對于類似韓某某案這樣執行處分決定不規范、不到位的問題,該縣紀委監委重點加強監管,抓好預警提醒,推動強化紀律執行,切實維護黨規黨紀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石泉縣紀委監委對紀律處分決定執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和隨機抽查,2024年以來開展專項檢查1次、隨機抽查3次,排查受黨紀政務處分公職人員168人次,發現并責令整改問題30余個,并提出規范意見,督促受處分人員所在單位黨組織嚴格落實紀律處分決定執行中的主體責任。
“政事兒”注意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其中明確規定,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于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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