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網安部門在工作中發現,成都某科技公司開發的購票管理系統因未落實網絡安全防護要求,致使系統內部分數據發生泄露,被不法分子利用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經查,該公司作為涉案信息系統的開發主體及實際運營單位,負有網絡安全保護工作的法定職責,但未依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規定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未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未采取必要的技術防護措施,最終引發數據泄露。
四川公安網安部門已依法對涉事企業及直接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
網警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絡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絡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來源:公安部網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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